国税办函[2007]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抽考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2-26
文号:国税办函[200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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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38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07]112号)等文件的部署,为检查各地“六员”培训工作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培训质量情况,税务总局将于2007年5月中旬进行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培训抽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考目的

  一是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六员”培训,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引导、督促各单位扎实做好“六员”培训工作;二是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全面推进“六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税务人员自觉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

  二、抽考对象抽考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属1个地市级局的40名税收管理员。总局将以随机方式确定10个国税局、10个地税局作为应考省局,并从中抽取确定1个地市局作为应考单位。应考单位确定后,由总局监考人员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应考单位范围内抽取40名税收管理员,作为应考人员参加统一考试,监考工作由总局监考人员负责。

  应考省局及所属的应考单位由税务总局抽考办公室在考前3天确定并通知。非应考省级局,可自愿参加全国税收管理员统一抽考。凡自愿参加抽考的非应考局,税务总局提供试卷,考务及监考工作自行负责,在同一时间内组织考试。试卷由本单位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阅卷标准自行评阅,在考试结束后15天内,将考试工作情况及平均成绩报税务总局抽考办公室。

  三、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以《税收管理员培训大纲》(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3月版)确定的范围和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写的《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确定的内容为基本内容,以税务总局远程培训平台上挂载的税收管理员自测练习题为参考题型和配套内容。

  抽考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应考省局及非应考省局的试卷分国、地税各两套,均由税务总局统一编制。考试试题分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分析、综合改错、案例分析及操作实务等。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

  抽考试卷由税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共同命制,并由税务总局监考人员随身携带到考场。非应考省局自考试卷由税务总局抽考办公室在考前3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往各非应考省局自行印制。

  具体考试时间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抽考结果通报

  抽考结束后,由税务总局抽考领导小组对抽考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通报内容为抽考组织工作情况、考试成绩分析、平均成绩前5名的应考省局、各应考省局考试成绩前3名的人员名单和非应考省局的自考情况等。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抽考作为检验“六员”培训质量和促进干部学习的重要手段,抓紧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学习的部署与指导工作。此次抽考的重要目的是检查各单位“六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使各单位集中力量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工作,为税收管理员学业务、练本领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为加强对抽考工作的组织领导,税务总局成立抽考工作领导小组,总局党组成员董志林同志任组长,教育中心、征管司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并设立抽考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抽考组织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抽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要抓紧做好全面开展税收管理员培训及抽考的部署与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基层单位抓好培训和税收管理员努力学习的积极性。

  (二)认真准备,以考促学。各单位要将《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等相关教材和税收管理员视频培训系列讲座光盘迅速分发到各基层单位,并要求各基层单位组织未参加视频培训的税收管理员收看学习。要将税务总局远程培训平台(网址:Http://130.9.1.179:7001/tax)上挂载的税收管理人员网络自测练习题及视频培训系列讲座的讲义下载到本地远程培训平台上,指导各基层单位组织税务干部进行练习,达到以考促学的效果。

  (三)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此次抽考的应考省局、市局及应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要端正态度,把抽考当成检验培训效果的过程,当成促进岗位练兵、以考促学的过程,当成查找自身业务能力差距的过程。要加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违反抽考纪律。应考省局及其应考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总局监考人员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未被抽中的单位也应以总局组织的这次抽考为契机,采取适当方式做好税收管理员培训的自测自查工作。

  (四)统筹兼顾,科学安排。要把做好税收管理员抽考准备与完成岗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得以准备抽考为由影响税收管理员的本职工作,不得放弃正常工作,以集中脱产方式搞突击培训。要加强岗位练兵,引导干部在岗自学,以提升岗位能力的实际成效迎接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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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