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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贵公司支出属于违约性质的经济补偿和赔偿,不属于应税项目支出,不需要发票做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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