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415.68万元案——主犯分别被判六年九个月、六年二个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联合公安、海关等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违法事实:经查,2022年至2023年,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415.68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2026年7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常州市凯美瑞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415.68万元,两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吴文语、梁艳勤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六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从犯仲荣君、居兴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税务提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在优化税费服务,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诚信守法、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的同时,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法治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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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8/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判例商丘九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实控人被判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罚款及追缴合计1364.5万元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联合河南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了商丘九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该案经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介绍虚开发票的中间人宋林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至2024年,商丘九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某直播平台开具的「信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6年6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开具的4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的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价税合计7894.9万元;对该公司利用虚开发票虚列成本费用的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64.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同时,对该公司的下游受票企业开展立案检查。

案件查办过程: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该公司发票流特征存疑。经研判分析,该公司在某直播平台上运营直播公会,但却大量取得另外两家直播平台开具的「信息服务费」发票,且此类发票金额占全部成本费用的比例高达90%;一家以特定直播平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直播公会,却在同业竞争的其他直播平台上购买与营收规模几乎相等的「信息服务」,且几乎没有申报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支出,明显违背市场经营常理。检查人员依法调取涉案企业及人员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发现该公司对公账户没有向取票直播平台付款的记录,且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也没有向取票直播平台付款的记录,可以印证未产生真实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在收到下游受票公司款项后,通过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将款项转回给下游受票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存在典型的资金回流特征。

税务提示: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是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联合公安等部门坚决依法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案件查办中发现的涉嫌介绍虚开发票的中介「号商」等有关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河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查办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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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判例北海市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6份税额328.46万元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十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

由空壳公司引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列。2022年,被告人杨某等人在北海市成立北海鼎顺、灿烂两家空壳公司。同年4月,被告人杨某等人利用这两家空壳公司,先后向没有实际业务的被告人李某瑞所控制的南宫顺都公司、山西鹏鹄湾公司、山西泓祥鼎公司及被告人闫某所控制的青岛鑫大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6份,税额合计328.46万元。

裁判结果:该案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杨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托税检协作机制,坚持追赃挽损与定罪量刑并重,最大程度挽回税款损失30万余元。同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上下纵向联动及八部门间横向协作,通过办案发现的被告人利用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现象,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监管机制。这种「办案—建议—治理」的模式,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社会治理的同步,也为高质量发展营造了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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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判例来宾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亿元案——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公布一批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来宾市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联合查处的冯某(另案处理)、黄某、莫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价税合计4.5亿元、税额5800余万元,系近年来涉案金额较大的虚开案件。

违法事实:经查,2019年,冯某、黄某等人在来宾市注册成立来宾某电器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2家公司,由莫某担任财务主管。上述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广西区内外多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5亿元,税额5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2026年1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年5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黄某原判,改判莫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中,警税双方紧密协作,精准锁定「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有力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广西公布的案例显示,当前涉税违法行为呈现职业化、团伙化、跨区域网络化和链条化等特征,并有向新业态蔓延的趋势。下一步,将持续健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强化大数据精准监管,对涉税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出重拳,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为每一位守法经营者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新闻发布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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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判例税务机关以明显不合理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土地增值税定税依据被判决撤销案——(2019)浙07行终671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行终671号终审判决,认定税务机关以纳税人单方委托、且明显不合理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定税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予撤销,维持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明显不当、应一并撤销。本案确立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必须以合理评估为基础的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2009年2月17日,展鸿公司(原审第三人)将厂房土地「绝卖」给可可美厂(上诉人),《房地产绝卖契约》约定成交价85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约2600平方米未确权房屋及配套设施仅估价6万元,金华中院认定该估价明显不合理。

裁判结果:金华中院认定该估价报告明显不合理,不能作为定税依据,撤销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要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负有审查义务,不能直接采信明显不合理的估价报告。在案件背景方面,今年上半年税务部门累计征收税费收入16.7万亿元,全国有税申报户数达8000万户,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争议日益受到关注。房地产估价报告能否直接作为定税依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负有何种审查义务,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来源: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终671号行政判决书;相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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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1
来源: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例税务机关以地下车位专有面积核定土地增值税补缴2185.65万元因明显不当被撤销案——(2025)黔行再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行再6号案认定,税务机关在明知以地下车位专有面积计算扣除项目不当且会对纳税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认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税务事项通知和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税务处理。该案入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29日发布的10件「规范涉企行政行为、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3月,某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审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向企业发出审核意见交换通知,企业进行了陈述,分局作出了答复。同年4月,分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以地下车位的专有面积(不含公摊面积)计算可售建筑面积,核定企业补缴土地增值税2185.65万元。复议维持后,企业起诉,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

裁判结果:贵州高院再审认为,税务机关在明知以专有面积计算扣除项目不当且会对纳税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纳税人补充相关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进一步认定车位面积的机会,径行作出认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税务事项通知和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税务处理。

裁判要旨: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即将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充分、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的制作过程,从而对决定的结果发挥积极作用。该案中,纳税人有过陈述,税务机关有过答复,复议机关还主动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了解情况,法院对此予以肯定,但仍认为税务机关应当给予纳税人补充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认定的机会。可见,听取意见并非履行陈述、答复的形式环节即告完成,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查亦不能替代纳税人的程序参与。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涉企行政行为、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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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4/29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例受票企业对上游税务机关认定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案——最高法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202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河北某物流公司诉某市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以司法监督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入选,该案确认受票企业对上游税务机关认定开票方虚开的税务处理决定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基本案情:大连市税务局某稽查局于2020年11月对开票方某能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对外开具的20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虚开,其中涉及受票方河北某公司的发票412份。河北某公司于2023年11月向大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处理决定,被以非行政相对人、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一审、二审亦均败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2025)辽行再19号行政判决,认定受票企业与上游虚开定性处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判决撤销原判决及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大连市税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

裁判要旨:其一,利害关系人不限于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四条,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利害关系人,同样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其二,判决提炼出认定利害关系的四项要件:一是申请人主张的必须是权利或者类似权利的利益,而非反射利益;二是该权益属于申请人而非其他人,亦不属于公共利益;三是该权益损害的可能性必然存在或可以预见,而非主观臆想;四是申请人主张的权益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保护。上游一经认定虚开,受票方所持发票即沦为不合规凭证,补税、滞纳金之损害因此可以预见乃至必然发生,四项要件均告满足。其三,关于证明责任,申请阶段对利害关系的证明责任仅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不能以实体审查标准倒置于受理门槛。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明确指出,本案畅通了企业纳税权益的救济渠道,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该案与(2025)辽行申1205号案(《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原则上不可复议)形成对照,明确了内部协查文书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的救济路径差异,标志着此类问题的裁判方向趋于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辽行再19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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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3/3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例湖州市某物流公司走逃失联涉虚开被拟列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2018年虚开行为仍被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6年9月18日发布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针对走逃(失联)的浙江湖州某伍物流有限公司,以公告形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已被税务机关查证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

处理处罚结果:税务机关拟将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推送至相关联合惩戒部门依规采取惩戒措施,同时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该企业可在文书视为送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前往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行使权利将视同放弃。

税务提示:本案虚开行为发生于2018年,距今已近八年,仍被依法查处并拟列入失信主体名单,说明税务稽查对历史涉税违法行为具备长周期追溯能力。物流行业因车辆挂靠、个体司机承运普遍,容易出现「票货分离」「人车不符」等虚开风险,企业应规范运输业务资料留存,包括运输合同、车辆及司机信息、行车轨迹、运费结算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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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判例福建昊龙建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案——追缴税款239.68万元、罚款50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17日发布公告,向福建昊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5MWB7U,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小玲)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违法事实:经检查,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545.28万元、税额70.89万元;二是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68.78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39.6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提示:建材、砂石、混凝土等行业因原料采购环节现金交易多、源头票证取得难,是接受虚开发票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应确保采购业务真实,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对「票货款三流不一致」、开票方与供货方不一致、票面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等情形保持警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构成虚开犯罪,不以是否对外牟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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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青岛市1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机关案——单户最高虚开专票税额1217.24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3日集中公布的11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以公告送达方式向青岛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违法事实:11家公司均因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从120多万元(税额21万多元)至87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典型如青岛青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7份,金额5452.33万元、税额926.90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2份,金额7160.25万元、税额1217.24万元。另有2家公司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青岛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金额804.27万元、税额104.55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票面额累计582.81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上述公司均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虚开税额均超过该标准,相关责任人员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如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不累计计算。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公司的虚开行为发生在2016年、2017年,距今已九年、十年,可能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失信惩戒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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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百色市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机关案——单户最高虚开税额552.17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9月14日集中公布的6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广西中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违法事实:6家公司均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被所辖稽查部门或追缴税款、或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6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190万元(税额3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3200多万元(税额550多万元)。其中,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2份,金额2980.14万元、税额504.94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金额3255.20万元、税额552.17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对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其他5户企业分别被追缴税款或处以罚款,并全部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提示:本案中既有对外虚开的,也有取得虚开的,更有既对外虚开同时又取得虚开的。根据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同一购销名义虚进虚出的,以其较大的税额作为犯罪数额,不累计相加,因此平果浩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税额552.17万元作为犯罪数额,属于数额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纳税人应严格按实际经营业务开具和取得发票,切勿以「富余票」「过票」等方式参与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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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判例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税务人员骗取出口退税案——虚开专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骗税339.28万元

本案系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9月28日作为集中曝光的5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之一公开通报。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涉案税务人员为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至2021年,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339.28万元。

处理处罚结果: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向峰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出口退税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税务提示:本案是罕见的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骗税的典型案件。出口企业应当以真实出口业务为基础,不得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不得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岗位实行严格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任何参与、协助骗税的行为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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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判例三明通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真实货物交易向11户企业虚开24份专用发票,被依法作出税务处理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当事人失联,税务机关于2026年9月18日依法公告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明税一稽处告[2026]26号)。

案件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为三明通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MA31E1T237,注册地址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芙蓉新村11栋702室。

违法事实: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为三明华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市顺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吉鹏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中立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杰锐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三明市恒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启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高鑫模具钢材有限公司、龙岩市中丰贸易有限公司、周宁县宏达机电铸造厂、周宁县祖树铸业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作废票)24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4958133-04958142、04955399-04955408、04974386-04974389,金额2222790.93元,税额355646.57元,价税合计2578437.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拟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税务机关拟于2026年10月27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提示:企业接受发票时应当核实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是否一致、货物是否真实交付、资金是否真实支付。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开票方走逃失联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相关责任不因当事人失联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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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判例李某成立空壳公司虚构货物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案——骗取退税1800余万元并骗取外贸奖励41.66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本案由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宣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20日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被告人李某以占股50%的方式合伙成立出口贸易公司,并借用案外人名义,由案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分别成立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李某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违法事实:2020年至2021年12月期间,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已在国内海关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资料,伪造对应出口货物的外贸销售合同,通过十余家案外人公司为甲贸易公司虚开货物采购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与境外公司进行虚假结汇。李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虚构公司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以两家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800余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两家公司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已被证实为非法「买单配货」。另查明,乙贸易公司已申报未退税12万余元。同时,李某以两家公司名义,隐瞒系冒用他人真实货物出口的事实,虚构出口额,骗取政府机关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额设立的专项资金41.66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或单独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外贸进出口奖励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800余万元。继续追缴李某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82万余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税务提示:「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作案链条通常包括购买真实出口货物报关信息、伪造外贸销售合同、取得虚开进项发票、虚假结汇四个环节。出口企业应当确保报关单、采购合同、物流单据、银行收汇凭证、税务申报信息相互印证,对上游供应商的真实生产能力进行穿透核查,避免因接受虚开发票而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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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0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例来宾市达才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无真实交易虚开116份专用发票及58份农产品收购发票,法定代表人获刑三年二个月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9月22日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主体为来宾市达才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内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非法利益。

违法事实:经查,2022年至2023年,来宾市达才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内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3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开具的1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为虚开。

处理处罚结果:2025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永富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22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税务提示: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方自行开具、自行抵扣,是虚开风险的高发领域。木业、农产品加工等行业的纳税人应当严格审核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留存收购合同、过磅单据、运输凭证、资金付款记录等原始资料,确保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一致。对取得虚开发票的下游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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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稽查局

判例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税额2161万元自首认定被推翻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刑事判决,二审判决日期为2026年9月9日,裁判文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新402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认定王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同时追缴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及非法所得22,076,254.51元。

二审认定: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1,612,184.45元,属于数额巨大;另案判决认定谢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3,411,014.65元,属于数额较大。王某乙仅在一审庭审中在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其犯罪的情况下才认罪认罚,而另案被告人谢某乙到案后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乙的悔罪程度明显低于谢某乙,故二人不可判处相同刑罚。同时王某乙不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不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结果: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依法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裁判要点:二审法院对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坚持实质审查标准,认罪认罚的时间节点与悔罪程度对量刑具有实质影响;同时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的认定应以税款数额为基础区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据以确定法定刑幅度。

税务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较大、巨大标准的,将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税额认定与情节认定直接决定宣告刑。纳税人应当杜绝以虚开发票方式冲减税负,一旦涉案,及时、如实供述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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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例北海市杨某等4人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266份发票税额328.46万元获刑并追赃挽损

本案系广西公布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一,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违法事实:2022年,被告人杨某等人在北海市成立北海鼎顺、灿烂两家空壳公司。同年4月,被告人杨某等人利用这两家空壳公司,先后向没有实际业务的被告人李某瑞所控制的南宫顺都公司、山西鹏鹄湾公司、山西泓祥鼎公司及被告人闫某所控制的青岛鑫大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6份,税额合计328.46万元。

处理结果:2025年3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杨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刑罚。

办案特点:检察机关依托税检协作机制,坚持追赃挽损与定罪量刑并重,最大程度挽回税款损失30万余元。同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上下纵向联动及八部门间横向协作,通过办案发现的被告人利用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现象,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监管机制。

典型意义:这种办案、建议、治理相衔接的模式,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社会治理的同步,也为高质量发展营造了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税务提示: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对手的实际经营能力,对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小、无实际经营场所却大量开票的主体保持警惕,从源头防范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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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判例来宾市黄某、莫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空壳公司虚开价税合计4.5亿元主犯获刑十三年

本案系广西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联合查处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一。2019年,冯某、黄某等人在来宾市注册成立来宾某电器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2家公司,由莫某担任财务主管。

违法事实:上述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广西区内外多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5亿元,税额5800余万元。

处理结果:2026年1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年5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黄某原判,改判莫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办案特点:该案中警税双方紧密协作,精准锁定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有力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典型意义:涉税违法行为呈现职业化、团伙化、跨区域网络化和链条化等特征,并有向新业态蔓延的趋势。有关部门将持续健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强化大数据精准监管,对涉税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出重拳,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税务提示:纳税人在采购环节应当核验交易对手的经营实质与开票资质,避免接受空壳公司开具的发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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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判例青岛赫曼恒虹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走逃失联企业有销无进虚开38份数电专票被拟处罚款50万元

本案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的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税务机关依法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三罚告〔2026〕73号)。

被查单位基本情况:青岛赫曼恒虹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ENLAJB65,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77号沙子口创业园105-13室。

违法事实一:经对注册经营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该单位;联系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该单位已走逃失联。

违法事实二:该单位自成立以来未取得任何进项发票,却向青岛峰郓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泓广新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38份数电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62,546.19元,税额合计1,165,131.01元,价税合计10,127,677.2元,发票名称为经营租赁平地机、压路机、360挖掘机等;该单位存续期间无任何购进货物,但对外销售水泥、石子、油面碎石等建筑材料,对外租赁挖掘机、自卸车、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等机械车辆,存在明显的有销无进情况。

违法事实三:经查询,该单位无银行账户,无资金交易流水;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关于依法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规定,认定该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处理处罚依据与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该单位开具的38份数电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发票;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处罚款500,000元。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提示:企业应当确保购销业务真实、发票开具与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相符,并依法履行申报义务。无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的,无论使用纸质发票还是数电发票,均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除被处罚款外,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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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09/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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