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发[2005]34号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证券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责成上市公司予以撤换或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证监会)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

  (一)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上市公司是我国经济运行中最具发展优势的群体,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强化上市公司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是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关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就是要立足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诚信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经过十多年的培育,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运作日趋规范、质量逐步提高,已经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盈利能力不强,对投资者回报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键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公司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各有关方面要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通过切实的努力,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有效,公司透明度、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显著提高。

  二、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要认真行使法定职权,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科学民主决策,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把好决策关,加强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要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公司全体董事必须勤勉尽责,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要认真发挥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经理层要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通过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培育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股权文化。

  (六)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和约束。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要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要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强化责任目标约束,不断提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进取精神和责任意识。

  (七)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要优化产品结构,努力提高创新能力,提升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要大力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努力开拓市场,不断增强盈利能力。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努力为股东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

  三、注重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

  (八)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必须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全面分开。控股股东要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规范募集资金的运用。上市公司要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经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开披露。

  (十)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十一)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要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上市公司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要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形成的违规担保、连环担保风险。

  (十二)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要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中的职责和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十三)禁止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得伪造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表;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手段粉饰资产、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指标;不得阻碍审计机构正常开展工作,限制其审计范围;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失真或不当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十四)支持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有关部门要优化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支持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积极推出市场化创新工具,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五)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增加融资品种,简化核准程序,充分发挥市场发现价格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积极培育公司债券市场,制订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在加强主板市场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板块制度创新,为适时推出创业板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完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不同层次市场间的准入、退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七)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有关方面要按照总体安排、分类指导、完善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五、完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监管协作

  (十八)强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为广大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保障。要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建设,建立累积投票制度和征集投票权制度,完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运作。要落实和完善监管责任制,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完善上市公司风险监控体系。进一步健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威慑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十九)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有关部门要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及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和违规者予以公开曝光;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的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严格审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和担保能力,切实防范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

  (二十)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有关方面要督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快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国有控股股东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限期内未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部门对其融资活动应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要依法查处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大对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要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对违背行为准则并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责成上市公司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换。对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加强对证券经营中介机构的监管。要严格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资质管理,督促其忠实履行尽职推荐、持续督导的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督促其勤勉尽责,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禁入制度,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公布其失信和违规记录,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三)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在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持续教育,培养诚信文化,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上市公司质量全面提高。当前,要着重督促和帮助上市公司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资金、违规担保等突出问题,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突发重大风险的处置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二十五)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必要时可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支持绩差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改善经营状况。要做好退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依法追究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舆论氛围。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新闻报道的管理,引导媒体客观、真实、全面地报道上市公司情况,切实防范并及时纠正对上市公司的失实报道,严肃惩处违背事实、蓄意美化或诋毁上市公司的行为,避免误导投资者。切实发挥好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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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10-19
文号:国发[2005]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促进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审批手续,规范项目评审,促进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基建项目,是指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投资总额,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等。

  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各期建设的建设总投资。

  第五条 国税系统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审批实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分级审批管理。

  第六条 总局和省局财务管理部门是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拟立项的基建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层报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第八条 申报综合业务用房建设立项的条件:

  (一)省、地(市)、县(区)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部门,可申请新建、购建。

  (二)现有综合业务用房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或对现有用房进行大型修缮。

  (三)由于城市搬迁、城市改造和城市道路拓宽等原因,现有综合业务用房确需拆除或搬迁的,可申请新建或购建。

  (四)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是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以前投入使用,且现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规定标准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或扩建。

  (五)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投入使用15年以上未进行过大修或改建,确实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需要的,可申请进行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

  (六)由于污染等外部环境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工作,必须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培训中心建设立项的条件:

  税校建设项目,原则上是在原税校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各地一律不得新建税校、招待所。

  (一)现有税校教学、宿舍等设施建造于80年代,破损严重,且建成后未进行过维修改造,已无法适应职工培训需要的,可申请维修改造。

  (二)现有税校教学、宿舍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结构无法进行改造,或没有必要的教学、培训楼的,可申请扩建必要的教学综合楼。

  (三)现有招待所建设时间较长,从未进行过整体修缮、装修,确实无法满足正常接待需要的,可申请进行修缮、装修。

  第十条 申报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拟新建原因,属于危房的,必须附当地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拆除、搬迁的,必须附当地政府会议纪要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2、原有综合业务用房使用单位、建筑总面积、建设年代、新建后原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3、拟新建综合业务用房进驻单位概况(机构及人员编制、税收任务、纳税户数、征管范围)。

  4、拟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人防工程面积须附当地人防建设部门有关证明文件,特殊情况须附当地人防部门证明)、建设工期。

  5、项目投资估(概)算、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自筹)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一份。

  (三)项目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四)主管人事部门批准进驻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证明文件。

  (五)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申请表》(附件1)。

  (六)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面积计算表》(附件2)。

  (七)填报《项目投资估(概算)算表》(附件3)。

  (八)填报《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附件4)。

  第十一条 申报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现有建筑总面积,其中教学、宿舍的面积情况,建设年代以及是否进行过维修改造。

  2、拟利用该培训设施的培训规划、培训人员总规模和每年的培训任务。

  3、由于结构无法改造,拟申请拆除新建的教学和宿舍楼,必须附当地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

  4、按照培训人员规模和标准计算的拟改造及新建教学和宿舍楼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各项目的建筑面积,建设工期。

  5、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自筹)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

  (三)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校、培训中心改造项目审批申请表》(附件5)

  (四)填报《项目投资概(估)算表》(附件3)

  (五)填报《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附件4)

  第十二条 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一、总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改扩建、购置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总局的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总局的维修项目,由总局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购置项目,由总局核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三、地市级税务局新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县(区)国税局新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由省局核报总局审批。

  四、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省局、地市级新建附属设施项目、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和装修项目,由省局核报总局审批。

  其余项目由省局审批。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

  税校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税校、招待所的修缮、装修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由省局核报总局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省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统筹考虑建设的要求,项目单位内设机构应在同一办公楼办公,以利工作和节约投资。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与机构管辖区域相适应,不得跨区合建办公楼,人为扩大建筑规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建设,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双重审批。

  审批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总局有关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并按照整栋建筑分地下面积和地上面积分别审批。

  审批项目投资估算,必须依据综合业务用房实际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及建筑标准确定项目投资估算,同时考虑拟建地点的地形、地势条件。投资估算既要符合国家的建设标准,又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适应,并采用动静态相结合的方法编制。

  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部门(总局和省局)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对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进行审核并就相关问题征求人事、监察部门的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准立项。

  第三章 项目立项后的前期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到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他相关审批事宜,落实征地事项和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项目所选用地,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用地的要求,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审批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项目评审。

  评审的项目包括:县(区)级及以上国税局新建、扩建、购置综合业务用房项目;投资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新建、扩建、购置附属设施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和装修项目。

  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初步设计的建设面积是否符合立项审批的标准,投资概算的确定是否准确,投资概算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土地是否落实,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由立项审批机关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以及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总局委托评审,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委托评审。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审批机关负担。

  进行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须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评审结束后,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要求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进入总局项目库,按照规定进行排序。因特殊原因需扩大面积或追加投资的,必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上报审批机关重新审批,批准后按照项目库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项目库中该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上报基建项目立项申请之前,要经过本级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议定,并经纪检监察部门会审。

  第四章 开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等事项,落实了建设用地和资金,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申请开工,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

  开工审批须审批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项目投资概算(预算)不得大于立项审批投资估算的10%,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批。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在申请开工前,须将合建情况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申请开工时,项目单位须报开工申请,并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开工申请表》(附件6)。

  开工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立项审批的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项目建设地址,建设性质,环境预测等情况,开工及竣工时间。

  (二)项目设计情况,包括:设计的总建筑面积、楼层数及各层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和设计功能等。

  (三)项目资金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概算(预算)情况详细说明、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开工报送申请报告时,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复印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投资概算(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投资许可证。

  (三)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招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报批程序:

  (一)总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省局报总局审批。

  (二)省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层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1个月内向立项审批部门办理开工申请,审批部门应于收到开工申请后1个月内办理审批。

  第二十七条 由于设计的原因,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建筑面积可在立项审批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立项审批面积的5%。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购建的基建项目,购建单位须于签订购建合同前,将拟购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图纸以及项目施工单位的详细情况,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审批部门审核批准。购买的项目,必须附项目竣工平面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开工,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进行。

  (一)基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及开工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对已建设项目进行处置,在1-3年内不再对其审批立项,并视造成损失情况,由项目审批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已立项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超面积、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责令停工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进行处置,酌情扣减已拨该项目的基建经费,对超面积及改变用途部分进行处置,本单位不能使用,并视造成损失的情况,由项目审批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虚报编制人数、进驻单位个数和纳税户数,造成虚增建筑面积的,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1-3年内不再对其审批立项,责令编报部门作出深刻检查。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对超面积及改变用途部分进行处置,本单位不能使用,由项目审批机关视情况进行处理。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培训中心的,对项目进行处置,由项目审批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申请表(略)

  2.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面积计算表(略)

  3.项目投资概(估)算表(略)

  4.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略)

  5.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校、培训中心改造项目审批申请表(略)

  6.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开工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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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5-25
文号:国税发[2005]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福建、海南、江苏、湖北、安徽、辽宁、山东、广西、四川、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中国船级社合并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109号)。现将中国船级社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并签发证书所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了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精神,对这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4年1月1日起,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船级社所属各分支机构,凡实行非独立核算,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并入中国船级社在北京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由中国船级社统一纳税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管理的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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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1-06
文号:国税函[200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四川、陕西、辽宁、黑龙江、吉林、新疆、云南、山西、广东、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所属的17户全资控股企业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的18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两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两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两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两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

  1.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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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1-06
文号:国税函[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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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要求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甬国税发[2004]23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在宁波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四家企业于2004年被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汞碱性锌锰电池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简称《目录》)中"无汞碱性电池"(序号:07010809)范畴;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属于《目录》中"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序号:06011411)范畴;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档生物显微镜和特殊光学零件分属于《目录》中"高档生物显微镜"(序号:04020301)和"特殊光学零件"(序号:04020312)范畴;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片式半导体器件和电力电子管分属于《目录》中"片式半导体器件"(序号:01030604)和"电力电子器件"(序号:01020301)范畴。2003年,上述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均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上述4户企业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意上述4户企业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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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1-21
文号:国税函[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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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

  (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通过深入开展可比性分析,合理确定调整方案和区间,强化跟踪管理等方面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质量监控和管理,2005年度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预约定价谈签及监控执行等具体管理工作。通过强化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分析,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提高预约定价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安排预约定价谈签或执行,凡按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督导或直接处理的,必须及时逐级书面上报总局。各地正式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以及在执行中发生变更、终止、撤销等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做好国、地税沟通协调工作,国、地税之间应及时互相通报案件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共享信息资源,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审计。

  (四)要全面审计企业各种类型的关联交易和涉及各税种的避税行为,研究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各种形式的避税问题,及时将新问题、新动态报告总局。

  三、推动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一)要继续推进避税大户全国联查工作,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调查、审计、调整等工作,并定期向总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困难和问题,不能按要求或按时完成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总局,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各地发现具有全国联查价值的案件,应主动将有关情况和资料报送总局,作为联查备选户。

  (二)要主动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管理,发挥统一协作的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联查工作。

  四、充分发挥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效益

  反避税信息系统试点应用单位要积极研究解决实际使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系统应用水平,充分发挥该系统在反避税工作中的效益。

  五、地方税务系统的反避税工作

  各地方税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从抓基础建设入手,深入研究房地产、资金融通、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劳务提供等方面的关联交易避税问题,有选择地进行审计调查,积累工作经验,推动反避税工作。

  各地在2006年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和附表(附后),2月28日前上报一例反避税重点或典型案例。工作总结应做到言简意赅,着重突出工作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案例应具体详细,重点反映可比性分析的过程和结果。

  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国际司)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也要按上述规定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


  附件:

  1.反避税机构人员统计表

  2.反避税信息工作情况统计表

  3.反避税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

  4.转让定价审计工作情况明细表

  5.预约定价工作情况明细表

  6.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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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25
文号:国税函[2005]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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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20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4年12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有所提高。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使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把握指针、明确方向,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围绕主题、抓住重点,抓好两基、打牢基础,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原则,围绕税收工作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一)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意识。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通用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法,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对税务干部的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力度。

  (二)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改进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增强计划的科学性。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并对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三)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抓住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开展执法监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举一反三抓好整改,切实防止再发生类似问题。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查办情况的监督。

  (四)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在部分地区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试点。试点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基础上,辅之以必要的人工考核。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可抵扣票,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做假账、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偷税的违法活动。依法加大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房地产业和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选择某些管理基础薄弱、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整治。继续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加强案例分析和专项检查总结,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办法,以查促管。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六)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加强申报审核,发现不缴库或缴库不足的要立即到纳税户实地了解情况。建立催缴制度,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建立欠税档案,落实以欠抵退、用发票管理控制欠税等办法,认真执行欠税公告制度。

  (七)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加强日常税法宣传咨询。规范税法公告制度,积极开展“网送税法”活动。结合开展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试点工作,加强依法诚信纳税宣传。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典型,对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进行曝光。认真开展第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结合“四五”普法教育验收,大力普及税法知识。

  二、稳步实施税收改革,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

  (八)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密切关注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全面掌握和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全面落实各项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托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加强退税申报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同时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

  (九)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减征农业税的测算工作,认真核实每户农民减征和应缴的税额,并张榜公布。据实核减因征占耕地而减少的农业税计税面积,确保核减的计税面积落实到户。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围绕完善农村税收制度和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清理农业税尾欠、调整农业税收征管体制等问题,做好专题调研工作。

  (十)继续做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等工作。2005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申报、计缴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办法。税务机关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之按规定进行申报。对设备抵扣发票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注意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以后在全国实施积累经验。积极落实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调整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政策。

  (十一)积极研究有关税制改革方案。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实施的方案,研究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继续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的方案研究与准备工作,抓紧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改革物业税,在部分省市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工作,按照最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完善耕地占用税制度。

  (十二)认真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西部大开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等统计评估和信息反馈工作。抓紧出台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支持中部崛起和循环经济发展等税收政策。研究完善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等税收政策。

  (十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尽快调整不规范的外设机构。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设置内部机构,调配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完善岗责体系,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业务衔接。3月底以前,各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工作要落实到位。搞好国、地税局之间协调配合。加强与财政、工商、金融、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协作。

  (十四)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全面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和竞争上岗制度。稳步推进以岗位聘任制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进行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能级管理办法。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探索后勤管理改革。

  三、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十五)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关注收入总量增减变化,分析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分析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变化的原因,对不同地区、行业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宏观分析发现问题,要追踪到税源、落实到企业进一步剖析,加强税源监控。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建立健全税收档案。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进一步做好监控分析工作。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预测模型,改进收入预测方法。

  (十六)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进一步充实基层税源管理力量。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定期轮岗,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监督。

  (十七)加强纳税评估。不断完善纳税评估制度,改进方法,促进税源控管。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指标体系。对比分析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差异,对比分析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与统计的增加值、实现利润等相关信息之间的差异。对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具管理,大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加油机税控器的日常维护。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搞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有奖发票。加强发票管理。

  (十九)加强流转税管理。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以“一四六小”为抓手,加强增值税管理。落实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加强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完善清单申报制度,搞好交叉稽核和异常票检查处理工作。完善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施纳税辅导期制度,搞好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加强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管理。研究制定并实施消费税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加强车购税征管,确保车购税管理职责接收后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加强所得税管理。搞好税源监控,深化纳税评估,完善汇算清缴,实施分类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继续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强化全员全额管理、重点纳税人管理和税源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二十一)加强地方税收管理。通过利用税务登记资料、加强与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开展实地调查,建立健全房产税税源资料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房地产项目档案,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管理。强化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代征工作。加强国、地税局协调配合,做好城建税信息传递和税源分析工作。

  (二十二)加强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管理。强化反避税工作,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提高跨国税源监管能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特别是大型涉外企业和跨国大公司的税收管理,推进联合税务审计,做好涉外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税收管理。

  (二十三)规范农业税收征管。严格按规定征收农业税收,禁止税费混征和白条收税。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的支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税源管理。

  (二十四)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实施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规范个体定额核定的程序和办法,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稳步推进个体大户建账工作,研究制定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规范管理的措施。

  (二十五)推进社保费征管工作。发挥税务机关征管优势,搞好社保费征缴工作,提高征缴率。

  (二十六)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推进整合项目的建设,抓好应用系统集成平台设计和建设,做好税务系统信息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推广整合版综合征管软件。整合地税系统征管软件并适时推荐应用。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接收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应急预案,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认真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加快网上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金税工程三期立项、规划和部分先期启动系统的设计、试点等工作。

  (二十七)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做好咨询辅导工作。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强税务网站建设。清理简并各种报表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积极推广多种申报、缴款方式,进一步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纳税人。

  (二十八)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搞好财务工作,加强经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实行基层经费最低保障线制度,经费分配向基层、征管、中西部地区倾斜。强化基建项目立项和开工审批管理。认真执行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落实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大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实施力度,提高分散采购管理水平。加强审计监督。

  (二十九)认真做好信访、保密等工作。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制。围绕税收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加强税收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做好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关心、支持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完善和落实政治学习制度,增强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中心组学习,把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探索制定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切实加强巡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优秀领导班子活动。

  (三十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认真落实五年教育培训规划,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征收管理、财务会计、稽查审计、信息化等知识的学习,加大对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提倡在岗自学。强化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施教机构发展。

  (三十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坚持贴近税务实际、贴近思想动态、贴近工作生活,不断创新思路,改进方法,提高水平。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开展税务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三十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搞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办好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取得良好成效。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状况,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影响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符合税务部门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核心,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强化“两权”监督制约。认真落实一把手不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规定。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特别是严肃查处税收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巩固税务代理专项检查成果,坚决纠正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明脱暗不脱以及指定代理、强行收取代理费的行为。

  (三十七)加强作风建设。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坚决防止抓而不紧、浮而不深、粗而不细、华而不实,做到抓紧、深入、细致、务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完善领导督查和职能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工作。精简会议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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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1-10
文号:国税发[200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格式见附件一、附件二),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五)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六)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其它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

  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时,可提请商务部予以复核。

  七、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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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27
文号:国税发[2005]4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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