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赣国税函[2016]3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标准

  (一)评价范围

  1.2014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国税、地税共管企业纳税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1)2015年度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6)本局标识为共管户(或国税单管户)国地税比对不成功。


  (二)评价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评价指标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特别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二、评价工作安排

  (一)整体安排

  1.国税纳税信用评价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2.0版)纳税信用管理升级优化版模块中进行,《操作手册》由江西省国税局下发,下载地址:省局FTP/纳税服务处/下发文件夹/2015信用评价操作手册。地税纳税信用评价由税收管理员在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信用等级评定”模块中操作进行。请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步骤执行,并报送相关附件资料。


  2.本期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是对属于评价范围的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纳税人国税纳税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工作由省国税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统一完成,人工采集工作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完成。纳税人地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由各级地税局完成。


  3.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对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进行A、B、C、D级别评价信息交换,按照从低的原则共同确认纳税人信用级别。

  (1)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系统完成对属于评价范围的纳税人进行A、B、C、D级别评价的基础上,共同进行B、C级别确认和A、D级别初步确认。

  (2)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A、D级纳税人进行级别复核确认。

  (3)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A级纳税人进行级别最终确认。


     (二)工作流程及时间要求

  1.纳税信用指标系统采集

  2016年3月21日前,省国税局生成并下发《应评价纳税人清册》,确定评价对象,完成35项纳税信用指标系统自动采集工作。省地税局对接国税部门的《应评价纳税人清册》,确定评价对象,下发各地。


  2.人工采集指标录入

  2016年3月21日-4月1日,各县(市、区)国税局完成其余60项纳税信用指标人工采集工作。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8号)完成纳税信用指标人工采集工作。


  3.评价结果生成

  2016年4月2日-4月6日,完成全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生成工作。


  4.国地税数据交换、确认

  (1)2016年4月7日-4月11日,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对省国税局、地税局下发的评价结果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信用评价信息,双方按就低原则确认纳税信用级别,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


  (2)2016年4月12日-4月13日,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外部信息评价,双方按就低原则确认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并将《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附件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情况统计表》(附件3)、《不参评原因统计表》(附件4)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总结报告(附件5)等相关信息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省国税上报路径:FTP://上传文件夹/纳税服务处 /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省地税上报路径: FTP:// 上传文件/纳税服务处/2016年度/2015年度共管户纳税信用评价。


  (3)2016年4月14日-4月15日,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A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5.结果发布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提早做好在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公告栏、省税务机关网站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的准备工作,具体发布时间根据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另行通知。


  6.结果查询

  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后,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后续管理

  (一)纳税人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复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15日内进行复评,接受纳税人复评申请的单位负责将复评结果反馈纳税人。A级纳税人经复评后,结果有所调整的,需分别上报至省国税局、地税局确认。D级纳税人经复评后,结果有所调整的,需分别上报至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确认。


  (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201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于每月终了之日起5日内,交换上个月动态调整情况并进行确认。同步调整相关系统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保持一致性。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主动通知纳税人,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国税局、地税局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三)结果应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逐步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切实落实好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各项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与工商、银行、质检等部门的信息互换与应用。   四、积极开展纳税信用宣传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紧扣今年税收宣传月“诚信纳税 铸就发展”的主题,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意义、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方式和激励惩戒措施,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的影响力,增强守信纳税人的荣誉感,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密切关注纳税信用评价舆情动态,正面引导,避免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税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总局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规定期限上报信用评价工作报告。


  (二)落实协作机制。为确保纳税信用评价系统正常运行,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进度,完成信息的采集、导入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联合评价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三)确保公平公正。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纳税人日常征收管理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尤其要加强对A级、D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的资格审查,若发现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

  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扣分情况统计表

  4.不参评原因统计表

  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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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0
文号:赣国税函[2016]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发[2016]6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国地税合作深度融合,确保营改增改革如期落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于4月11日召开了国地税营改增工作第二次协作交流推进会,就当前营改增试点重点、难点工作进行讨论审议,现将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营改增试点行业专业化管理沟通交流

 

  进一步推进营改增信息共享,搭建共享沟通平台。各级国税局、地税局的对口部门要设立信息联络员,提高信息交换效率。各级地税局要整理四大试点行业在地税征管时期的管理制度办法(包括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和机制、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重点行业分析、重点税源分析)提供给同级国税局。各级国税局要积极主动与同级地税局沟通交流,搭建交流互动平台,邀请地税业务骨干到国税局开展业务辅导,介绍四大试点行业税收管理特点、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管理方向,提高管理效能。

 

  二、做好营改增委托代征、代开对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要求,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开所需的电脑、打印设备、网络条件由地税局负责部署到位;发票代开专用章由地税机关按规定自行刻制;增值税发票保管、岗位职责、代开风险防控由地税局负责。代开所需的专用设备(金税盘、报税盘)由市、县(区)国税局免费提供,并由服务单位(江西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安装培训。各级国税局应确定专人对接同级地税局,对增值税发票代开的政策、税收征管系统需求改造、申报入库等业务进行指导。

 

  三、处理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事宜

 

  (一)各级地税局要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同级国税局提供以下两类发票数据:

  1.截至2016年4月30日前,各级地税局所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用的地税监制通用发票的结存情况,包括结存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发票数量等。

 

  2.各级地税局所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5年以来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情况,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版面、发票数量等。

 

  (二)2016年4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5月1日后可以在国税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查补所属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税款,2016年5月1日后可以在国税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三)地税局2016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局领用发票。纳税人已领用地税发票可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下由省国税局决定使用期限。

 

  (四)对税控装置发行、开票软件安装、操作培训等问题,省国税局已明确完成时限,各级国税局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同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在规定时间前协调确定具体完成时间。

 

  以上相关事宜如总局有新规定按总局文件执行。

 

  四、深度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

 

  为深度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更好推动营改增试点工作,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就互设窗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对接沟通,开展调研分析,共同研究商议,并在4月18日前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部门。

 

  五、联合开展税收分析测算工作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特别是对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效应分析。要开展国地税联合分析,互通有无、共享资源,确保分析成果口径一致、数据准确。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明确1名税收分析联络员,并在4月18日前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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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5
文号:赣国税发[201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发[2016]6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建筑及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省国税局拟继续借助“建筑及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两业系统”),实现对建筑及房地产业的税收管理。为做好营改增后两个行业有关税收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暂继续通过省地税局网站登陆“两业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和录入相关经营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领用预收款收据后,应先将预收款收据号段在“两业系统”中“预收款收据领用登记”模块登记,再开具预收款收据。


三、2016年4月30日前房地产企业从地税机关领用的未使用完的预收款收据,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规定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五、各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过渡期间“两业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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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6
文号:赣国税发[2016]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赣国税公告[2017]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应税范围 

  本次纳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包括: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具体应税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三、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四、试点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应按增值税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16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5月份税款所属期),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的增值税,应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五、试点纳税人的确认 

  2016年3月14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调查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公告了我省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近期,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营业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未列入公告名单但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及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但仍在征收营业税的其他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及时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防止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使用发票和纳税不便。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信息补录、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报方式确认、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二)主管国税机关将分批对试点纳税人进行营改增政策及办税实务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 

  (三)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向当地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x-n-tax.gov.c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汇总纳税作出了规定。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也对汇总纳税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告知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汇总缴纳增值税权利;二是告知需要汇总纳税的营改增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三是告知采取预缴税款方式的汇总纳税人执行的预缴比例;四是告知汇总纳税人有关申报事项;五至八项告知汇总缴纳税款纳税人有关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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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3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1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经总机构申报,现将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从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213号)和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6.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7.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8.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9.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1.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2.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6.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8.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9.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0.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3.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4.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7.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8.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29.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30.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31.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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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8
文号:赣国税函[2016]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本文第四条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营改增试点企业(下称设有总分机构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经省内总机构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行业或企业的不同情况,汇总缴纳增值税采取预缴税款或分配税款方式。


(一)预缴税款方式。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增值税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纳增值税-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二)分配税款方式。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各自的应税销售额进行分配,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汇总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税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


三、金融企业采取预征税款方式,预征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企业,原则上按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的分支机构为预征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一)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4%;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等股份制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三)江西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等省内地方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5%;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1.5%;


(五)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


(六)财产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七)证券、期货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八)其他金融机构按3%预征率征收。


四、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就地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其他金融机构总分机构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条款废止]


五、金融企业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按照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需调整预征率的,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商江西省财政厅同意后明确。


六、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百胜餐饮(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海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鑫保险销售服务公司江西分公司按税款分配方式汇总缴纳增值税,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预缴方式按1%预征率征收。


其他非金融业营改增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采取预征率征收方式或税款分配征收方式。


七、金融企业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行为税收征收管理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明确。


八、营改增各行业或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具体税收征管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送江西省财政厅备案。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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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3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2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现将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款缴纳方式


分支机构按1%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总机构按月汇总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计算


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含税,下同)为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按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应税销售额合计×预征率


(二)分支机构销售不动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三、总机构应纳税额的计算


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一)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包括: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


(二)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减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加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三)总机构当期应缴税额,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减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包括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留下期抵减。计算公式:


总机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


四、特殊业务处理


(一)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总分支机构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按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登记。


(二)总、分支机构均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领用发票的,应以总机构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印制的企业冠名普通发票。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谁取得谁认证原则,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fpdk.jxgs.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由总机构汇总统一抵扣,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五、其他事项


(一)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二)分支机构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等信息填入《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报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三)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应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纳入汇总纳税范围。未批准前应单独核算并按属地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度终了后60日内,总机构应对上一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统一清算。


附件:1.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名单


2.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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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0
文号:赣国税函[2016]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金融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经总机构申报,现将金融企业(不含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从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16]214号)及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5.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8.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总分机构名单


12.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3.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4.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5.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6.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分机构名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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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8
文号:赣国税函[2016]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现将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保险企业,经省内总机构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率。财产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保险企业预征率调整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商江西省财政厅确定。


三、税款缴纳方式


(一)保险企业总分机构采取预征税款方式按月缴纳增值税。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原则上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设立的,按相当于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


(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汇总按照规定预征率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三)地市级分支机构所在城区范围内(指县及县级市以外的县级区、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经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可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汇总按照规定预征率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四、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计算。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不含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不作为预征税款的应税销售额。


(一)按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合计×预征率


(二)分支机构销售不动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其对应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汇总按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


五、总机构应纳税额的计算。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一)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包括: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销售额


(二)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减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加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三)总机构当期应缴税额,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减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包括当期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留下期抵减。计算公式:


总机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


六、特殊业务处理


(一)保险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按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登记。


(二)保险企业总分机构均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印制的企业冠名普通发票。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谁取得谁认证原则,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fpdk.jxgs.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由总机构汇总统一抵扣,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四)总分机构经营业务中含有已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自用固定资产除外)和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管理。


(五)分支机构经营业务中有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统一由总机构办理备案、申报手续,发票由分支机构开具。


(六)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按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统一计算申报应缴纳税额,分支机构不预缴。


(七)分支机构购买税控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按规定可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的,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抵减备案和申报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二)分支机构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等信息填入《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报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三)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应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纳入汇总纳税范围。未确认前应单独核算并按属地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度终了后60日内,总机构应对上一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统一清算。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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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8
文号:赣国税函[2016]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本法规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经商江西省财政厅同意,现将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江西省内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总分支机构发生的应税行为,均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金融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仍按月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省级分行)统一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不预缴税款。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中预缴或申报缴纳的期限规定同时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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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扩大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活性炭、香料、药品、茶叶和皮革,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货物,也应当纳入试点范围。


二、[条款废止]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采用投入产出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可采用成本法。


三、省国税局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会商省财政厅不定期以公告形式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没有公布统一的扣除标准前,对试点行业纳税人实行单独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定。具体提供的资料和核定程序依据《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五条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国税机关应当对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并按照《试点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试点纳税人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其生产销售的应税副产品不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于生产销售免税副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三条废止。


五、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对截止2016年7月31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如有留抵税额的可作一次性冲减,仍有应纳税额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入库;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在2016年11月30日前分期缴纳入库。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六、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填报相关计算表,按第七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七、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事宜按照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各省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落实好核定扣除政策,防范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决定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二、扩大试点行业为什么以适用投入产出法为主?


答:按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对于从事生产加工的试点纳税人优先适用投入产出法,其次是成本法。因为投入产出法相比成本法适用更广,扣除标准准确核定后,如企业生产工艺及产品不发生变化,可长期适用。成本法对财务核算水平要求高,且需要按年核定农产品耗用率。因此,公告明确原则上采取投入产出法,对按该方法难以核定进项税额的特殊企业(如企业属于原料多样、产品多样的情况),可按成本法核定。


三、对于未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对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不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原因是这些纳税人主要凭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在税收管理上不具有特殊性,不存在收购发票虚开虚抵风险。


四、如何申请核定单户适用的扣除标准?


答: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我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单户适用的扣除标准的程序及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1)《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2)上年度农产品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的数量及金额等财务明细数据;(3)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说明;(4)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5)相关产品销货合同和农产品购买合同;(6)主管国税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程序:主管国税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核定后下达核定结果。主管国税局接到结果后通过网站、报刊、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公告结果,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采用成本法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耗用率按年核定,国税机关应当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


五、利用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抵扣?


答:公告规定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副产品不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只对主要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核定扣除,这样一方面能避免多种产品使用一种原料的重复抵扣问题,另一方面也便于计算。对于销售免税副产品的,其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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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规范其使用管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目前,我省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有3家,分别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已选定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省内分支机构应尽可能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二、在推行电子发票过程中,纳税人享有自主选择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权利,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阻挠、拖延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加强对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和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好对纳税人的开票培训和技术支持维护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推行电子发票的意义是什么?


答:推行电子发票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节约社会资源,为纳税人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是税务机关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实现“互联网+税务”的重要举措。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纳税人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电子发票等都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发票开具更快捷、查询更方便。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电子发票不需要纸质载体,没有印制、打印、存储和邮寄等成本,企业可以节约相关费用,大大降低经营成本。


二是有利于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消费者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电子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在凭电子发票进行相关售后维修服务时,可以对电子发票进行下载或打印,解决了纸质发票查询和保存不便的缺陷。


三是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后,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税务机关还可利用及时完整的发票数据,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什么是电子发票?


答:电子发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电子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从传统的物理介质发展为数据电文形式,二是打破了纸质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传统,可以作为会计档案电子记账形式进行保存。


三、使用电子发票后,需要纸质发票怎么办?


答: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选用纸张打印(彩印、黑白都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以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四、取得电子发票纸质件的受票方如何查验电子发票真伪?


答:电子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到服务商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如航天信息的51发票服务平台、百旺金赋的“发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东港股份的“瑞宏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等;二是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有关发票查询模块(正在研发当中),输入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三是待国家税务总局开放电子底账库后,可登陆查验增值税发票票面信息的真伪。


五、电子发票可以作为电子会计档案进行保存吗?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因此,纳税人实行电算化管理的,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作为电算化会计核算凭证;电子发票纸质件经查询验证一致的,受票方可以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六、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开票方使用电子发票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其办理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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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和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二、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外,其他优惠事项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国税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其二级分支机构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时由该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有效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本公告中对需省局明确的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二、主要内容


1.明确补充留存备查资料问题。《办法》中提出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为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本公告明确,除《办法》规定要求外,各地国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2.明确备案实施方式问题。《办法》中提出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考虑到目前网络备案方式暂不成熟,本公告明确,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国税机关进行纸质备案。


3.明确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问题。考虑到赣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特殊性,本公告明确,针对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享受“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之外,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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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23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的需要,普通发票增设“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每本100份。具体式样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规格为190mm×101.6mm。具体式样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规格为76mm×127mm,每卷100份。具体式样如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


四、纳税人因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票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省国税局发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公告根据试点纳税人经营需要,增设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定额发票”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同时明确了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的规格以及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办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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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1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地税发票使用和缴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国税发票的领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省国税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地税发票使用和国税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只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二、试点纳税人如何领用国税发票?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再向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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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0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江西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和办税事项造成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费)业务暂停和恢复办理时间安排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具体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江西省国税系统


1.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全省国税系统可继续办理的业务是: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比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发票系统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票开具和数据上传。


2.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除上述第1点的业务可继续正常办理外,其他所有涉税业务暂停办理,江西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远程申报系统)暂停使用,江西国税系统委托代征单位(场所)受托的各类税(费)种代征事宜(含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3.2016年7月8日8:30起,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应用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有涉税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二)江西省地税系统


1.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全省地税系统暂停办理所有地税涉税业务,暂停使用所有涉税业务应用系统。


2.2016年7月8日8:30起,全省地税系统所有应用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有涉税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二、申报期限顺延安排


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顺利上线并尽可能减少因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省纳税人2016年7月份申报期限顺延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5日。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国税、地税系统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6月27日前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各类发票领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等事项),尽量减少因新旧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在不影响业务事项办理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jx-n-tax.gov.cn/)、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x-l-tax.gov.cn/)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请纳税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或关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人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将竭诚做好服务工作。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请广大纳税人对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予以谅解。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8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江西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和办税事项造成影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对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金税三期上线新旧系统切换时间如何安排?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进行新旧系统切换。2016年7月8日8:30起,全省国税系统、地税系统所有应用系统恢复正常使用,所有涉税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三、新旧系统切换期间,纳税人哪些涉税业务可继续办理?哪些涉税业务暂停办理?


(一)江西省国税系统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全省国税系统可继续办理的业务是: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比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发票系统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票开具和数据上传。除上述业务可继续正常办理外,其他所有涉税业务暂停办理,江西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远程申报系统)暂停使用,江西国税系统委托代征单位(场所)受托的各类税(费)种代征事宜(含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二)江西省地税系统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期间,全省地税系统暂停办理所有地税涉税业务,暂停使用所有涉税业务应用系统。


四、2016年7月份申报期限有何变化?


为确保金税三期系统顺利上线并尽可能减少因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全省纳税人2016年7月份申报期限顺延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5日。


五、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国税、地税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人根据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6月27日前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各类发票领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代开等事项),尽量减少因新旧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在不影响业务事项办理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jx-n-tax.gov.cn/)、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x-l-tax.gov.cn/)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请纳税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或关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人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国税、地税系统将竭诚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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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8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国税函[2016]21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号),现将金融业(不包括保险企业,下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称金融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金融企业,经省内总机构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率 


(一)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4%;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等股份制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三)江西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等省内地方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5%;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1.5%; 


(五)证券、期货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六)其他金融机构按3%预征率征收。 


金融企业预征率调整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商江西省财政厅确定。 


三、税款缴纳方式 


(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除另有规定外,其他金融企业总分机构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除本条第(三)项规定外,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原则上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设立的,按相当于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预缴增值税。 


(三)地市级分支机构所在城区范围内(指县及县级市以外的县级区、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经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可由地市级分支机构汇总按照规定预征率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四、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计算。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不含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不作为预征税款的应税销售额。 


(一)按预征率计算的预缴税额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应税销售额合计×预征率 


(二)分支机构销售不动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其对应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汇总按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 


五、总机构应纳税额的计算。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一)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包括: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二)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为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减当期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加当期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汇总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全部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汇总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三)总机构当期应缴税额,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减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包括当期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留下期抵减。计算公式: 


总机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预缴税额-销售不动产向地税机关预缴税额 


六、特殊业务处理 


(一)金融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总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按规定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登记。 


(二)金融企业总分机构均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印制的企业冠名普通发票。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谁取得谁认证原则,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fpdk.jxgs.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由总机构汇总统一抵扣,分支机构不得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四)总分机构经营业务中含有已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自用固定资产除外)和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管理。 


(五)分支机构经营业务中有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统一由总机构办理备案、申报手续,发票由分支机构开具。 


(六)分支机构购买税控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按规定可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的,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抵减备案和申报手续。 


(七)金融企业有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以及其他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由总机构按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统一计算申报应缴纳税额,分支机构不预缴。《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1号)规定,由市级分支机构(分行)按销售额的1%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总机构(省级分行)统一清算的规定暂停执行。 


(八)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只限总分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按月汇总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七、其他事项 


(一)总机构应建立台账,按月记录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以备查阅。 


(二)分支机构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等信息填入《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报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三)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应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纳入汇总纳税范围。未确认前应单独核算并按属地原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度终了后60日内,总机构应对上一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将组织对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统一清算。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通用传递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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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18
文号:赣国税函[2016]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洪府厅发[2016]10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湖区政府,西湖区政府,青云谱区政府,青山湖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土储中心,江西省银监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严格落实2016年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加快供应节奏,对列入了2016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各区(开发区、新区)加大征迁力度,形成净地;盘活各类存量土地,摸清底数,加强分类督导;加快开发项目报建审批速度,促开工、促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给;明年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宅开发报建量不得低于前两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开发区、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区域(即:北至以志敏大道、梅林大街、港口大道、丰和北大道、英雄大桥、富大有路为界,西至以昌西大道、沿黄家湖路的乌沙河支流、枫生快速路为界,南至以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为界,东至以艾溪湖西路、艾溪湖南路、昌东大道为界)范围内,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地税局


  三、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指导江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首次购买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进行核查;金融监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查处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银监局、市金融办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强化房地产市场监测,定期分析市场运行及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预测预报,稳定市场预期。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重点查处违规销售、囤房囤地、捂盘惜售等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要重点查处价格欺诈、“价外加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恶意炒作、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证照资质审核、企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应用。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制造和传播谣言的新闻媒体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形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细则。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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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8
文号:洪府厅发[2016]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地税发[2016]3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房地产去库存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各地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现就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


  (一)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3%下调至1.5%,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5%下调至3%。


  (二)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将房地产企业出售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现行的6%下调为5%,与普通住宅相同;将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现行的8%降为6%。


  (三)据实处理降价因素。对房地产企业将部分或全部房屋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有关文件认定后,对其降价部分不按照市场价格调增收入,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负担


  (一)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由现行的每半年清算扣减一次调整为每季度扣减一次。凡已签订销售(预售)合同或实际交付部分对应的土地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扣减。


  (二)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鼓励企业将库存的地下建筑房产转用于生产经营,减少房产闲置。对新建地下建筑转为工业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60%调减至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转为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将目前按房屋原价的80%调减至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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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赣地税发[2016]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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