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对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所得额,或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五、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府厅字[2019]2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基数。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可设置若干档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规定。


  (三)核定公布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统计局提供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公布执行。


  (四)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8]39号),结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8]39号),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各项政策,按规定确保中央调剂基金的按时上解,做好中央下拨调剂基金和省级调剂金的统筹调剂。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稳妥做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待条件成熟时,认真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二)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赣府厅字[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人社字[2019]187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确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21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全省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经研究,现就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如下:


一、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image.png

二、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单位:元/人/月

image.png

三、2019年度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


2019年度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

image.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5-30
文号:赣人社字[2019]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草拟了《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全文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6月4日至6月18日。


  2.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红谷滩大道456号江西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330038)。


  3.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350510523 qq.com。


  4.电话:0791-86650639(兼传真)。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1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目前人均耕地情况和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执行标准,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江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方案所附《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一)南昌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7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市辖区统一适用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


  (二)今后因行政区划调整,由县(市)调整为市辖区的,按上述标准相应调整适用税额。


  二、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县(市、区),市辖区的适用税额提高至27元/平方米,非市辖区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基础上增加2.5元/平方米。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为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的70%。


  四、本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对税额做出调整。《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6-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排查整治有关工作要求,现对2018年度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排查整治有关工作要求,坚决杜绝、防止任何可能存在的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防范于未然,强化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我局对2018年度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6-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江西省财政厅编制了《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对外公布。《目录清单》中的收费项目为截至2019年7月8日,在我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应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将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附件:1.《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4.《2019年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6日


  2019收费基金目录清单.xls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16
文号: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精神,以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92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58元/月,九江市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19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职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存或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规定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明确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市税务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和背景,依据九江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921元,按照年平均工资300%计算,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计税基数为215763元,分别按12%、4%的个人缴存和缴付标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年金的最高限额分别为2158元/月、719元/月。以上标准调整自2019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完善政务服务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推进服务“不打烊”


  1.推行延时服务。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工作日中午、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提供延时服务。对办理频次较高的即办事项原则上实行窗口值班制,其他事项实行预约制,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在非工作日时间能办事、办成事。


  2.畅通预约服务。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在非工作时间遇到的特殊、紧急需办理事项,畅通预约和应急服务机制,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主动提供现场、电话、短信等预约服务渠道并对外公布,做好网上、掌上预约渠道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理各项业务。


  3.拓展自助服务。推进自助办税终端终端功能整合,规范自助办税终端日常管理,作为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的有力补充,为不同层级纳税人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逐步将自助办税终端部署到政务中心、社保大厅、银行、社区、商场、车站等人流量密集场所,推动更多涉税事项24小时自助办理,切实增强服务体验,为群众办事增添便利。


  4.完善线上服务。持续推进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强化系统功能、完善配套措施,不断拓展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范围,提升办税、缴费在线服务水平;根据总局统一部署,2020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网上办理,2022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对接省级政务平台,实现纳税人、缴费人主要涉税业务100%“一网通办”,打造24小时“不打烊”在线政务服务大厅。


  (二)畅通办事“快车道”


  5.落实事项通办。全面落实办税事项全国通办、全省通办、同城通办工作要求,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自主选择办税场所。


  7.推进容缺受理。依托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开发容缺事项服务系统,将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等9大类业务及相关资料纳入系统中,为纳税人提供容缺事项申请、容缺资料补正、事项查询统计、短信催报提醒等服务,避免纳税人因忘带资料而“多次跑”。


  8.实行“套餐”服务。积极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纳入服务范围,对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涉税事项实行并联办理,方便纳税人当日办结发票申领业务。


  (三)构建办税“好环境”


  11.落实服务制度。全面落实领导值班、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导税服务、提醒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重点做好全方位咨询导税和全过程领办服务,安排专人专岗对办理事项、流程、环节、窗口及材料提交等进行辅导解答;对因年龄、健康原因导致办理业务较为困难的纳税人、缴费人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领办服务,由工作人员帮助取号、填表、咨询解答并全程引导直到事项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同时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84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订)。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确定为1年。定额执行期起止时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中期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不含,下同)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20%的,也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定额。


  举例:某个体工商户2月份设立登记,当月实行定期定额管理,核定定额为10万元(不含税收入,假设已达起征点),其定额执行期为2月至12月。定额执行期中,该个体工商户在4月、5月、7月、8月、9月实际销售收入超过了核定定额,分别为11万元、13万元、13万元、14万元、15万元,因4月份销售收入未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申报;其他4个月销售收入超过了核定定额的20%,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因7-9月销售收入连续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降低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调整拓宽了“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事项范围,重新编制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现予以发布。同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信用评价、涉税咨询、涉税专业服务等10大类86个事项(具体见本公告附件1)。


  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一次不跑”事项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国际税收、税务注销、涉税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等12大类95个事项(具体见本公告附件2)。列入“一次不跑”范围的事项,不再重复列入“最多跑一次”范围。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跑”税费事项的办理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流程及时间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或《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内容,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1.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doc


  2.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9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新变化,积极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新需求、新期盼,进一步调整拓宽“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跑”事项范围,重新梳理编制《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


  二、公告内容


  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是指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纳税人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本公告发布的《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信用评价、涉税咨询、涉税专业服务等10大类86个事项;《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国际税收、税务注销、涉税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等12大类95个事项。


  本公告发布《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税费事项“一次不跑”清单》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基础,融入了我省服务纳税人的创新举措,业务覆盖面更广,网上办理率更高,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纳税人办理清单内的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一次不跑”或“最多跑一次”。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公告实施有利于纳税人办税,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一次不跑”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9-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开始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届时,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的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0日24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委托代征代开端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作废、冲红。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含自助办税终端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海关完税证明信息采集。


  (五)江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暂停服务。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告知的时段内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的相关业务可正常办理,具体有: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车辆购置税大厅申报;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停机时间


  2019年10月28日0时至2019年10月29日24时,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停机对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在此期间暂停办理所有相关涉税业务(含本通告第二条所述税收业务)。


  四、恢复业务办理


  自2019年10月31日0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及时做好发票使用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纳税人有票开并且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结合正常经营需要,在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足额的发票,以保证系统停机期间有票可开。同时,请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在联网状态登录一次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离线开票时限和金额已自动下载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少于10天的,暂统一设置为10天),请在停机后开始使用离线开票,以保证有足够的离线开票时限;2019年10月23日17时至2019年11月6日24时暂停处理纳税人通过税控开票软件办理的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业务,纳税人2019年10月23日17时前办理完成的网上申领增值税发票业务,请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在联网状态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下载相关增值税发票号码段电子信息,以完成税控设备信息同步。成品油经销企业,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成品油总机构完成向分公司调拨油品。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掌握相关系统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江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0-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106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953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51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赣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及4%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年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年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赣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106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953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51元/月,自2019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5日



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是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有利控管、便民高效、多方协作、依法委托的原则,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限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条 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三)其他便于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六条 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其他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办理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代征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代征手续费、违约责任等事项。


  《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税务机关建立代征单位清册,记录代征协议编号、单位名称、地址、代征范围、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签订日期等。


  第八条 代征单位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办理。


  第九条 代征单位要确保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的社保费实行“双限报解”,即按日或旬将代征的费款报解一次或者代征费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报解一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通过社会保险费税银子系统获取缴费人参保信息、缴费档次和金额信息,缴费后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费征管子系统,社保费缴入税务机关指定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通过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使用银行ATM机、手机银行或银行微信公众号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与税务机关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后,应当指定代征人员,履行代征职责,承担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征任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人员使用税务机关或者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提供的代征软件和相关POS机具,确保顺利开展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应缴费人要求,可开具税票或者“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城乡居民自行到办税服务场所申请开具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税票或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代征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建立信息化系统接口,加强社会保险费税银通道建设。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提高代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协助配置相关机具,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及时缴入国库,保障缴费人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协助政府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推动政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乡镇(街办)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追究代征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二)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doc


  2.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征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我局将《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发布)修改为《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单位,即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二是明确了委托代征范围,即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是明确了委托代征协议,《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包括适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适用非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两类。


  四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税务部门委托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应当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协议书》。税务机关按日将“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所留存资金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缴入金库。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所需要的票证。


  五是明确了委托代征的有关责任。委托代征单位及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代征或者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代征或者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以及违反委托代征协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施行时间


  为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委托代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1-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自2019年11月15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础功能。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公共服务平台或第三方开票平台开具电子发票。


  四、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五、增值税电子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获得:


  (一)从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拷贝;


  (二)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


  (三)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


  六、电子发票受票方可选择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获得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一)开票方直接打印交付;


  (二)开票方提供的二维码链接地址;


  (三)受票方邮箱接收的链接地址;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查验。


  七、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等官方渠道,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纳税人有关公共服务平台的问题咨询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11-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法[2019]32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三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起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们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配合,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馈。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赣财法[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相关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现对已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予以告知。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


  纳税人如发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问题,或者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问题,请拨打12366热线投诉举报。


  附件: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相关情况


  下表是截至2019年4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相关情况(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