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和《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要求,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以下简称“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吉林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吉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政部门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1)。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


  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邮政工作人员在收寄邮件时会为纳税人提供客户联详情单作为纳税人邮寄申报凭证,纳税人可通过客户联详情单号码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查询具体邮寄日期及申报邮件寄递轨迹。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邮寄申报流程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邮政”)负责全省邮寄申报资料的寄递工作。


  (一)纳税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电话联系当地邮政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并告知邮件内件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资料。


  (二)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邮件,并通过邮政渠道寄往指定税务机关。


  (三)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邮件,形成纳税人申报处理回执,联系邮政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纳税人申报受理回执邮件。


  (四)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申报受理回执邮件,并通过邮政渠道寄给纳税人。


  (五)纳税人取得申报受理回执。


  五、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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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邮寄资费标准


  邮寄申报邮件使用《邮寄申报特快专递(EMS)专用信封》邮寄(具体式样见附件2),实行按件收费,首重1000g资费12元,续重每500g加收1元。


  纳税人邮寄申报邮件费用由纳税人承担,申报受理回执邮件费用由当地税务机关承担。


  七、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附件:


  1.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联系人信息表.xls


  2.邮寄申报特快专递(EMS)专用信封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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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发票抽奖活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助力经济全面复苏,按照《长春市“惠满春城”消费季活动方案》要求,现就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奖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票纳入本次抽奖活动范围:


  (一)发票种类:消费者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由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实体店经《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发票金额: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发票;


  (三)开具时间: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实体店在2020年4月26日至6月29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发票。参与抽奖时,发票数据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中的电子数据时间为准。


  (四)参与主体: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发票所载“购方名称”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购方识别号”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完全一致且真实有效,方可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二、抽奖期限


  自2020年4月27日至6月30日每天进行抽奖,共65期。每张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奖活动,4月27日(第1期)抽奖的发票开具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第2期)抽奖的发票开具时间为4月27日,以此类推,2020年6月30日(第65期)为本次活动的最后一期抽奖。


  抽奖时间如有调整,请以后续公告内容为准。


  三、奖项设置


  奖金总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


  每期一等奖1名,奖励红旗H5轿车壹台(价值20万元),共65台;


  每期二等奖4名,奖励价值5000元购物卡1张,共260张;


  每期三等奖20名,奖励价值500元购物卡1张,共1300张。


  四、抽奖方式


  抽奖活动秉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长春市税务局按抽奖范围,提前提取所有符合抽奖条件的发票数据提供给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作为抽奖数据。抽奖号码由印制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构成,中奖发票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消费者取得合法有效且经过确认的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与电脑抽出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致的即为中奖,中奖信息由公共媒体发布中奖通告。


  五、兑奖事项


  (一)领奖日期:自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领奖具体时间以公共媒体后续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中奖者可在公共媒体后续公布的指定兑奖地点办理兑奖手续。


  (三)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兑奖时应持与中奖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确认无误后,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即可兑奖。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备查。


  (四)中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超出奖金限额部分由中奖者补齐,未达到奖金限额部分不退现金。车辆交易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由中奖者承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兑奖,对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由发票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私自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虚开的发票;


  3.有涂改的发票;


  4.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


  5.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6.发票上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9.已认定非正常户后开具的普通发票;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六、其他事项


  (一)对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及无法提供中奖发票原件的,消费者可到提供发票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并打印该发票相关内容,并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可视为有效发票。


  (二)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可向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城区:0431-80509745、0431-80509746、


  0431-80509747、0431-80509748、0431-80509749。


  双阳区税务局:0431-80508222;


  九台区税务局:0431-82312366;


  榆树市税务局:0431-83612366;


  德惠市税务局:0431-80509191;


  农安县税务局:0431-80509366。


  受理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段内。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发票中奖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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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会[2020]293号 吉林省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档案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办公室,长春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党政综合办公室,各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贯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切实加强对《通知》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各单位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积极引导从业人员准确理解《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等有关要求。


  二、完善配套系统


  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工作。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实施并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单位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仅能取得电子会计凭证但暂时又不具备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条件的单位,不得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应当妥善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并建立电子会计凭证与相关联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将《通知》的执行情况纳入重点监管工作范围,对于存在违反《通知》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惩处。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档案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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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4
文号:吉财会[2020]2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20]192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业务管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吉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业务管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解决因汇总缴纳增值税带来的地区税收利益转移、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吉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在吉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


  (三)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年销售额合计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


  (五)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四条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税款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是指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照以下两种计算应预缴税额的方法中选择一种提出申请,按月(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为:


  销售额配比法:应预缴税额=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总机构汇总销售额)


  预征率法:应预缴税额=分支机构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总机构汇总销售额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预征率应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发生建筑服务、转让不动产或跨县(市、区)出租不动产等应税行为应按现行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及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


  第八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分为预缴单位和非预缴单位。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同一县(市、区)内的多个分支机构可以选择一个分支机构为预缴单位,其余为非预缴单位。


  预缴单位应按月(季)汇总计算本县(市、区)内预缴单位及非预缴单位的销售额之和计算应预缴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预缴单位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九条 总机构应按月(季)汇总计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条 总机构应按月(季)将总分支机构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税额及税款划分比例等信息归集汇总,计算当期全部分支机构应预缴税额,填写《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预缴单位应根据总机构填写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报明细表》,按月(季)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总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报明细表》分别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报告、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表》(见附件2)及《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表》(见附件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已缴纳增值税等情况进行核实。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纳税人重新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经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审核,对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纳税人正式发文执行,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已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第十六条 已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发生预缴税额方式改变或者预征率调整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缴税情况对纳税人分支机构的预缴方式或预征率的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取消汇总缴纳增值税,应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同意后,下发文件取消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资格。


  第十八条 已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总分支机构关系、核算方式等原因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发生偷税、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可取消其汇总缴纳增值税资格。


  第十九条 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可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分支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条 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强化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总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支机构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补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15]2号)同时废止。其他增值税涉税未尽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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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吉财税[20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19]222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淋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5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90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1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7]67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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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吉财税[2019]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19]221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淋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扶贫办公室: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3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78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7]70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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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吉财税[2019]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党政[2019]749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等规定,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含经批准租用的车辆)或配合相关部门公务出行集体乘坐该部门车辆出差的,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用餐标准和协助提供的交通工具,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少收,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其中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报销等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出差人员用餐用车情况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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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0
文号:吉财党政[2019]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监[2020]233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19年度财税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九台区、德惠市、农安县、蛟河市、伊通县、公主岭市、东辽县、梅河口市、靖宇县、大安市、扶余市、珲春市、敦化市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2019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财税政策情况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财政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财政支持人才开发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财政支持创业促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七)财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使用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至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0年11月30日结束。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


  (七)《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9]12号);


  (八)《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


  (九)《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7]1083号);


  (十)《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5号);


  (十一)《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456号);


  (十二)《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9]621号);


  (十三)《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613号);


  (十四)《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金[2017]532号);


  (十五)其他相关文件。


  五、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六、检查处理原则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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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1
文号:吉财监[20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资[2020]87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政府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中“(十八)适度减免租金”政策要求,现将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中涉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将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用于经营用房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以下简称出租单位)。


  二、出租房屋范围。出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各类经营用房,具体包括出租单位持有产权的业务用房、住宅用房、商业用房、门面房、底商及出租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和有关权属证明的已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用房等。


  三、承租方资格确认。出租单位根据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确认,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享受租金减免资格。


  四、租金减免起止时间。从我省2020年1月25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原则上承租方应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书面递交减免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五、简化审批程序。符合规定的出租单位,减免房租事项经主管部门核准即可(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操作上,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租赁合同等),经出租单位确认后,双方签订减免协议,并由出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租金减免额度,视实际情况,由出租双方协商确定。


  六、优化减免方式。对未支付租金的中小企业,直接扣减减免额度,及时支付租金余额。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对已支付租金的中小企业,出租单位将租金收入已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由出租单位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进行返还;出租单位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可以在下年度租金中予以扣减或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退库手续。对于财政拨款单位,减免租金额度不影响下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七、及时报送减免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应于疫情结束后将本部门所属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于疫情结束后汇总本地区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减免租金情况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


  八、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省级各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将减免租金政策通知到承租方,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九、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解释。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政策要求,负责相关减免政策的落地和监督执行。


  附表:


  1.省级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市县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车征;联系电话88553923,传真:88550578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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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9
文号:吉财资[2020]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会函[2020]906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实施企业培育行动,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个转企[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指导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现就相关会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对“个转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免费会计业务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业务咨询和指导服务。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指导“个转企”企业建立会计机构或配置专职会计人员。“个转企”企业如不具备建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可引导采取代理记账方式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可视实际和财力状况,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方式为“个转企”企业提供1年以上代账服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指导“个转企”企业依法依规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督促“个转企”企业依法缴纳税款。


  五、依据相关法律规章,指导“个转企”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六、鼓励各地在“个转企”会计服务工作中,扩展工作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个转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力。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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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4
文号:吉财会函[2020]9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法修订立法征集社会意见的通知

会计法修订已经列入财政部202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财政部正在组织开展相关立法研究,为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提升法制建设水平,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请我省会计界同仁根据会计法修订调研提纲有关内容,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的修法建议和理由。


  有关修法建议和理由请于6月20日前发至电子邮箱2320397166@qq.com并标注本人联系信息。


  附件:会计法修订调研提纲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日


会计法修订调研提纲


  1.财务管理是财政传统的职责,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是否应当纳入会计法予以规范?如何作出规定。


  2.依据现行会计法的规定,除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外,实践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类型还有哪些?如何更准确地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和范围作规定?


  3.内部控制建设对于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会计法是否应当对内部控制作规定?会计内部监督与单位内部控制是什么关系?实践中,单位内部控制由哪个部门负责?会计机构和人员发挥哪些作用?如何兼顾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


  4.政府会计监督工作中,财政部门监管会计工作遇到了哪些问题亟需解决与规范?与海关、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如何开展分工协作监管?会计法应当如何规范?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会计监督中的主要职能有哪些,应当如何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5.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范围有哪些新的变化?如何准确规范?会计核算的规定如何兼顾政府会计主体、企业、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


  6.实践中会计信息化对传统会计核算管理带来了哪些问题,亟需规范?如果对电子信息生成全过程予以规范,应当规范哪些内容,以保证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完整?


  7.实践中,存在部门内部核算中心对所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管理,也有企业采用集团信息化管理方式,还有“村财乡管”“乡财县管”等情形,单位组织会计工作的形式还有哪些情形?会计法应当如何作规范?


  8.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是否有必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9.总会计师制度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规范总会计师设置的范围?单位负责人在任用会计人员方面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法律是否有必要予以规定?


  10.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范围如何确定?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会计法应当如何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组织应当发挥哪些作用?


  11.实践中,有哪些新出现的会计违法情形需要予以规范?请提供典型案例。


  12.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与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法律应当如何规定?


  13.关于会计法修订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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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会财字[2020]7号 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长白山开发区总工会,扩权强县试点市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各产业工会财务部:


  日前,全总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我省小微企业。


  二、支持政策内容和实施时限


  全额返还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缴交的工会经费。


  三、工会经费返还的流程和要求


  1、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填报《吉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


  2、县以上工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审核、审批,按季度返还工会经费至小微企业工会账户,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小微企业缴交的工会经费中,县以上各级工会不再参与分成,由负责经费收缴的市、县工会直接确认为本级收入;落实支持政策部分,使用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核算。


  4、通过税务部门代征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所产生代征工作经费由直接负责经费收缴工作的市、县工会承担。


  5、暂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缴交建会筹备金的小微企业,上级工会要建立建会筹备金收缴台账,详细记录缴交建会筹备金小微企业的相关信息,小微企业工会组建后,要全额返还其建会筹备金余额。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服务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工会法》和《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定期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工会财务知识培训,通过编制财务制度汇编、操作手册、案例课程等多种方式,运用工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手段,加强资源共享合作,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


  上级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解决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小微企业工会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提供指导服务;对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实行“上代下”财务集中核算模式,所需工作经费由上级工会解决;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工会报账制度,定期向小微企业通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的指导,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覆盖面。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


  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pdf


  2.《吉林省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docx


  3.小微企业划型标准.docx


吉林省总工会财务部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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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吉会财字[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财税[2020]510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26号)精神,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精准帮扶我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力纳税人复工复产、共克时艰,现就免征地方权限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和执行口径。


  (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三)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其他优惠政策,再适用该免税政策。


  二、简化相关资料和流程。


  (一)申报即享受。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等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办理免税事宜。


  (三)退税管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以后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三、加强宣传辅导和效应分析。


  各地要主动向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丰富政策宣传形式,提升宣传覆盖面,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办理。同时要做好政策落实跟踪,对纳税人应享未享、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等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全力保障政策精准落地,齐心协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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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吉财税[2020]5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人社联[2020]39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我省就业的影响,切实防范应对大规模失业风险,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启动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周密谋划、精准施策,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二、政策举措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已享受2020年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审核,由原发放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新标准补发,各地要在7月底前完成中小微企业100%的稳岗返还任务。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省、市两级调剂金作用,帮助当地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二)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1.支持参保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参保中小微企业(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并为职工发放工资(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的,可按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不超过500元/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3.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应按月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同期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以工代训补贴不得与岗前培训补贴重复领取,纳入劳动者享受其他类型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以工代训补贴政策申请时间从文件印发起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不追溯至文件印发之前。原有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不变,对同一人员,企业不可重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4.中小微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界定。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梳理发布专项支持计划的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制定专项计划的指导手册。突出对本地区重点企业的关注,积极宣介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精简申领证明材料,对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推行“打包”办理,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材料。对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要提高审核发放效率,做到随报随审,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和资金拨付期。要加快建立补贴资金网上申领渠道,推广“不见面”服务,努力实现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


  (二)强化资金保障、监测和监管。各地要加大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测机制,要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和专账资金支撑能力,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及专账资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监管机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的单位、额度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求涉事单位和个人限时整改,建立风险防控监督机制,对问题严重的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是当前稳企业、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抓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内容落到实处。要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就业工作需要,细化实化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政策,合理确定政策享受对象,明确操作流程和补贴标准。要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情况纳入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范围,按月上报政策落实情况。要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专项支持计划政策举措、进展成效。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情况将作为本年度稳就业工作相关督查、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实施专项支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


  1.2020年  月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2020年  月以工代训人员名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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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8
文号:吉人社联[202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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