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石高管办[2018]44号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大院大所”扶持政策的通知

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大院大所”扶持政策》已经2018年5月3日工委管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大院大所”扶持政策


  为加大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大院大所”)的引进力度,加速提升我区产业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此政策。


  一、凡在我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高新技术服务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大院大所”均适用本政策。


  二、“大院大所”在区内独立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研究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等)、科研成果优先在区内转化的,根据需要提供不超过2000平米科研办公用房,给予五年80%租金补助,并每年给予200万元研发设备购置和人员工资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对我区产业发展有大支撑作用的,可“一事一议”。


  三、“大院大所”与区内企业合作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的,给予区内企业新增研发设备投资、技术转让投资的5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大院大所”在区内设立高新技术服务平台或工业设计中心的,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不超过300平米办公用房,给予三年100%租金补助。


  五、“大院大所”在区内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一年一签协议,每年补助经费50元。根据需要免费提供不超过100平米办公用房,拎包入驻。


  六、本政策由区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由区授资服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科技局对“大院大所”提交的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形成政策落实意见报工管委联席会研究确定。政策绩效考评也由区投资服务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


  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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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2
文号:石高管办[201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科农函[2018]40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


  为深入开展“双创双服”活动,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7号),充分发挥“星创天地”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指导和推动各市建设省级“星创天地”,依据科技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附件1),现予印发。


  按照随时申报、定期备案的原则,请各市结合实际,根据《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要求,组织推荐模式新颖、服务专业、运营良好、效果显著的“星创天地”进行申报备案。申报材料包括:市级(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盖章的推荐函、河北省“星创天地”申请书(附件2)、河北省“星创天地”申请备案表(附件3)。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1138房间),同时反馈电子版至农村科技处邮箱。国家级“星创天地”申报工作根据科技部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田硕联系电话:0311-85808657


  邮箱:hebeikjtncc 163.com


  附件:


  1.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


  2.河北省“星创天地”申请书


  3.河北省“星创天地”申请备案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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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9
文号:冀科农函[2018]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公告

为了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给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对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的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了整合。自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以下称“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可登录网上税务局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税务局的主要功能


  网上税务局在PC端、移动端和自助终端三个渠道同步推行。主要功能包括在线办税、互动交流和信息查询。


  (一)在线办税功能


  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智能化的办税服务。具体包括:


  1.登记备案类事项。包括登记信息补录、变更登记、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等事项。


  2.发票管理类事项。包括发票领用、发票验旧、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等事项。


  3.申报缴税类事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烟叶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以及申报更正、申报作废、完税证明开具、第三方在线缴税、财税库银在线扣款等。


  4.优惠认定类事项。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增值税税收减免备案、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等。


  5.其他功能。包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预约办税等。


  (二)互动交流功能


  纳税人可以预约办理涉税事项,接收涉税风险提醒,了解税务机关通知公告,参与税务机关发起的在线调查,咨询涉税问题,提交合理化建议。具体包括:


  1.提示提醒类事项,包括涉税风险提醒、网上办税事项完成提醒、实体办税厅办税提醒等。


  2.交流互动类事项,包括业务咨询、投诉举报和在线交流等。


  3.税法宣传类事项,包括通知公示、办税地图、热点服务、下载服务、办税流程、纳税人维权和风险防范、政策法规库等。


  4.纳税人学堂,包括专题政策解读、课程安排、课件下载和最新政策发布等。


  (三)信息查询功能


  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实用的查询操作界面、简洁明了的提示信息。具体包括:


  1.公众事项查询,包括A类信用等级查询、发票查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等。


  2.纳税人自己的税务档案查询。


  二、网上税务局的使用流程和要求


  (一)PC端办税


  1.PC端办税业务流程


  (1)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2)在“网上税务局”栏点击进入网上税务局登录页面。


  (3)社会公众进入网上税务局后无需登录即可在首页“公共服务”区浏览纳税人学堂、办税指南、办税地图等内容,查询A类纳税人信用等级、发票查验、一般纳税人资格等事项,查阅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和观看视频培训课件,下载相关软件,并可进行留言咨询、投诉举报等交流互动。


  (4)网上税务局采用实名方式登录。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用户无需再实名注册,使用原有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税务局;其他用户需首先在“网上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和实名认证才能进行网上办税,其中实名认证可在网上税务局进行线上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线下办理。


  (5)实名登录后,根据办理的涉税事项类型选择办税模式,分为“个人办税”和“企业办税”两种。“个人办税”用于自然人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社保费申报缴纳、完税凭证查询等事项;“企业办税”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缴款、发票、优惠、备案等业务的办理。“个人办税”和“企业办税”两种模式的功能清单见附件1。


  2.PC端办税环境要求


  使用计算机登录网上税务局进行涉税事项办理时,要求操作系统在windows7及以上;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9.0及以上浏览器。


  (二)手机移动端办税


  1.移动端办税业务流程


  (1)已下载安装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智慧云厅”的纳税人,自网上税务局正式启用之日起,纳税人登录“智慧云厅”可自动升级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无需重新下载。


  (2)未下载安装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智慧云厅”的纳税人,需首先下载安装“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APP。自网上税务局正式启用之日起,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下载:


  方式1:计算机登录网上税务局,扫描首页上的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


  方式2:关注河北省税务局官方微信,进行手机APP下载安装。


  (3)打开“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应用程序,实名登录网上税务局。登录方式与PC端办税一致。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的功能清单见附件2。


  2.移动端办税环境要求


  操作系统在安卓5.0及以上的手机或IOS8及以上的苹果手机均可正常使用。


  (三)自助终端办税


  纳税人通过各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功能,按照自助终端操作提示进行登录和业务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涉税申请纸质资料的保管


  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提交涉税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交电子申请表和附报资料影像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不必报送纸质资料。网上业务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应将涉税申请的纸质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二)网上税务局的服务支持


  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税务局查阅操作手册和观看视频培训课件,了解网上税务局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也可以在各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取阅网上税务局宣传资料。此外,网上税务局也提供了细致的操作指引和帮助信息。纳税人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办税服务人员,也可拨打支持电话寻求帮助和支持,业务支持电话:0311-12366;技术支持电话:0311-88628084,0311-86112366。


  (三)原有系统的处理


  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页版网上办税入口将关闭,不再使用;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移动端APP“智慧云厅”升级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用于纳税人使用手机进行涉税事项的办理,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手机移动端办税系统将不再使用。


  (四)纳税人异常情况处理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基础信息不完整或存在不符的情况,将导致无法正常登录网上税务局或者办理涉税事项,请按照提示到税务机关核实变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网上税务局PC端功能清单


  2.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功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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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从受理申请到办结的全过程全部在网上办理。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实现“全程网上办”。


  三、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


  四、河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范围,在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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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了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现将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共4大类15个事项:


  (一)税务登记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类2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优惠办理类7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主要有网上办理和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可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和涉税信息咨询业务。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纳税人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应纸质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上传,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办理,即办类事项应即时办结。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需要使用税务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业务专用章(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11月,为了加快推进我省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对部分办税事项实行省内通办。2018年6月,根据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工作实际,本公告对省内通办事项进行调整优化,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进一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修改并整合了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的全省通办事项,明确了省内通办事项的业务范围、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一是根据税收政策变化,调整了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事项合并到增值税优惠备案事项中;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改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取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二是将消费税优惠备案增列为可以网上办理的业务。三是整合了优惠备案事项,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包括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如何把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公告发布后一段时期内,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会出现因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因此在公告中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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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零门槛”,为新办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决定依托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一次性集中办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实现了多个办税事项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办结,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提升办税体验。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网上税务局开户、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共11类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新办纳税人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完成实名注册后,可根据需要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申请,依据办税目标按步骤填写所需信息,并上传相关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中关注此业务的办理结果。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一)网上税务局注册。新办纳税人在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业务前,纳税人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和认证,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身份信息资料。


  (二)选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点击【添加工商新注册企业】,可完成网上税务局实名用户与工商登记信息的关联,点击【去完成】-【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申请】,可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流程。


  (三)填报涉税信息。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需要办理的涉税业务。系统依据纳税人选择,提供简化后的涉税信息完善页面。纳税人可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填写涉税信息,选择纳税人资格和申领发票的种类与数量,报送附报资料。当前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仅支持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量不超过50份、专用发票限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发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用票申请,超出该限额限量的,请另行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提交申请信息。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填报完毕后,仍可对之前填写的申请信息及上传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和修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中关注此业务的办理进度。


  (五)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办结反馈后,可根据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票等办理结果。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人端操作说明可通过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4月,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将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实现了多个办税事项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办结。2018年6月,根据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工作实际,本公告对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进一步整合优化,有效提升了新办纳税人办税效率,降低了办税门槛和办税成本。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网上税务局开户、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共11类涉税事项。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如何把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公告发布后一段时期内,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会出现因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因此在公告中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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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首段内容修改为“为了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保证纳税人财务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财务信息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结合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实际,我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将“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中“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任何一方进行报送。”修改为“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将“四、备案、报送的渠道”的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网上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报送财务报表,或者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备案、报送。


  “(一)选择网上备案、报送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备案、报送。选择网上备案、报送的纳税人不用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选择上门备案、报送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持规定的资料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纳税人选择网上备案、报送渠道的,按本公告执行;选择上门备案、报送渠道的,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税务机构名称发生了变化,同时,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的流程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涉及向国税地税两家备案或报送的问题,通过网上办理的途径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公告进行修改。


  二、公告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修改了财务报表报送部门,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将财务报表向主管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任何一方进行报送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二是将原有的网上办税平台整合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即可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虑到公告发布后一段时期内,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因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原因难以按公告执行。因此在公告中明确,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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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放财务报表报送接口规范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数据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接口业务报文规范》(附件2,以下简称《报文规范》),开放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和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接口支持的财务报表种类


  财务报表报送接口支持的财务报表种类为以下五类:《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行业分类分为以下五种:《企业会计准则—银行》《企业会计准则—证券》《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企业会计准则—担保》《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


  二、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的对接方式


  纳税人可根据本公告发布的《数据标准》和《报文规范》,升级改造财务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符合标准的申报文件。


  报送财务报表时,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进入对应的申报模块,导入符合标准的财务报表申报文件,经校验确认后完成申报。


  操作指南见《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财务报表接口报送功能操作手册》(附件3)。


  三、其他事项


  该接口启用后,纳税人仍可按照《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的要求,使用原有方式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数据标准


  2.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接口业务报文规范


  3.河北省网上税务局财务报表接口报送功能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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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首段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二、将第三段修改为:“‘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三、将第四段修改为:“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四、将附件2:“线上电签”流程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分别确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修改为“纳税人确认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


  五、在附件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中增加一行,“序号”为“30”;“银行名称”为“渤海银行”;“是否受理对公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个人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名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个人账户”为“否”。


  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通过网签协议方式解决纳税人签订协议时需在税务机关和银行间多次往返的问题,实现“不跑”或“最多跑一次”税务机关即可完成协议签订。现将网签协议流程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可以通过“以验代签”和“线上电签”两种方式办理。


  “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三、对于暂未开通网签功能银行或者目前不受理“银行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网签业务银行,纳税人按原签约方式去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以验代签”流程


  2.“线上电签”流程


  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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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三、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


  五、删去附件1、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正)


  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第二章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自主填报《报告表》,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宜时,办税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有效期内开展跨区域经营。跨区域经营有效期依照合同执行期限确定。


  纳税人因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需要办理有效期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内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填写《报告表》相应栏次,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或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办理经营地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或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


  纳税人填报《反馈表》,应一份《反馈表》对应一份《报告表》。


  纳税人不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告知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结果。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第三章 税务机关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十四条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疑点的,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纳税人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行核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到现场验查。


  第十六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第十七条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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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衔接事项的公告

为了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应由省税务局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已受理未做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河北省税务局继续行使税务行政许可核准或审批职权。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已做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继续有效。


  三、河北省税务局挂牌后,省税务局监制发票启用新的发票票种名称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挂牌后,原显示“河北国税”及税徽水印字样的发票印制用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用于印制挂牌后的河北省税务局监制发票。挂牌后新印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取消发票联中间位置可用防伪灯具照射显现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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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字[2018]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平稳有序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政府规章设定的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新机构(以下称新机构)后,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并后的新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划转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上级地税机构对下级地税机构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为新机构、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尚未合并为新机构的,由上级新机构对下级国税地税机构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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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3
文号:冀政字[2018]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需出具的文书。


  (三)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时办结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


  (四)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对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出具税务文书时,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税务文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印章,其效力同纸质税务文书。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圆周直径40mm,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部门税务业务专用章管理,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内统一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对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样式和启用时间进行统一规范,故发布本公告。


  二、发布本公告的依据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规定,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业务专用章的样式及管理制度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办理非即办事项或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时办结事项需出具的文书;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时办结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税务机关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对使用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出具税务文书时,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税务文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印章,其效力同纸质税务文书。


  (二)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安部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准刻手续,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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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十项便民措施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双创双服”活动,切实优化全省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红利,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十项便民措施,现予通告。


  一、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时间


  把新办纳税人网上办税的“套餐式”业务事项由10个增加到17个,需要填写的表单改由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网上确认。2018年8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2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对新办纳税人经营者涉税信用良好的首次申领发票时限再压缩50%,即1个工作日办结。


  二、完善优化网上办税功能


  在目前网上办税系统实现登记、申报、发票等150余项功能基础上,2018年底前进一步优化网上办税系统,增加网上办理业务种类,实现办理税费界面友好、功能齐全、操作简便的“网上一窗式”业务办理模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理税费体验。


  三、方便自助办税(费)和就近办税(费)


  在办税服务厅增配自助办税(费)设备,实现自助设备全覆盖。逐步在银行网点、商业密集区等场所增设自助办税(费)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增加24小时自助办税(费)服务场所,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自助办理税费事项。积极扩大“同城通办”“省内通办”事项范围,实现办税缴费就近办理。


  四、实行税费事项“一厅通办”


  全省所有综合办税服务厅实行“一厅通办”、主要税费事项实行“一窗通办”。即纳税人、缴费人进一个厅可以办理所有税费事项,在一个窗口可以办理主要税费事项。


  五、实现纳税服务热线“一人通答”


  整合原国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8年9月1日起实现“一人通答”所有税费业务咨询。2018年底前开通“12366微信咨询平台”,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自助式咨询服务。


  六、为出口企业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


  将出口退(免)税手续办理时限再压缩20%,即将一、二、三类出口企业退(免)税手续办理时限由现在的5、10、15个工作日分别压缩至4、8、12个工作日。扩大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实现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进一步拓展“互联网+便捷退税”服务平台预警评估、征退税衔接、涉税提醒等服务功能。


  七、服务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监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向增值税小微企业和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发生研究开发费用企业等纳税人提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示提醒服务。进一步落实“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方式,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八、拓展网签三方协议银行范围


  在目前已实现与30家银行网签委托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扩展至在省内经营的全部银行,实现税企银网上签订三方协议。


  九、进一步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服务水平


  加强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可用在外省设立的银行账户在网上缴纳税款,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便利。


  十、对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网上代开电子发票


  2018年10月起,在全省推广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实现纳税人通过手机APP实名注册并网上代开电子发票,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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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高认办[2018]13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核实有关举报事项,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提出处理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是此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复核程序


  1.复核提请单位向当地同级科技部门提请复核申请,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复核申请,并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2.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复核企业进行资质审核。专家名单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组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


  3.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专家组评审建议,提出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取消或保留建议。


  4.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复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提出最终审定意见,并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提请部门反馈复核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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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4
文号:冀高认办[2018]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公布),为确保我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省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


  邮编:050013


  传真:0311-86981147


  涉税咨询电话:0311-12366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西院)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邮编:050013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省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检举。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311-88625116、88626588;传真:0311-88625297;网络举报途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互动交流-违法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内容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相关栏目公布。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邮政编码:05001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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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3号 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1-3)。


  二、增补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4)。


  上述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的规定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2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7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三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4]105号)、《液体乳及乳制品等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公布)同时废止。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可选择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3日


  附件:


  1、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2、酒及酒精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3、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4、部分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xls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增补部分行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发文说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对已实行核定扣除的部分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我们邀请财政厅相关人员一起,多次组织全省业务骨干进行集中研究、测算,并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就核定扣除标准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目前,拟调整核定扣除标准的3个行业和拟增补部分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的1个行业核定扣除标准已经在外网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


  本公告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合规性评估,未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及违反公平竞争有关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问题。此公告拟于财政厅会签30日后的次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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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3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三、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


  五、删去附件1、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正)


  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


  第二章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自主填报《报告表》,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宜时,办税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有效期内开展跨区域经营。跨区域经营有效期依照合同执行期限确定。


  纳税人因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需要办理有效期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内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填写《报告表》相应栏次,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或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办理经营地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或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


  纳税人填报《反馈表》,应一份《反馈表》对应一份《报告表》。


  纳税人不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登录税务机关办税系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告知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结果。


  使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第三章 税务机关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十四条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疑点的,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纳税人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行核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到现场验查。


  第十六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第十七条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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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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