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扩大推行有奖发票范围的通告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规范经营者发票开具,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决定扩大有奖发票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有奖发票”主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实施,消费者用手机下载“奖票宝APP”,扫描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二维码即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可以鉴别发票真伪,验证通过后就可参加发票抽奖,中奖奖金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等形式发放给中奖者。


  鼓励商家申请办理聚合支付“二维码”,消费者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此“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开票和摇奖全过程。


  二、有奖发票范围


  (一)适用行业


  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奖票宝APP”验证即可参加,不包括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成品油零售,收费公路及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开具的发票。


  (二)适用票种


  2019年10月1日(含)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开奖。


  1、未通过验证的发票;


  2、红字(负数)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5、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


  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发票;


  9、受票方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个人的发票;


  10、票面总金额(含税)50元以下的发票;


  11、不征税或免税业务发票。


  三、奖项设置


  个人消费者在石家庄市范围内(包括县市区)消费金额50元(含)以上,从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含)内都可以参与有奖发票。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


  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折叠、卷式和电子),用“奖票宝APP”采集并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真伪查验后,即可参与即时开奖。奖金分为五个档次,100元、50元、10元、5元、2元。


  定期开奖。定期开奖采用现场摇奖方式,每季度组织一次。即时开奖采集的发票通过二次校验后,都可以参与定期开奖。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开奖过程及结果,聘请第三方公证机关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开奖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奖金分别5万、3万、1万。


  四、兑奖规则


  (一)即时开奖


  中奖奖金即时给付中奖者“奖票宝APP”的钱包中,可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转账提现。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兑奖,使用微信红包提现的应在24小时内领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定期开奖


  定期开奖现场摇奖后,中奖结果当场对外公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因玷污、损坏等原因票面信息不能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


  2、中奖者兑奖时应提供身份证明、使用“奖票宝APP”的手机号码供税务机关核对。开具发票有个人姓名、手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需提供与票面信息一致的资料供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兑奖。


  3、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的,应提供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以上相关复印件或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4、领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5、同一张发票只能参加一次即时开奖和定期开奖。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原《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的公告》(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停止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商家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推荐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技术服务单位免费为申请的商家办理聚合支付“二维码”,消费者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此“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开票和摇奖全过程。


  (三)“奖票宝APP”可从石家庄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各大安卓应用商城及苹果App Store下载。


  (四)中奖信息在“奖票宝APP”、石家庄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公布。对中奖结果有异议的,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信息为准。


  (五)税务机关只负责按照“有奖发票管理系统”的中奖结果支付相应的奖金,不负责认定中奖者的奖金归属。


  (六)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原件、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等信息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不能兑奖。冒用他人身份的,核实后取消兑奖资格。


  (七)消费者发现商家拒不开具发票、或者有发票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八)“互联网+有奖发票”活动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有奖发票技术支持热线  400-0111206


  发票违法举报电话  12366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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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河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参照多数省市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19年三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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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高认办[2019]24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研究确定了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标准(暂行)


  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犯污染环境罪,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2.被列入省级环境违法黑名单,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政府列入“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


  二、相关事项


  1.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对辖区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要定期开展环境违法行为的筛查工作,一旦发现其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本界定标准(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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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冀高认办[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现将邯郸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8月2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在充分调查、听取建议、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邯郸市辖区内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确定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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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现对秦皇岛市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规定了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秦皇岛市税务局按照该公告要求,对秦皇岛市具体适用比例做出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比例进行了明确。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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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发[2019]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注重协作配合,携手并进推动脱贫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现就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历史性决定和重要政治任务,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其参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举措。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充分认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始终以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崇高使命,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确保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助力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二、增进协调配合,推进信息共享


  部门协作是合力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基础。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密切跟踪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落实效果,收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积极研究拟订针对性强的支持脱贫攻坚落实措施。要积极推进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及时传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等各类数据信息,为精准定位、精准推送、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夯实基础。


  三、精准宣传培训,确保政策落实


  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丰富,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和其他税种,既有鼓励扶贫捐赠、支持金融扶贫、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扶持贫困群众就业创业等针对性强的税收政策,又有促进“三农”发展、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普适性的税收政策,涉及六个方面、110项具体内容,政策涵盖面广、含金量高。打赢脱贫攻坚战,各地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认真梳理政策,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结合本地区扶贫重点、区域特点、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要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精准锁定政策受惠群体,在做好全面宣传培训的基础上,联合开展好精准宣传培训、点对点辅导,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打折,帮助脱贫地区群众和企业熟练掌握、用足用好、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四、优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通过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服务等有效措施,为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提供最大程度便利。要进一步精简业务办理资料、简化业务办理程序、拓宽一次办结事项范围,继续压缩支持脱贫攻坚相关事项办理时间。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申报享受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提示提醒等服务,防范税收风险,推动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五、加强督查评估,确保政策效果


  各级税务和扶贫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打通税收助力脱贫攻坚的“中梗阻”“最后一公里”,不折不扣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贫困地区群众和企业切实享受到税收政策红利。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效应评估分析,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或采取委托第三方等合理方式,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的实施情况和激励效果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按要求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和扶贫部门报告。


  附件:


  1.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指引汇编


  2.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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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2
文号:冀税发[2019]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办发[2019]7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7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总局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传达税务总局文件内容,确保全员周知。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严格对照总局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好各部门的工作,严禁出现与总局文件精神相悖的行为。全面加强工作规范、工作监督和工作问责,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是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严格依法依规征收税费,严肃组织收入相关的各项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收税费的底线,严格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行为。


  三是提前谋划好全年组织收入工作。全面加强收入形势预判,提早研究、统筹谋划好全年组织收入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三个务必”、“三个坚决”,遇有不当干预组织收入工作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四是与地方政府加强协调沟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摸清税源底数,算清减税降费账,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汇报沟通,如实反映当地经济税源情况和发展态势,努力争取地方政府对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工作的理解支持,促进地方政府合理调整年初预算目标,使税收收入预算目标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形势相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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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0
文号:冀税办发[2019]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发[2019]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定《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和《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1.0版)》,规范自助办税终端的管理和使用,是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取得扎实成效,落实“为民服务解难题”,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便捷化办税渠道,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抓好各项前期准备,确保2019年11月1日全面落地实施。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主动加强与征管、信息中心及各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和使用工作。要强化人员配备,安排专人负责自助办税终端日常管理工作。


  二、科学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分布特点和办税需求,科学确定自助办税终端配置数量和种类,科学布设自助办税服务网点。强化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推进在社保、车管、房产等部门服务场所布设自助办税终端。积极推进在社区、村镇、商场、大型商品集散地等社会场所布设自助办税终端。积极强化与银行、汽车4S店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合作,依托社会力量,增配自助办税终端,增设自助服务网点。


  三、加强自助办税终端日常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着力做好自助办税终端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硬件维护、定期巡检工作,确保自助办税终端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突发故障,长时间无法修复的自助办税终端,应及时撤出。要配足、配强导税服务人员,强化业务引导和操作辅导,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业务,帮助纳税人熟悉各项功能操作,提升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终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自助办税终端安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做好自助办税终端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管理用户账号和口令密码,加强网络接入和影像监控管理。总局要求全国自助办税终端于2019年9月30日前改造为互联网接入方式,省局计划于9月20日左右关闭内网自助办税通道,请各级税务机关主动督促并积极配合相关合作单位,按时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附件1:《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


  附件2:《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1.0版)》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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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7
文号:冀税发[2019]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19]6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9日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省流转交易中心承担全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等工作,对市、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全省农业类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


  市、县(市、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省、市、县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县级以上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 流转交易中心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流转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工作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省流转交易中心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县流转交易中心依照省流转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制定各自的交易规则。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所在地的流转交易中心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流转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流转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告。


  第二十一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第二十二条为 减轻农民负担,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统一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2019年10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了有关政策。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二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对引导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系统意见,并成为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2015年、2017年先后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着我省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始发挥显著作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目前,《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为更好地发展我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总结四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本《办法》。


  二、遵循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总结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成效,聚焦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不清晰、监管措施不够全等问题短板,提出了解决措施,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调整对《办法》做出进一步完善。二是坚持落实落地。在全面对接中央政策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状,对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细化,对相关流程进行简化,提高可操作性,满足广大农民、村集体、涉农企业的实际需求。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条。


  (一)总则。《总则》阐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各自职责。省流转交易中心承担全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等工作,对市、县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省农业类知识产权和需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农村产权标的流转交易活动;市、县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及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三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联动,《办法》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并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明确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能及相关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同时指导流转交易中心设立乡镇工作站,负责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


  (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交易品种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十二类。每类农村产权有其特有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包、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在流转交易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农村集体权利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交易规则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三)交易程序。明确权利人可自己或委托代理办理交易申请,申请交易时应提交的资料,需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提供决策或审批证明。明晰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审核、组织交易的服务程序,审核时间不超过5天,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告知申请人,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要求流转交易中心要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向有关部门提供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收取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四)交易规范和监管。《办法》提出,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加强资金监管,对交易主体信用进行登记,推行“黑名单”制度。《办法》对交易过程的纠纷提出了解决途径,交易主体可通过协商、协调、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的监管,以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合法开发利用。


  (五)附则。附则规定,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出台意义


  (一)推动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办法》是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指导性文件,《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营造良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环境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保障全省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权益。通过公开、公正、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证农村产权能够自由、有序的流动,提高农村产权配置效率和效益,有效发掘各类农村产权的市场价值,进一步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收入。


  (三)有效促进我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应用。《办法》的出台是全省农村产权“流转顺畅”的长效制度保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良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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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9
文号:冀政办字[2019]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字[2019]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做好我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抗风险能力,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保障和推动全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把引进战略投资与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向创新能力、绿色发展能力、效益大幅提升的企业倾斜。


  (三)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护资源环境、加快转型升级、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充分发挥,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党委、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由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有关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综合分析测算后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可参照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自身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按年度进行考核。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3个,最多不超过4个。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对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主要选取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成本控制率等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主要选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不良贷款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


  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五、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程序和范围。国有企业按照“由下而上、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合并报表编制。(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高于前三年工资总额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实发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市场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效益联动指标预算基数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中的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严格把关。发现预算不合理的,要及时指导、监督、纠正。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脱节,或与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相冲突,需要重新调整预算方案,问题严重的要整体纠偏。(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五)完善工资总额监管方式。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被国家或省评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处于筹建期、战略调整期、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年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七)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完善企业工资内部分配管理


  (一)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国有企业应积极对标行业先进经验做法,探索工资总额创新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企业内部分配办法。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吸引、激励、留住关键人才。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合理评价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贡献,强化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


  国有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加企业发展的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缩减福利性项目。(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工资提取及支出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七、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过程管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工资内部分配的监督。国有企业要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四)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在部门和企业网站上,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五)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落实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六)强化责任追究。国有企业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不得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抓紧制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科学设定工资总额预算要素,量化工资分配指标,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全省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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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冀政字[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发[2019]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等四个片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共540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523项,河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河北层面设定)17项。统一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中央层面设定和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试点片区根据清单列明的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分类推进改革。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不得随意调整删减。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2),由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组织制定和统一管理。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结合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所涉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同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要求,及时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14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依职责办理企业登记后,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8项。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企业登记机关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确需办理备案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企业备案后,业务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62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业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业务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应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行业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行政审批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业务监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456项。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理委员会,做到“能放尽放”,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参照中央层面确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省市场监管局要商省业务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企业登记注册和准营许可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贯通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数据资源端口,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双向推送,实现登记注册、准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务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对接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确保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行政审批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加大下放部门指导监督力度,强化承接层级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监管创新模式。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严格落实规定期限和改革要求,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改革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河北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修订《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履行省人大常委会授权程序后,暂时调整实施《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改革的司法需求,组织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固化改革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聚焦企业关切,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有序实施。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要发挥牵总作用,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协调。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和片区管委会对本区域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改革举措,细化时间表、路线图、责任链,强力推进改革。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合力破解改革难题,切实提高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协调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改革统筹协调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方案制定、指导落实和政策解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市、县三级要协调联动,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统一规则和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和片区管委会要制定工作方案,编制改革事项清单,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各部门实施方案和各片区工作方案应于2019年12月底前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督导力度。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委托社会有关机构对改革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论证。对落实改革到位、创新开展工作、破解改革难题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复制推广;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未按时限完成任务、不配合改革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河北层面设定,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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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30
文号:冀政发[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妥善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按照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实际用电单位。


  二、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电能表向供电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的,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的以下资料,由供电公司按照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电能表总表单位时提供,见附件2)。


  (二)实际用电单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三、供电公司为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汇总表》表格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二)实际用电单位提供资料所载单价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是否一致。


  (三)实际用电单位的分割电量是否小于等于总表电量。


  (四)开票金额是否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


  四、供电公司对于实际用电单位提供的资料,经核对确认无误的,按照《分割单》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


  五、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应将《分割单》《汇总表》、结算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电能表总表单位和实际用电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


  2.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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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和其他按相关规定不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除外。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及期间


  (一)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公布)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五种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三)除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和执行“五种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外,其他执行各类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按年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按年度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五、其他事项


  执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制定的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2001)》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报送。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和财务报表采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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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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