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及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销售方申请代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根据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作为销售方申请代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方形,规格为50mm×30mm,边宽1mm。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首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名称较长的可分两行。税务机关名称为县税务机关规范名称。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n)”,“n”为一个县税务机关范围内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数量,用阿拉伯数字1、2、3……n表示。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尾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税务机关代码为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内税务机关代码。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字体为仿宋,字号为4号。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自县税务机关新机构挂牌当日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7日


  附件:**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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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的通告

为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功能强大、运行流畅、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化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该软件融入了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申报流程,实现了自动计税、申报校验、查询统计和自助学习等功能,便于扣缴义务人使用操作和防范税收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将全面推广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最大限度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载并使用扣缴客户端软件


  自2018年7月31日起,在全省推广使用免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自行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下载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下载专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相关业务统一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其它在线渠道一律停止使用。


  二、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和接口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为配合全面推广金税三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主动维护好纳税人知情权,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使用扣缴客户端,并满足扣缴义务人个性化需求,省局已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和接口标准予以公布,内容包括申报软件数据接口标准、扣缴申报技术标准、标准申报表规范、业务标准等内容。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


  三、基础信息录入与培训


  为避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安排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8年7月至9月组织对该软件操作使用进行免费培训,请扣缴义务人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培训。


  四、注意事项


  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下载、软件使用、扣缴纳税申报等环节若遇到问题,可参考相关视频培训资料,或拨打“4001007815”和“12366”服务热线咨询,或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软件下载地址: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客户端安装包与视频课件,下载地址:https://pan.baidu.com/s/1aqBv9SnLfb_ADZ1xf3uw8A


  http://service.17win.com/downloadCenter.html


  2.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申报业务和技术标准V1.1,下载地址:


  http://www.he-n-tax.gov.cn/hbsw/bsfw/zxwj/201807/t20180720_1812975.html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1日


  相关下载:


  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视频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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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河北省税务局”字样,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


  (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规格,190mm×101.6mm;联次,两联,即发票联、记账联。


  (二)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规格,190mm×105mm;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8mm;联次,六联,即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mm×177.8mm;联次,五联,即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


  (五)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通用定额发票(M)。规格,175mm×77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六)河北通用机打发票(N)。规格,82mm×101.6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七)河北汽车客票(机打)。规格,180mm×63.5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副券。


  (八)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规格,84mm×5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九)河北汽车客票(定额)。规格,240mm×52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规格,57mm×152.4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规格,44mm×127mm;联次,单联,即发票联。


  (十二)河北门票(01)。规格,152.4 mm×63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十三)河北门票(02)。规格,203.2 mm×78mm;联次,并列二联,即发票联、存根联。以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为河北门票(02邮资)。


  三、普通发票印刷用纸


  (一)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使用双色防伪无碳纸,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痕迹不消失。


  (二)河北汽车客票(定额)、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河北通用定额发票(K)、河北通用定额发票(L)、河北通用定额发票(M)、河北通用机打发票(N)、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河北通用机打发票(I)


  使用隐色防伪纸,发票联背面轻划后显示紫红色痕迹,痕迹不消失。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彩色纤维压感纸。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抵扣联、报税联使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


  (五)河北汽车客票(机打)


  使用80克以上双胶纸。


  (六)河北汽车客票(热敏纸)


  使用60克以上热敏纸。


  (七)河北门票(01)、(02)、河北门票(02邮资)


  使用200克以上双面铜版纸。河北门票(02邮资),由邮政部门确定用纸。


  四、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相关要求


  (一)对选择使用本公告有效发票票种(不含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按照公告有效的票种规格和适用范围印制。


  (二)纳税人可在河北省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企业中自行选择,自行询价。印制发票前纳税人应将自行选择的发票印制企业、发票规格、印制数量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印制所需资料提交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主管部门,编制印制计划。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得跨设区市使用。


  (四)对经营规模较小且门票使用量较少的纳税人,可选择适当面额的河北通用定额发票作门票使用,所使用定额发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有门票使用需求且同时核定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可选择增值税发票作门票使用。


  (五)纳税人选择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或“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拨打12366热线进行普通发票信息查询。


  (一)以下票种提供票面开具信息和流向查询:


  1.河北通用机打发票(B);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以下票种提供流向查询:


  1.河北汽车客票(机打)、(热敏)、(定额);


  2.河北门票(01)、(02);


  3.河北通用手工发票(E);


  4.河北通用定额发票(J)、(K)、(L)、(M);


  5.河北通用机打发票(H)、(I)、(N)。


  六、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发票监制章式样


  2.河北普通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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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办发[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 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0号)的要求,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省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细化分工表》,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政务公开,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程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继续推进税收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全面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拓展公众获取信息渠道,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公正,持续推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与公开透明相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对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研究决定的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制定的重要税收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要及时公开。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等相关信息。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部门职能优化,及时做好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及时公开税务检查执法信息,坚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使税务执法过程和结果更加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坚持主动公开、多渠道公开与重点领域公开相结合推进政务公开。省局将于2018年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本级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将新机构成立后的主动公开信息、原机构仍有效的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税收执法信息等纳入目录,并对外发布。各设区市局税务机关依据新的“三定”规定及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全面梳理公开内容,利用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新媒体多渠道做好主动公开,进一步抓好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坚持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与主动发声引导相结合推动政务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影响市场预期的重要政策,严格坚持三同步原则,同步起草、同步解读。政策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税收舆情风险防控意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密切监测、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高效回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税收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深化增值税改革、环境保护税征收等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热点舆情回应,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各市、县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通报会,接受记者采访、发表署名文章等方式主动发声,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坚持实体办税、网上办税与规范提升服务质效相结合推动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税指南,办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清理并公开纳税人办税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及时更新已公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公开网上办税服务事项清单;推进门户网站与地方政府网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涉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明确税务网站和新媒体等渠道网民留言的受理、处理、办结流程;推广使用统一的12366税收知识库。开展办税服务信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为纳税人提供清楚、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三、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网站建设集约化,严格网站开办整合流程,优化升级省局门户网站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完善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网站编辑部建设,建立健全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断提高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对接总局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积极配合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相关试点工作。


(二)整合“两微一端”新平台。按照机构改革推进要求,做好原国税、地税“两微一端”对接整合。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监管和维护,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落实。


(三)规范对外公开电话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系统对外公开电话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电话、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税务部门联系电话、纳税人端税务软件支持电话等“六类”电话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对外公开电话的集中清理,及时进行电话号码的更新维护和对外发布,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内部流转、高效便民”的原则,保证接通率和处理效率。


(四)及时做好主动公开文件资料移交、发布。及时将税收公告、规范性文件汇编、税务年鉴等可主动公开的文件向地方图书馆、档案局移交,方便公众检索。按照总局要求做好,推动省、市税务机关制发的税务公告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工作。


四、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印发实施后,结合总局、省政府要求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文件措施,严格落实各项规定。根据总局统一部署要求,围绕十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新修订《条例》的特点等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避免发生失泄密、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税收秩序等问题;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进一步拓宽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尽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确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规范、畅通;加强对已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归类研究,确保相同类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口径的一致性。


五、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建设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分工并对外公布。全面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配齐配强专业工作人员,及时开展业务培训,严格考评考核和督查问效,推动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能力不断提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细化分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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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3
文号:冀税办发[2018]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18]15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63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降低税费负担


(一)全面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支持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执行国家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减免环境保护税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


(二)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动态修订调整我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时发布省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5%。扎实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工作,2018年移动流量资费水平同比下降30%以上;对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同比下降10%-15%。(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三)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在全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规范年活动,重点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专项检查、交通环保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巩固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政策,确保其他收费项目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


二、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加强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围绕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冀政发[2018]4号)和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系列三年行动计划,引导银行业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对大数据与物联网等先进领域和滚动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精准支持。(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推行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融资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企业(农户)经认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的标准给予直接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创新发展科技金融。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保证保险等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广和完善银税合作。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四)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监管力度,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服务收费问题。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缩减企业融资链条。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收费和执行贷款利率情况排查,清理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压缩企业证照办理时间。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开办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办事流程改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将企业开办办理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实行企业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网上全流程办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事项“一次不用跑”或“最多跑一次”。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审批,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缩短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构建京津冀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机制,开展三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目录,省级发证工业产品目录中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的事项,2018年底实现全流程委托下放。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到2018年底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积极推广企业税务发票“线上申请、快递送达”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石家庄海关、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邮政局)


(四)严禁环保“一刀切”。对涉及民生的企业优先保障,对钢铁、焦化、电力三个行业中超低排放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环保“领跑者”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环保达标、手续完备、产品市场好的企业不予停产。(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有效降低用人用能成本


(一)降低人工成本。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执行我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调整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二)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和范围,2018年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推行全电量交易。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核定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减轻企业用气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快降低物流成本


(一)规范公路、港口和车辆检审收费。规范公路治超执法,公示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及标准,严禁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超载货车。2018年底前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物流业发展。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物流企业,首期缴纳50%后,在依法约定前提下,其余可在一年内分期缴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六、打造新业态降低成本


(一)建设现代供应链体系。推进制造业供应链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加快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在制造业供应链的应用,支持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生产企业,优化供应链业务流程,构建供应链一体化运作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应用。积极推进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综合集成等新模式应用,加快推进万家企业上云,降低企业销售、生产、服务、运营、信息化和管理成本。积极培育10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三)加快推进企业联合研发。加强产学研对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按75%加计扣除,并将其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的指导和服务,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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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冀政办字[2018]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工商办字[2018]166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省局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省局定于11-12月组织一次全省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抽查对象及比例


  (一)随机抽查对象


  全省“已成立”状态的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社)。


  (二)随机抽查比例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按1%的比例抽取。


  省局结合信用监管要求,在此次抽查中,将全省因未报送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已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纳入定向抽查对象抽取范围。


  二、抽查时间


  2018年11月5日至12月25日。


  三、联合抽查内容


  依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规定抽查检查事项,按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规定的法律依据、规范程序和检查方法,对被抽查对象实施“全覆盖”检查。


  四、联合抽查组织实施


  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企管、执法、市场、消保、商标、广告、信息中心、经检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负责本地“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的整体部署、方案制定、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一)抽查任务分工


  1.省局负责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根据登记机关分派至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牵头统筹协调此次定向联合抽查工作,制定定向联合抽查工作方案,按时上报总结、报表;其他业务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涉及本业务条线的随机抽查工作。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对随机抽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抽查工作按期完成。


  (二)抽查方式及流程


  1.省局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模块,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分派至有管辖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2.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同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开展随机抽查。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本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也可委托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3.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规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所涉及到的事项实施全覆盖检查。实施检查前,相关业务和职能机构应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所涉及的经营范围等,初步确定对各抽查对象所涉及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三)公示抽查结果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司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四)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1.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属于依法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抽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企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请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此次“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上报省局企管处。


  联系人:李岩、董智斌


  联系电话:0311-88636559、88636572(传真)


  电子邮件:hebgsjqgc 163.com


  附件:


  1.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情况统计表


  2.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定向联合抽查结果后续处理情况统计表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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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2
文号:冀工商办字[2018]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运行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给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和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工作的要求,自2018年11月21日起,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将升级改版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访问渠道和用户体系


  电子税务局上线运行后,网页版和手机APP的访问方式和用户体系不变,使用原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并进行涉税事项的办理,不受升级影响。对原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客户端系统,将不再提供数据支撑及数据通道,有关涉税事项请通过网页版渠道、手机APP及自助终端设备进行办理。


  二、实名注册和实名认证流程


  电子税务局继续采用实名注册和实名认证方式。新用户完成实名注册后,使用身份证号码和设置的密码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同时支持线上实名认证和线下实名认证。


  线上实名认证在实名注册的过程中进行,实名认证通过后方能完成注册过程。电子税务局的实名认证方式在银联认证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刷脸认证方式,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端系统拍照,系统会将上传的图像和公安系统的人口库信息进行比对,完成纳税人线上实名认证。


  纳税人通过线下完成实名认证的,电子税务局会自动为纳税人创建账户,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时无需再进行实名注册。


  三、主要功能


  电子税务局在全面优化原网上申报、征收、发票使用、优惠备案、信息查询等功能的基础上,新增税源信息报告、证明开具、信用评价等功能,可实现200余项涉税事项的办理,并可进行留言、咨询、预约等互动服务。


  电子税务局功能按照业务类型分为用户中心、办税中心、查询中心、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个性化办税等六大功能模块。其中,用户中心可实现对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办税中心可用于涉税业务申请及办理,实现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证明开具、退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各类涉税事项的网上办理;查询中心实现对办税进度及结果、申报缴款、定额核定、发票、电子档案等信息进行查询;互动中心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互联互通、在线交互;公众服务为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无需登录即可查看的信息;个性化办税为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的套餐服务和创新功能。新版电子税务局上线后,将构建起我省“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新模式,全方位为纳税人服务。


  四、访问方式


  (一)网页版办税系统


  网页版办税系统通过以下方式访问: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2)在“网上办税”栏目点击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面。


  使用PC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涉税事项办理时,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9.0及以上浏览器。


  (二)手机移动端办税


  已安装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的纳税人,无需重新下载。未安装的纳税人,需下载安装。纳税人可通过扫描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APP下载”栏目的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


  移动端登录方式与网页版办税系统一致。


  (三)自助终端办税


  纳税人使用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发票相关涉税事项,可按照自助终端设备相关提示操作。


  五、其他事项


  (一)涉税纸质资料保管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不必报送纸质资料。网上业务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将涉税纸质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二)服务支持


  使用电子税务局服务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反馈,业务支持电话:0311-12366;技术支持电话:0311-88628084,0311-86112366。


  电子税务局首页面提供了操作手册和有关操作视频,详细介绍了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可供查阅和观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上线运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上线后,提供的套餐服务和创新服务有哪些?


  电子税务局将关联性较强的业务进行组合,推出跨区域涉税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等套餐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精准、便捷的个性化办税服务。在套餐服务的基础上,电子税务局不断创新,提升系统技术含量,提供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工具、刷脸认证等创新功能。


  二、线下实名认证流程有没有变化?


  纳税人进厅进行线下实名认证过程中,除按照原有程序进行照片采集外,同时输入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系统会自动根据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为纳税人创建电子税务局账户。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时,无需再进行实名注册,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三、刷脸认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纳税人使用网页版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认证时,选择“刷脸认证”方式后,系统会生成一个二维码。纳税人必须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APP进行二维码扫描,使用其他应用程序的“扫一扫”功能无效。如纳税人手机没有安装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系统,要分两次进行扫描,第一次扫描安装移动端APP,安装完成后第二次扫描二维码,可进行实名认证。推荐纳税人直接使用电子税务局APP进行实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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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征收方式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缴费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期限


  (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缴费,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于每月25日前办理缴费。


  (三)城乡居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有缴费期限不变。


  四、缴费渠道和方式


  缴费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费同管、属地征收”的原则确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缴费,缴费人可以选择税务机关办税自助终端、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窗口等渠道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省税务局、省人社厅和省医保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从社保机构和医保机构取得核定缴费信息后,按照规定缴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选择按月、季、年,通过批量扣款、办税自助终端、办税窗口、微信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四、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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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于2018年12月31日上线。ITS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一、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请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四、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使用ITS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各级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了解相关应用功能。在应用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或“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20:00至2019年1月31日0:00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请关注相关公告有关ITS的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于2018年12月31日上线。本公告对ITS上线时间和内容安排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业务范围。ITS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2.明确了四个渠道的具体功能。税务大厅端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扣缴客户端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手机端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网页端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


  3.明确了ITS应用服务渠道。使用ITS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可以通过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了解相关应用功能。在应用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或“12366”服务热线咨询。


  4.明确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期间的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20:00至2019年1月31日0:00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可以关注相关公告有关ITS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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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稳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起进行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实现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库合并。现就系统并库期间全省涉税(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月23日20:00起,全省各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并暂时关闭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办税系统。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发票网上认证系统在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期间可正常使用。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月31日0:00起,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端、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办税系统,恢复使用。


  2019年1月31日8:30起,全省各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之前,请广大纳税(缴费)人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并库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暂停业务期间,河北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仍可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在2019年1月23日暂停业务之前尽早办理发票领用。


  (三)暂停业务期间,车购税纳税人应合理安排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间。在系统并库期间,由于暂停业务造成纳税人因未按时缴纳车辆购置税形成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在核实后免予加收。


  (四)暂停业务期间,暂停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对存在应办未办事项的纳税(缴费)人,请在暂停业务前办结相关事项,以免造成由于存在未办结事项产生的纳税(缴费)风险。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公告。


  本次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涉及部门多、业务面广,因系统并库暂停办理业务及并库上线初期可能发生的部分涉税(费)事项办理不顺畅给纳税(缴费)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并库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起进行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实现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库合并。本公告对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期间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2019年1月23日20:00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有关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并暂时关闭与金税三期系统有业务交互的部分系统软件。


  2.明确了在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期间可正常使用的系统。主要包括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发票网上认证系统。


  3.明确了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2019年1月31日0:00起,与金税三期系统有业务交互的系统恢复使用。2019年1月31日8:30起,各级办税场所将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4.对部分涉税(费)业务办理事项进行提醒,尽量减少纳税(缴费)人因系统并库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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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职责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调整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分局”)的征管职责,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第三税务分局征管职责


  2019年1月1日起,第三税务分局增加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河北省人事考试局等379个单位(附件1)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责;增加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航道处等15个驻省外单位(附件2)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职责;增加河北省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费源调查、业务指导、数据汇总、数据分析,以及与河北省社会保障局的对账职责。


  第三税务分局原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152个缴费单位(附件3),按照“税费统管、属地管理”原则,划归属地税务机关管理。


  二、相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事项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纳税缴费单位(共278个,附件4)


  因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需分别办理网签三方协议,相关纳税人、缴费人应按照第三税务分局通知,携带全部所需资料到第三税务分局办理相关事宜。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和驻省外的纳税缴费单位(共116个,附件5)


  相关纳税人、缴费人应按照第三税务分局通知,携带全部所需资料到第三税务分局现场办理税务登记等事宜。


  (三)划归属地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缴费单位(共152个,附件3)


  相关纳税人、缴费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费事宜。


  三、税务机关联系地址及电话


  河北省税务局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


  联系电话:0311-88626790


  第三税务分局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2号


  联系电话:0311-88626485


  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登录河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e-n-tax.gov.cn、拨打12366热线或使用手机APP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查询获取其他税务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


  1.第三税务分局管理的省内纳税缴费单位名单


  2.第三税务分局管理的驻省外缴费单位名单


  3.划归属地税务机关的纳税缴费单位名单


  4.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纳税缴费单位


  5.未办理税务登记和驻省外的纳税缴费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职责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职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按照“不多跑、跑一次、一次清”原则,不让纳税缴费人“跑多次、多头跑”,河北省税务局对照河北省社会保障局提供的1936个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名单,进行了逐户甄别,确定了其中394个单位划归第三税务分局管理,其他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划归属地税务机关管理。为了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公告》明确第三税务分局负责394个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二是《公告》明确现由第三税务分局管理的152个缴费单位划归属地税务机关管理;三是《公告》明确有关纳税人、缴费人需要办理的税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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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字[2019]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减税降费部署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全面落实中央减税降费部署专项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0日


关于全面落实中央减税降费部署专项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计划。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必需之策,是进一步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根本需要,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部署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地抓紧抓好。要算好政治账、全局账、长远账,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政策统筹研究和设计,坚持普惠性和结构性相结合,切实体现减税降费力度,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轻装上阵谋发展,让群众真金白银得实惠,提振各方面信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实行清单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为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对减税降费工作实行政策清单动态管理,对清单中的每项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对标对表,逐项盯准,研判政策预期,制定落实措施,跟踪跟进问效。


  (一)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将95%以上的纳税企业纳入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减负松绑。(牵头部门:省税务局,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二)认真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关注国家政策动态,推进增值税税制改革,下调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税负,为企业转型升级集聚新动能,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四)认真落实社保费降费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变化、征收效率提高等因素,落实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五)继续清理政府基金和收费。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于2019年6月底前调整修订相关基金和收费目录清单,巩固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成果,认真落实国家在政府性基金方面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六)继续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收费。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动现行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合理调整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七)继续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财税部门要将近年来出台且依然有效的税收政策,一并纳入清单和台账管理,特别是重大管用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三农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用好用足国家扶持创业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设计及技术转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教育医疗、惠及民生及全行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新旧政策同时加力。(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部门:各有关成员单位)


  三、切实加强组织,确保政策迅速有效落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快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确保减税降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有效实施。成立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由省长担任组长,常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厅长、省税务局局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省审计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综合推进组、减税专项组、降费专项组。综合推进组由省财政厅牵头,统筹推进和协调减税降费政策的部署和实施;减税专项组由省税务局牵头,降费专项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分别负责落实减税、降费专项工作,承担工作小组研究议定事项。省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减税降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及时研究落实。对中央已明确的减税降费政策,要宜早不宜迟,抓紧在我省各级全面落实执行。对中央即将明确的政策,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对需要地方研究确定的政策事项,抓紧摸清情况、确定方案、尽快出台落实。


  (三)公开政策清单。各级财税部门将201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目录清单,及时对外公布,动态调整更新,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相关部门对现行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摸清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及时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真正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


  (四)广泛宣传培训。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确保企业知晓熟悉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详细讲解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改进财务和进销存业务,适应政策要求,让企业掌握政策更精准、享受优惠更彻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减税降费的重大舆情,要密切关注、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强化工作督查。各级各部门要统筹整合、协调联动,开展督查工作,不给企业增添负担。各级纪检监察和督查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督导,及时解决政策落地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打通“中梗阻”“最后一公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六)全面考核评估。省减税降费工作小组对减税降费落实情况实施考核评估,制定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对相关部门和各市、县政策落地情况、减税降费效果、突发问题处理结果等进行考核评价。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财经形势分析,密切关注本地财政运行,提高收入质量,优化支出结构,强化基层运行监控,发挥好地方政府债券效益,做好财政收支平衡,妥善应对收支矛盾,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平稳落地。


  附件:河北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许勤 省长


  常务副组长:袁桐利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素文 省政府副秘书长


  高云霄 省财政厅厅长


  卢自强 省税务局局长


  党晓龙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晓和 省审计厅厅长


  成员:姚绍学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文涛 省税务局副局长


  张平军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段宁 省审计厅总审计师


  李青海 省社会保障局局长


  桑卫京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建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


  白刚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陈建民 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佩鸿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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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0
文号:冀政字[2019]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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