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冀人社字[2020]5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发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减免适用对象


  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财政出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参保人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要按月如实申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确保参保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二、减免执行期限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在此期间申报核定、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经批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内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2020年3月份新申请办理参保的单位,可补办2月份参保业务,并自2月份享受相应减免政策。4月至6月份新申请办理参保的,自参保当月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新申请办理参保并从成立之日起补办参保业务、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费款所属期属于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可以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划型


  省统一组织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进行划型。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险种分别对参保单位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工信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成立大型企业划型小组,负责确定参保企业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对省统计局确定的2019年大型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确定的金融类大型企业,直接确定为大型企业。其他企业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2019年底参保登记和申报等数据以及省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大型企业名单经划型小组确认,按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参保单位类型标识。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其他参保企业均归类为中小微企业,不再逐一认定。


  (二)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由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省民政厅相关信息比对确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税务局提供的相关信息比对确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险种内部数据比对确定。上述参保单位类型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业务信息系统标识。


  (三)通过委托代理形式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义统一参保的用人单位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代理参保的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代理单位名称、类型、划型结果及其参保职工等信息,并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参保的单位申请直接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要及时做好参保工作。


  (四)劳务派遣机构对派遣人员按照用工单位进行分户管理,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用工单位名称、类型、划型结果及其派遣人员等信息,并附劳务派遣机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务派遣机构报送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劳务派遣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用工单位性质确定适用的减免政策。


  (五)省通过部门间信息比对难以确定类型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识。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参保单位,由单位自行申报单位类型并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其申报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识。


  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划型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提供自助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逐级汇总上报到省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四、减免和退费流程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仍按月全额申报并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费额传递税务部门时按划型标识自动计算减免费额,税务部门依据减免后的应缴费额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税务局统一调整信息系统。除批准缓缴参保单位外,未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完成申报缴费,过期补缴减免政策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完成二级分户管理单位划型登记的,可自2月份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申报未缴费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已传递税务部门应缴信息,按照减免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后重新传递税务部门。参保单位不需再次申报,可直接到税务部门缴费。2020年2月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单位缴费部分减免金额,对中小微企业批量发起退款,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依据参保单位申请,可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退回。具体业务按照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三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税发[2020]23号)要求办理。


  五、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超过缓缴期限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后按日计息。


  职工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和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到账次月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疫情影响在3月完成申报缴费、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从3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工伤保险费减免金额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七、加强风险防控


  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提供减免退费业务自助查询服务,便于参保单位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问题线索,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参保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发现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扩大减免政策适用范围、截留退费资金等问题,以及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八、确保待遇发放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严格基金支出管理,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加快推进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加强基金监测预警,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的地区,失业保险从省级调剂基金、工伤保险从省本级基金结余中给予支持。


  九、加强经办服务和政策宣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开设“网上参保直通车”窗口,可实现全省企业网上自助办理参保缴费。各地要加大经办服务和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及时享受减免政策。对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十、做好组织实施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省联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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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冀人社字[2020]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字[2020]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建立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权责清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以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压实市、县政府责任,适度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2020-2021年基金风险可控,2022年基本实现当期收支平衡,2023年及以后实现当期略有结余。


  二、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制定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承担省本级基金收支缺口财政补助责任,对财政困难的省财政直管县给予一定财政补助。


  各市政府对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负属地责任,主要负责组织本市贯彻落实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做好市本级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上述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承担市本级基金收支缺口财政补助责任,对财政困难的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负直接责任。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贯彻落实工作,具体负责本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对本县(市、区)基金收支缺口承担财政补助责任。


  三、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一)统一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


  (三)统一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四)统一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参数,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发文确定。


  四、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全省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一)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中央调剂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专户下开设社会保险费收入待划转子账户,按旬将省级国库收到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转入待划转子账户,再根据省经办机构按照地区和项目确定的金额划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各级经办机构收到的基金收入通过收入户逐级归集到省经办机构收入户,按月缴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缴入时需按地区和项目细分缴入金额。各级经办机构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逐级归集到省经办机构支出户,按季度缴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


  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和中央调剂金收入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缴入省级风险储备金,在基金出现支付风险时,经省政府批准后划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2019年末暂存各地的省级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限期归集到省。各市、县收入户、支出户活期存款余额,汇缴到本级财政专户后,在2020年3月底前全部上解至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2019年12月31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已签订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后全额上解至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2020年1月1日后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全部解存,于2020年3月底前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在定期存款全部到期并上解后撤销。


  (二)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支出项目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核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


  自本通知发布次月起,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期间,每月15日—20日发放本月养老金。每月5日前,各级经办机构制定本月企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逐级上报至省经办机构,由省经办机构汇总各市上报的用款计划,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每月10日前,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经办机构申请,参考本月用款计划、支出户余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到省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省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拨付到各市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市经办机构要确保在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年末省经办机构应将省级支出户余额退回省级财政专户。每月25日前,各级经办机构将本月实付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省财政部门据此记账,核算基金支出。


  (三)收支对账。税务部门、人民银行、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按月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税务部门要与人民银行核对入库数额与缴款明细;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核对缴款明细与核定征缴信息;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核对基金收支信息。基金收入以缴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时点记账,基金发放的各项待遇支出以支出户具体拨付待遇支出时点记账。


  五、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机制,增强预算的科学性、严肃性、约束性,通过预算实现基金收支平衡。进一步强化基金预算绩效考核,提高年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将预算绩效考核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重要考核项目。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实行省级管理,由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各级经办机构合理确定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经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安排情况报告,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其中征缴收入情况由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确定;基金支出情况要根据退休人数、待遇调整要求等情况测算确定;地方财政补助情况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缺口分担机制确定,并列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


  省经办机构汇总各级收支情况,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收入预算草案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批复各级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执行。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六、统一缺口分担机制


  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各地当年基金征缴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支付当地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产生的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与市、县财政补助共同负担。分担比例按照各地收支缺口占编制预算时上年度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决算的可用财力(扣除部分专项化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比重分5档确定。省财政直管县单独确定可用财力,对要求全市(包括省财政直管县)统一核算的市,需当地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的收支缺口,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收支缺口=(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费抚恤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各省财政直管县可用财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上解上级支出-部分专项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各市可用财力=全市可用财力-各省财政直管县可用财力之和。


  第一档:收支缺口占可用财力比例(以下简称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0.05的,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中央财政补助、中央调剂金补助、基金结余)负担88%,市、县财政负担12%。


  第二档:全省平均占比-0.05<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0%,市、县财政负担10%。


  第三档:全省平均占比<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0.05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2%,市、县财政负担8%。


  第四档:全省平均占比+0.05<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0.1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4%,市、县财政负担6%。


  第五档:全省平均占比+0.1<缺口占比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6%,市、县财政负担4%。


  市、县两级财政按上述分担办法安排的补助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后每年9月底前,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下开设的风险储备金子账户。各地未按要求及时足额上解的,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联合催解,对催解后仍不上解的,报请省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处理并通报全省,同时启动相关问责程序。省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拨入省级风险储备金子账户。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基金收支缺口。


  年终决算后,省根据考核年度实际收支缺口、可用财力和考核结果重新审核各地财政补助。据实核定后的财政补助大于年初预算的,差额部分列入次年财政补助上解到省;小于年初预算的,相应抵顶次年需安排的财政补助。


  可用财力每年年终决算后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公布计算过程及结果。如需调整分担机制,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调整。


  缺口分担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计算实施。


  七、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依托河北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经办系统省级集中,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经办、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系统,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电子化操作和全程在线监管。建立健全覆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核算、决算、监督、分析全过程的管理信息系统,系统采取省级集中、部门协同的方式运行,为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科学化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保障。


  八、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按照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制定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统筹服务资源,加快推进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整合,充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银行等市场资源优势,拓展社会保险服务渠道。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实现事前识别预防、事中监测处置、事后审计整改的全程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九、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将各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预算绩效、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工作列入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省级统筹基金补助挂钩。自2020年起,将各级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纳入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奖补范围,根据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增长情况进行奖补。对征缴收入增幅超过全省平均增幅的地区,按照其超出部分金额的1%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出。


  每年年终决算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对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收支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年度缺口分担比例进行调整,考核第1名的市在规定的分担比例基础上省级统筹基金多负担1个百分点,第2名0.9个百分点,第3名0.8个百分点,第4名0.7个百分点,第5名0.6个百分点。第6名(含)以后不再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十、防范化解基金风险


  健全企业养老保险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对违规办理退休、违规补缴、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等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造成基金损失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严肃问责,依法追回基金并相应核减省级统筹基金补助,核减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提前退休等专项核查工作,对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强化工作组织领导


  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用,定期组织调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省级统收统支如期启动、顺利实施。对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基金安全完整的,省将进行约谈通报,予以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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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4
文号:冀政字[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事皮毛制品加工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本法扣除。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皮毛制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9日



关于《关于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皮毛制品加工行业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


  二、适用范围


  本次纳入试点范围的是201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有意愿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皮毛制品加工行业纳税人。


  三、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采用成本法,根据试点纳税人上报的2018年度实际成本情况确定。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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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医保发[2020]3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省本级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制定如下方案。


  一、减征范围


  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三、减征比例


  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四、减征执行形式


  (一)已打印征缴单并完成缴费的企业。医保经办部门(0311-85518083)按照减征比例要求进行退费处理。


  (二)已打印征缴单暂未完成缴费的企业。须与医保经办部门(0311-85518092)沟通,待经办部门按减征比例重新生成征缴信息后,单位自助打印征缴单再行缴费。


  (三)未打印征缴单的企业。可正常进行基数核定,征缴单显示的金额为已扣除减征部分后的实际缴纳医保费。五、减征政策不影响相关权益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个人账户划拨,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缴纳,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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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冀医保发[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河北省税务局          2019-01-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及时、充分享受到本次税改红利,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经测算,我省双定户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其毛利率大多数在10%左右,部分个体户能达到15%左右。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后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明确月经营收入额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考虑到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下调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2019年1月1日后,根据双定户的具体情况,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相应调整其附征率。


  (二)明确了《公告》的时间效力。《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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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会[2020]1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行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9]5号)有关要求,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等四个片区,实施会计行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实施会计行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是指申请机构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或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二、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各片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告知承诺审批、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审批,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会计行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具体告知书、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省财政厅在河北财政信息网上公布《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当地官方网站上公布《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附件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4)。


  (二)承诺。申请机构可以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并签名的书面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公开。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四)受理、决定。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自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执业许可证书。


  四、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证后核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要规范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获取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准予执业许可信息,按照管理权限,自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虚假承诺的或申请机构不持续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实施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共享,深入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加大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解读和媒体宣传,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让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切实感受到“证照分离”、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便利。


  (三)加强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各片区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


  2.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3.____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书


  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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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1
文号:冀财会[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会[2020]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捐赠管理,提升捐赠业务会计信息质量,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20]7号),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业务会计核算通知如下:


  一、强化捐赠资产内控管理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纪律要求,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实相符、公开透明。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收据。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捐赠款物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病救治和困难患者救助,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及时高效。


  二、把握捐赠会计确认原则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中,不确认捐赠收入:(1)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此种情形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2)对于口头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实际履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不确认捐赠收入,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做好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一)捐赠款物的会计计量。


  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捐赠款物主要账务处理。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捐赠收入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2.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转赠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四、提高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基础上,及时准确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如有涉及捐赠等相关业务会计核算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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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冀财会[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会[2020]9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要求,做好2020年我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地区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会[2019]76号)要求,高度重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试点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改革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衔接、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做法,从“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各地财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巩固当前“放”的改革成效基础上,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一方面,要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四、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有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要根据所辖县(市、区)2019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代理记账行业相关管理工作已移交行政审批局的地区,要加强与行政审批局的沟通协调,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


  联系人:唐玮


  联系电话:0311-86773367


  电子邮箱:内网tangw@hecz。cn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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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冀财会[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均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二税务分局(注明个税汇缴申报),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82号,邮编050061,联系电话0311-67965560。集中受理点收到后转送至纳税人汇缴地税务机关。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的,也可在申报表相应栏次勾选,并清晰准确填报本人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河北省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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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市监发[2020]92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扎实做好“六稳”,落实“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任务,加快复工复产、复市复业,帮助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企业登记服务。大力推进企业开办等事项“网上办、即时办、联合办、一日办”。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网上办理企业登记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应用。完善简易注销制度,试点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二、督促减费政策落实。对减免技术服务收费、交通运输收费、征信服务收费、融资担保费用、房屋租金、非居民用气价格、企业用电价格等7类降费降价政策开展检查,促进我省降费政策落实,保障生产经营者享受政策红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三、推动自贸区发展建设。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四扇门”要求分类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在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制度创新成果。


  四、开展质量提升帮扶。深入实施质量提升工程,扎实开展“一十百千万”行动,培树一批质量创新典型,引导千家企业推广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为万家中小微企业开展质量技术服务,大力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复工达产、确保质量。


  五、发挥标准助力作用。围绕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生态环保、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积极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主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为全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做好标准查询、标准咨询、标准比对分析、标准化培训等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化+示范试点、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团体标准培优等标准创新工程,积极推动“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行动。


  六、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组织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辅助创新路线比选,促进企业科学决策。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困难中小企业提供公益咨询、代理援助等服务。深入推动实施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培育行动,大力推进商标富农、地理标志兴农、专利技术强农。鼓励有关电商企业和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开设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加大展示推介力度,做好产销对接。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七、深化企业融资帮扶。积极引导企业办理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登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协调金融资源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组织质押融资项目对接,及时发布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典型案例。


  八、推动消费扩容提质。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重点提升食品药品、农产品和农资、日用消费品零售、居民生活服务等领域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畅通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消费者集体诉讼的调查研究,积极开展集体诉讼实践探索。全面推行大型商超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九、实施广告助企发展。推动广告业与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融合对接,组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通过扩大品牌影响,提升企业利用新媒体、新途径销售的知识和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继续组织开展好公益广告扶贫活动,助力脱贫攻坚。


  十、做好出口认证帮扶。引导我省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向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具备相关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国外有关认证,对有国外认证需求的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


  十一、支持引导扩大就业。运用线上线下方式,宣传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迅速启动吸纳就业政策。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季,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吸纳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先上岗、再考证”政策落实,在举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前培训时,减免应届毕业生各项培训费用。


  十二、提升合同执行质量。突出房地产、汽车销售服务、供水、供热、洗涤、电信、银行和电子商务等行业,依法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征集、点评和“十佳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促进社会共治。大力开展合同兴企、合同帮企活动,制定推行一批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双方当事人签约行为,增强履约意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三、营造公平竞争秩序。清理和废除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和实施的所有妨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规定和做法。


  十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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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9
文号:冀市监发[2020]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20]24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第二批和2020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一、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河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河北省石家庄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河北省保定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河北省唐山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河北省秦皇岛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河北省张家口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河北省廊坊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河北省沧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河北省衡水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河北省邢台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河北省邯郸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河北省定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河北省辛集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9.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0.河北省成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1.河北省承德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2.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4.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5.河北省承德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6.河北省赤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7.河北省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8.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9.河北省大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0.河北省大名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1.河北省定兴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2.河北省昌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3.河北省东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5.河北省阜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6.河北省阜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7.河北省高碑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8.河北省高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9.河北省高邑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0.河北省沽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1.河北省固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2.河北省故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3.河北省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4.河北省馆陶县关爱退役军人


  45.河北省广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6.河北省广宗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7.河北省海兴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8.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9.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0.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1.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2.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4.河北省泊头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5.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6.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7.河北省行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8.河北省河间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9.河北省博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0.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1.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2.河北省怀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3.河北省怀来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4.河北省黄骅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5.河北省鸡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6.河北省晋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7.河北省井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8.河北省景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9.河北省巨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0.河北省康保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1.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2.河北省涞水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3.河北省涞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4.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5.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6.河北省安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7.河北省乐亭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8.河北省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9.河北省临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0.河北省临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1.河北省临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2.河北省灵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3.河北省隆化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4.河北省隆尧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5.河北省卢龙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6.河北省滦南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7.河北省滦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8.河北省滦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9.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0.河北省南宫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1.河北省遵化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2.河北省南皮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3.河北省内丘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4.河北省宁晋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5.河北省平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6.河北省平山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7.河北省平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8.河北省迁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9.河北省迁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0.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1.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2.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4.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5.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6.河北省白沟新城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7.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8.河北省青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9.河北省清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0.河北省邱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1.河北省曲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2.河北省曲周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3.河北省饶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4.河北省任丘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5.河北省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6.河北省三河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7.河北省沙河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8.河北省尚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9.河北省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0.河北省深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1.河北省深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2.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3.河北省安国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4.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5.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退役军人基金会


  126.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7.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8.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9.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0.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1.河北省顺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2.河北省肃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4.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5.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6.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7.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8.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9.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0.河北省霸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1.河北省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2.河北省望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3.河北省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4.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5.河北省蔚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6.河北省魏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7.河北省文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8.河北省无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9.河北省吴桥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0.河北省武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1.河北省武强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2.河北省武邑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3.河北省香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4.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5.河北省新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6.河北省新乐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7.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8.河北省沧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9.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0.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1.河北省邢台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2.河北省兴隆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3.河北省盐山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4.河北省阳原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5.河北省易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6.河北省永清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7.河北省玉田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8.河北省元氏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9.河北省赞皇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0.河北省枣强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1.河北省张北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2.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4.河北省赵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5.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6.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7.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8.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9.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0.河北省柏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1.河北省正定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2.河北省涿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3.河北省涿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4.河北省煤炭工业行业协会


  185.河北省毛皮产业协会


  186.河北省物资再生协会


  187.河北省产品追溯体系推广应用协会


  188.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


  189.河北省节能协会


  190.河北省花与拾公益基金会


  191.河北省煤炭学会


  192.河北省煤炭运销协会


  193.河北省讯飞人工智能研究院


  194.河北省文化旅游摄影学会


  195.河北省清河县教育基金会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2020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河北文华公益基金会


  2.河北省石家庄铁道大学教育基金会


  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非营利组织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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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8
文号:冀财税[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20]25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三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河北省石家庄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河北省晋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河北省新乐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河北省井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0.河北省正定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1.河北省深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2.河北省无极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3.河北省行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4.河北省赵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5.河北省元氏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6.河北省赞皇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7.河北省平山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8.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19.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0.河北省平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1.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2.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4.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5.河北省赤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6.河北省尚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7.河北省秦皇岛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8.河北省卢龙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29.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0.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1.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2.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4.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5.河北省滦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6.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7.河北省迁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8.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39.河北省迁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0.河北省遵化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1.河北省玉田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2.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3.河北省滦南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4.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5.河北省香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6.河北省霸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7.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8.河北省阜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49.河北省顺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0.河北省涞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1.河北省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2.河北省涿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3.河北省高碑店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4.河北省易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5.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6.河北省白沟新城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7.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8.河北省唐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59.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0.河北省曲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1.河北省定兴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2.河北省安国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4.河北省泊头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5.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6.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7.河北省阜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8.河北省桥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69.河北省邢台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0.河北省隆尧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1.河北省柏乡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2.河北省任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3.河北省临城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4.河北省临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5.河北省南和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6.河北省巨鹿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7.河北省新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8.河北省内丘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79.河北省鸡泽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0.河北省曲周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1.河北省武安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2.河北省大名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3.河北省馆陶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4.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5.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6.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7.河北省涉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8.河北省临漳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89.河北省魏县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0.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1.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2.河北省定州市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


  93.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


  94.张家口慈善义工联合会


  95.衡水市心连心公益协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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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8
文号:冀财税[202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人社发[2020]19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省本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0]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含退职)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3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9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止2019年12月31日,1945年1月1日至194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22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月增加32元;193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月增加42元。


  (四)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35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六)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负伤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48元的,补足到148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基本养老金发放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退休退职人员,暂按照本人退休时的工作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本人按月发放的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到位后,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和套算后的2019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重新按照本通知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计算,多退少补。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退休退职人员,在2019年12月底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兑现基本养老金的,按兑现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待遇。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退休退职人员(含流聘退休人员),暂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由试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试点规范到位后,再按照相应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现行渠道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事关广大退休人员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底线思维,强化宗旨意识。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基本养老金发放具体方案,搞好经办服务,调整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调待软件和工作流程调整待遇,严禁采用手工方式调待。强化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和制度建设,确保基金安全。


  (二)加强宣传引导,确保顺利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统一宣传口径,加强正面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退休人员的关心关爱。


  (三)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统筹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的支付能力,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发放到位。


  (四)落实主体责任,按时汇总上报。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核、发放、汇总上报均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基本养老金调整到位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准确计算、汇总、填报附表,依据附表逻辑关系公式进行效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平衡并按时上报。


  附件:


  1、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明细表


  2、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过录表


  3、2020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


  4、2020年调整机关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过录表


  5、2020年调整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过录表


  6、2020年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7、关于上报调待数据、总结的说明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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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7
文号:冀人社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调整全市各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相关信息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冀税发[2020]25号)要求,将各县(市、区)局对接稽查业务工作的职能由第二税务分局(所)或税源管理部门调整为风险管理部门。现将我市调整后的各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36号市税务局稽查局810室电话:5319110邮政编码:066000


  二、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综合业务股)


  管辖区域:海港区山海关区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北戴河新区


  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36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电话:5319139邮政编码:066000


  三、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综合业务股)


  管辖区域:北戴河区抚宁区昌黎县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红石路59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电话:4032319邮政编码:066100


  四、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海港区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风险管理股)


  地址:海港区燕山大街356号电话:3650020邮政编码:066000


  五、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风险管理股)


  地址:山海关区正安街17号电话:5252607邮政编码:066200


  六、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风险管理股)


  地址:北戴河区联峰北路17号电话:4042928邮政编码:066100


  七、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抚宁区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风险管理股)


  地址:抚宁区骊城大街196号电话:7129220邮政编码:066300


  八、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风险管理科)


  地址:开发区秦皇西大街369号泰盛商务大厦911室电话:3926454邮政编码:066004


  九、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风险管理科)


  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宁海道电话:3595631邮政编码:066311


  十、国家税务总局昌黎县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风险管理股)


  地址:昌黎县昌黎镇何家庄蔬菜批发市场北对面电话:2033630邮政编码:066600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卢龙县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风险管理股)


  地址:卢龙县卢龙镇永平大街西段102国道南侧电话:5978005邮政编码:066400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青龙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风险管理股)


  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路334号电话:2687005邮政编码:0665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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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有关法律授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所附《河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热卤水、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按共生矿和主矿适用税目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未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由省政府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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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0
文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税函[2020]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同意,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企业。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二、试点企业资格的确定


  试点企业应向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审核表(附件1)。


  (二)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线上服务能力合格的证明资料。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书面承诺(附件2)。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经省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局发文进行资格确认。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附件3)。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或1%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附件4)。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总结前期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的部署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河北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务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局。


  (三)各单位应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分析试点企业运行数据。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四)各单位应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审核表


  2.不收取任何费用承诺书


  3.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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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4
文号:冀税函[2020]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对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如下:定期定额户可以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在申报期限内,由税务机关向银行发出划缴税款通知,银行据此从定期定额户签约账户划缴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4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明确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典型调查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全省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管理实践,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增长变化情况,本着既要保证调查质量,又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确定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三、如何确定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举例:某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设立登记,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税务机关核定其定额为每月4万元(不含税收入),则该个体工商户2020年的定额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


  四、定期定额户何时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4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举例:上述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中,在4月至8月实际销售收入(不含税收入)分别为4.5万、6.5万、6万元、7万元、8万元,因5月至8月销售收入连续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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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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