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税控开票软件及相关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好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将现行16%、10%的税率分别降至13%、9%的改革精神,确保纳税人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的税率顺利开具发票,自3月18日起,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在4月1日前进行升级。


  一、金税盘用户升级指南


  (一)升级方式


  本次升级提供自动升级和手工升级两种方式


  1.自动升级:纳税人在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后,软件自动进行升级。


  2.手工升级:纳税人通过以下途径手工下载升级程序进行升级:


  (1)登录一诺云网


  (http://js.enuoyun.com/)下载中心下载;


  (2)通过一诺365平台下载中心下载。


  升级注意事项:


  (1)为保证数据安全,如果需要下载开票软件安装程序,请务必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从正规渠道进行下载。


  (2)升级前请保障网络畅通,将杀毒、安全软件暂时关闭。


  (3)登录开票软件前,请确保金税盘正常连接。


  (4)请确保C盘和开票软件安装盘空间足够。


  (二)升级期间服务保障


  升级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金税盘开票软件服务热线:95113。


  (三)升级成功标识


  升级后开票软件版本为V2.2.33.190318,升级后新版软件如下图: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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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控盘用户升级指南


  (一)升级方式


  本次升级提供自动升级和手工升级两种方式。


  1.自动升级:纳税人在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后,软件自动进行升级。


  2.手工升级:


  (1)登录河北九赋官网


  (http://he.baiwang.com.cn)下载中心下载后自行安装。


  (2)电话安装:对于自动升级安装不成功的,服务单位通过电话远程指导用户进行安装。


  (3)网络安装:自行安装或电话安装不成功的纳税人,由服务单位通过网络协助或上门进行安装。


  升级注意事项:


  保障网络畅通,将杀毒、安全软件暂时关闭;多个税控盘同时使用一个软件,升级软件后需分别插入税控盘登录开票软件。


  (二)升级期间服务保障


  全国24小时服务电话:4006112366


  河北省服务电话:0311-89862000


  (三)升级成功标志


  升级后开票软件版本为V2.0.29,升级后新版软件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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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系统升级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为确保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能顺利开具新税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尽快完成系统改造和对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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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政办字[2019]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各统筹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缴费。


  2019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使用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今后年度过渡办法,按照国家要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强化缺口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抓紧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19年度基金上解比例按照3.5%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调剂方案,充分发挥内在激励约束作用,更好地均衡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增强基金可支付能力。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目前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按照省统一部署,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省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测算降低社保费率对当地社保基金收支产生的影响,加强预测预警,制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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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3
文号:冀政办字[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高认办[2019]10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000家任务目标,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需提供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材料。其中网络材料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申报,纸质材料按照国家高企网站申报材料及附件清单内容依次打印,一式一份。


  (二)附件填报要求:


  1.知识产权情况


  由国网直接选取生成的知识产权可不用上传附件,自行填报的需上传附件:知识产权证书(已发放)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等;相关专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转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备案证明等;Ⅱ类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人力资源情况


  需上传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3.研究开发活动情况


  附件需上传近三年研发活动总体情况说明(重点说明近三年研发工作总体思路、研发方向、所属技术领域、研发组织管理、成果数量及对企业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作用);科技项目立项报告,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协议。


  4.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


  附件需上传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发票等。


  5.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已关联的IP无需提供。


  转化结果证明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合同、发票、查新报告、客户验收报告等材料;


  新产品:新产品证书、生产批文(药类的)、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检测报告、企业标准等一种或多种材料;


  新设备:设备说明书、设备备案文件、发票等;


  新技术应用:多个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解决产品性能质量或生产效率问题情况等;


  样品/样机:检测报告、毒理报告、用户报告、说明书等。


  6.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管理组织情况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需上传《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辅助账管理办法》等;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的企业,需上传研发机构建立证明材料、研发场地及设备照片、产学研合作协议等;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需上传《科技成果管理及激励制度》《创新创业技术管理办法》等;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的企业,需上传《科技人员培训制度》《职工技能培训制度》《人才引进措施》《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


  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需上传标准证明材料,包含标准封面和显示有申报企业名称参与制定该标准的相关页面等。


  7.企业成长性情况


  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等。


  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近一年的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事务所承诺函等。


  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近三年研发项目情况表、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汇总表、三年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明细表编制说明、情况说明、审计单位营业执照、资格证书、事务所承诺函等。


  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重点户企业财务报表(年报)等。


  三、申报归口管理部门


  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石家庄市科技局、承德市科技局、张家口市科技局、秦皇岛市科技局、唐山市科技局、廊坊市科技局、保定市科技局、沧州市科技局、衡水市科技局、邢台市科技局、邯郸市科技局、定州市科技局、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保定高新区管委会、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唐山高新区管委会、燕郊高新区管委会。请各申报企业在申报网站选择受理机构并提交时,自行选择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书封皮统一选择河北省认定管理机构。


  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纸质材料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信息一致,并在申报材料中加盖公章。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人:孙东伟张国庆


  联系电话:0311-85891859


  省高企协会联系人:刘蕾


  联系电话:0311-86251867


  技术支持:王童玲


  联系电话:0311-66507552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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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1
文号:冀高认办[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部分河北普通发票增加防伪标识的通告

为了加强和规范河北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对河北定额发票、河北汽车客票(机打)、河北门票三种普通发票增加防伪标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加防伪标识票种


  (一)河北通用定额发票


  河北通用定额发票(含J、K、L、M版)在发票联及存根联增加浮雕防伪底纹标识,底纹显示为“河北税务”和对应版式的“票面金额”,底纹颜色为黑色。


  (二)印有单位名称的河北定额发票


  印有单位名称的河北定额发票发票联及存根联增加浮雕防伪底纹标识,底纹显示为“河北税务”,底纹颜色为黑色。


  (三)河北汽车客票(机打)


  河北汽车客票(机打)在发票联增加浮雕防伪底纹标识,底纹显示为“河北税务”,底纹颜色为浅蓝色。


  (四)河北门票


  河北门票(含01、02版)在发票联正面(企业自定区域外)、背面增加浮雕防伪底纹标识,底纹显示为“河北税务”,底纹颜色为浅灰色。


  二、增加防伪标识普通发票使用时间


  增加防伪底纹标识的河北普通发票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


  三、未增加防伪标识普通发票限用时限


  增加防伪底纹标识后,没有防伪底纹标识的河北通用定额发票、河北汽车客票(机打)可使用至2020年9月30日,印有单位名称的河北定额发票、河北门票用至使用完毕。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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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19]36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河北省合益荣慈善基金会


  2.河北省海生慈善基金会


  3.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


  4.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5.河北省普进公益慈善基金会


  6.承德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河北地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邯郸市紫山公益基金会


  9.河北衡水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


  11.河北省德盛公益基金会


  12.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3.河北省隆基泰和慈善基金会


  14.河北省东海爱心助学基金会


  15.河北省慈善总会


  16.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研究会


  17.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8.河北省工艺美术学会


  19.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协会


  20.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21.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协会


  22.河北省企业联合会


  23.河北省陶瓷玻璃行业协会


  24.河北省中医康复学会


  25.河北省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会


  26.河北省医养结合促进会


  27.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


  28.河北省浙江商会


  29.河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30.河北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研究会


  31.河北省教育会计学会


  32.河北师范大学校友会


  33.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


  34.河北省品牌服装流通商会


  35.河北省会展业协会


  36.河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37.河北省兵工学会


  38.河北省电力行业协会


  39.河北省燕赵文化研究会


  40.河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41.河北省军民融合促进会


  42.河北省浙江企业联合会


  43.河北省水利行业协会


  44.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45.河北省爱心互助协会


  46.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47.河北省质量文化协会


  48.河北省教育学会


  49.河北省铸锻行业协会


  50.河北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研究会


  51.河北省畜牧业协会


  52.河北省企业信用研究院


  53.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54.河北科技学院


  55.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56.河北美术学院


  二、非营利组织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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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3
文号:冀财税[2019]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推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二、提供资料


  (一)缴税困难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及有关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涉税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受灾、受损材料。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提供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材料。


  (四)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资料。


  土地权属等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三、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可在当年申请。


  四、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县(市、区)税务机关。


  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定州、辛集市除外)须向设区市税务机关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将于2019年5月31日执行到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困难减免税情形


  1.《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是指:由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确认,确实发生的风、火、水、地震等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达到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20%(含)或总资产的20%(含)。


  2.《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鼓励类产业是指: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是国家鼓励类产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且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组织。


  3.《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4.《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承担政府任务是指: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令性要求,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的任务;或取得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成本的任务。


  5.《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所称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达到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20%(含)或总资产的20%(含)。


  6.《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是指: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是国家限制类产业。


  (二)关于受理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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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启用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申报流程,方便河北省消费税纳税人快捷办税,我局在电子税务局启用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以增值税发票信息为核心,提取并计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数据,自动生成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实现除需要纳税人自行手工填写数据外的快捷申报。


  纳税人需核实确认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自动生成的数据。经核实,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数据。


  二、对于需要纳税人自行手工填写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栏次,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及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自主填写。


  三、对于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前,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四、启用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是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一项措施,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优化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了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特公告启用。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如实办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是便捷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的一项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施行该项措施,不改变纳税人真实、可靠、完整纳税申报的法律义务和由于错误申报产生的法律责任。


  2.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次数据产生的途径。目前,以下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栏次,由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减(免)数量”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一部分“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中的“本期外购入库数量”栏、第二部分“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领用存”中的“本期入库数量”栏;《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本期销售数量”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合计”栏。除上述栏次外,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的其他栏次由纳税人手工填写,或手工填报二级附表有关栏次数据后,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与之相关的一级附表栏次数据。


  3.明确了申报减免消费税应履行的程序。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增加了《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信息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税收减免备案”信息的校验关系。若电子税务局提示比对异常,纳税人无法提交申报信息。


  4.明确了该功能启用施行日期。电子税务局成品油消费税“一键申报”功能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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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制定了《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4日


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应在出口零售货物次月(按季纳税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第三条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的销售额。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其他系统的相关数据,结合企业留存资料,加强对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管理,对不符合免税情形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在综合试验区内设立的,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本公告对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发布的《河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主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业务的申报管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出口适用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业务的次月(按季纳税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2.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的销售额。


  3.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核算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4.明确了该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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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人社字[2019]16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省局第三税务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降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降费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1%政策延长到2020年4月30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时,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含补缴,下同)所属期为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费款,按原缴费比例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精准核定缴费基数


  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2019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各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费款所属期属于2019年1-4月份的,使用2018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失业保险使用各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核定;费款所属期属于5月(含)以后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统一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自2020年起,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使用最近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已核定的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重新核定。


  每年根据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对已缴纳费款进行差额补(退)收。多缴纳费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冲减以后期别缴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优先选择冲减以后期别缴费,确需退费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从支出户退还本人。


  三、做好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


  各地要集中力量,搞好降费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为落实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省统一部署调整信息系统,优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决不允许给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添麻烦,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要充分测算降费对基金收支产生的影响,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和调配使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市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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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冀人社字[2019]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稻谷加工、谷子加工、单板加工、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水产品冷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等9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上述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二、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2。


  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4。


  五、增补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标准见附件5。


  六、本公告除第二条外,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中成药生产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部分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酒及酒精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序号第7、59所列核定扣除标准、《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附件4)第46、47、49所列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稻谷加工等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2.中成药生产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3.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4.植物油等行业部分纳税人调整后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5.增补的液体乳及乳制品等行业部分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在全省对从事稻谷加工等9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对已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部分行业、部分纳税人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增补。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稻谷加工、谷子加工、单板加工、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水产品冷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其他皮革制品制造、中成药生产、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部分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从事稻谷加工、谷子加工、单板加工、纤维板制造、刨花板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水产品冷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等9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行调整。


  (三)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四)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五)增补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四、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于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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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政策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政策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了更好地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改进税费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地方教育附加。


  (二)纳税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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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税[2019]23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土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通如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顿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做纳的增值税、城育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返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们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侦测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暂无]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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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7
文号:冀财税[2019]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9月20日17时至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9月20日17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含简易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迭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认证、勾选、验旧、退回、缴销、查验;增值税发票代开(含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代开发票作废、冲红;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同时,“河北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将停止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迭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起,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完毕,所有业务恢复正常办理,同时启用具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功能的“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车辆购置税申报、发票领用、房产交易等涉税事项,尽量降低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按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河北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更加完善,性能更加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停止服务。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培训并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参加培训和下载辅导资料,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待时间过长等情况。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停办业务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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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5179 时间:2019-09-04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2条,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8个地市税务局明确个人出租(转租)按租金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比率,截止目前廊坊市的比率最高为8%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整理:TPSZSMART


 


  TPSZSMART按:《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6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第一款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从公开信息看目前有8个地市(沧州市征求意见)已经明确: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比率,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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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现将张家口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规定了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同时,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为落实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发布了2019年第4号公告,对张家口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两条,分别明确了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时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例1.自然人A出租住房一套,月租金5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1000元,缴纳房产税100元,无法提供修缮费用支出的凭证,则可以按照租金收入的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5000×5%=2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10%=25元。


  例2.自然人B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B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无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缴纳房产税60元。则可以按照租金收入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3000×5%=1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10%=15元。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例3.自然人C出租住房1年,租房协议约定,租金按年收取,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60000元。没有发生修缮费用,则可按月分摊该收入,分摊后月租金=60000÷12=5000元,每月缴纳房产税1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1-20%)=392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920×10%×12=4704元。


  例4.自然人D出租住房1年,租房协议约定,租金按年收取,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60000元。假设发生修缮费用1000元,未提供合法、准确凭证,缴纳房产税1200元,则可按月分摊该收入,分摊后月租金=60000÷12=5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5000×5%=2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10%×12=300元。


  三、《公告》实施日期


  《公告》明确了施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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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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