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皖人社秘[2023]160号 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3]160号              2023-6-29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数据资源局,合肥、宿州市政务服务局:

  现将《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数据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打造更加标准、规范、便利的工伤保险公共服务,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全流程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安徽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2〕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对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的集约整合,积极构建紧贴群众需求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格局和数据共享、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协同高效的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实现“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持续提高单位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旧伤复发申请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依规提出办理申请。

  三、主要内容

  (一)整合事项“集约办”。改变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分别受理模式,依托安徽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对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整合、精简,合理调整优化前后置顺序、完善业务流程,形成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提取的证明材料,通过线上共享、统一分发方式,实现“一次提交、多次复用”。

  (二)线上申请“快速办”。依托安徽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网上申请,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求线上自主选择办理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涉及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相关办理信息,开展联动审批,强化线上线下审批协同,实现“一次登录、一键申请、一网通办”。

  (三)线下申请“综合办”。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行线上、线下可同步受理,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填写《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勾选需要一次办的服务事项,有效解决单位和个人“多个地方跑、多个窗口跑、一个窗口跑多次”问题。

  (四)告知承诺“简便办”。对于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时,不再要求申领人员提供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证明等,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只需“承诺”即可办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延伸服务“帮您办”。强化内部数据共享应用,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有关事项办结后,同步推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其他相关业务场景。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业务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加强对五至十级伤残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单位和个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结论下发同时告知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由商业保险机构及时兑现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六)随时查阅“明白办”。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申请后,实现办理情况实时查询。线下受理的申请,各环节信息即时同步至线上查询功能模块,便于单位和个人查询。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环节受理和完成时主动短信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流程

  (一)办理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填写《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选择需要一次办的服务事项,并上传(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于各事项重复材料或重复信息只需提交(填写)一份(次)。

  (二)受理审核。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办审核,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有关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材料。

  (三)事项办理。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步获取,依据申请人选择事项按规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对工伤认定结论存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待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完成,并经申请人确认后按规定继续办理。

  (四)办结告知。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做出后,及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法定时限内当面或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将办理结果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其他业务场景。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认真实施。实施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确保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卫健、数据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数字赋能”要求,依托安徽省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病历资料、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长三角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等数据共享、授权获取、联网查验,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可及性,切实方便单位和个人。

  (三)注重宣传,加强引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实践成效,积极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深入挖掘典型做法和经验成效,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

  附件:

  1.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

  2.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流程图

《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12 16:38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更加标准、规范、便利的工伤保险公共服务,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数据资源局联合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全国首个省级多部门推动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的省份。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实施方案》将“工伤一件事”纳入实施范围,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全流程工作效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主题教育活动认真开展调研,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根据我省工作实际,起草《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

  三、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旧伤复发申请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依规提出办理申请。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是对14个事项申请材料进行整合,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提取方式实现材料共享和多次使用。二是明确线上、线下办理要求,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求线上自主选择办理全部或部分事项,也可线下填写《工伤保险“一件事一次办”联办事项申请表》,勾选需要办理的服务事项。《实施方案》要求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步获取信息,开展联动审批。三是对于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时,不再要求申领人员提供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证明等,只需“承诺”即可办理。四是延伸服务事项,《实施方案》提出工伤保险有关事项办结后,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业务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加强对五至十级伤残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工伤认定结论下发同时告知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五是办理情况实时查询,线下受理的申请同步至线上查询功能模块。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环节受理和完成时主动短信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五、办理流程

  《实施方案》明确办理的流程包括办理申报、受理审核、事项办理、办结告知四个环节。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选择需要一次办的服务事项,并上传(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于各事项重复材料或重复信息只需提交(填写)一份(次)。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补证的材料。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做出后,及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在法定时限内当面或邮寄送达。根据申请人意愿将办理结果推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其他业务场景。

  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伤认定决定存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此,如出现上述情况,《实施方案》规定办理机构将待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完成,并经申请人确认后按规定继续办理。

  六、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已经印发,由于现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需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升级改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省直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并指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单位: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韩笑

  联系方式:0551-6266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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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9
文号:皖人社秘[2023]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政办发[2023]4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49号            2023-8-21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现就阶段性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2023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

  (三)加大“直补快办”落实力度。按照自治区明确的“直补快办”内容、标准、时限,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出台政策,支持企业扩大岗位供给。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2023年全区“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不少于2000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不少于4500人,面向基层和南疆地区倾斜。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团委等

  (五)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在2023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情况清算过程中,结合企业招聘人数、现有职工工资水平以及效益支撑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

  (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充分发挥公务员招录工作对服务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常态化做好招录工作。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有序面向其他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定向选调优秀毕业生,充实交通枢纽、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区域部门机关单位及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2023年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事业单位分类考试,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快后续招聘工作进度,稳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

  (七)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见习岗位,2023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10000个,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开展就业见习不少于5000人。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团委、工商联等

  三、强化困难群体就业帮扶

  (八)做实困难人员托底安置。按照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等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就业援助“暖心活动”,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

  (九)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达到启动条件时,各地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区统一最低标准20元/人·月。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等

  四、提升就业服务保障能力

  (十)开展各项就业服务。持续深化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各地紧紧围绕我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深入挖掘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24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服务活动。要加大对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等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用工摸排,形成需求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促进岗位供需匹配。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十一)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用足用好支小再贷款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信贷资源,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新疆银保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二)增强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开展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全区创建5个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各地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便利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大赛,帮助创业者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全年实现新增创业4万人以上,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展期内财政不予贴息。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十三)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紧紧围绕自治区“八大产业集群”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面向农村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技能+政策法规”组合式培训,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工作,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织领导机制。要结合实际,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优化调整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及时公开发布。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加速释放政策红利,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五)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明确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相关补助政策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六)加强分析研判。强化网上就业分析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强化就业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测,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提前研究应对举措,及时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七)强化宣传解读。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宣传自治区持续扩大和稳定就业的各项举措和成效,报道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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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1
文号:新政办发[2023]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医保联[2023]29号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3]29号           2023-10-7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吉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现就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6:2.4:1.6,即中央财政384元,省级财政153.6元,市县财政102.4元。其中,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8:1.2:0.8,即中央财政512元,省级财政76.8元,市县财政51.2元。同时,伊通县、长白县和前郭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省级优惠政策,即中央财政384元,省级财政204.8元,市县财政51.2元。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23〕757号)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各统筹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2月5日前将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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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7
文号:吉医保联[2023]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建筑[2023]2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建筑[2023]22号         2023-10-18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经商有关厅局,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8日

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助推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制定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如下:

  一、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措施清理工作,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打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优化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人设置评标规则,明确类似工程业绩、企业资质资格加分项、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规范“评定分离”使用范围、评标定标规则,不得设置所有制歧视条款排斥民营企业。

  二、优化资质审批管理。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支持民营建筑龙头企业的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建造师业绩申请本省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支持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民营建筑企业使用其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业绩(不含已分包的专业工程),申请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到2027年新增民营特级建筑业企业10家。

  三、搭建帮扶互助平台。联合工商联、工信、商务等部门搭建企业帮扶互助平台,促成一批龙头企业、央企、国企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开展点对点帮扶,在工程承揽、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方面交流扶持,助力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打造产业链供应链,夯实产业发展根基,推动行业降本增效。指导各地应用联合体信用分和投标业绩规则,支持有实力、信用好的民营企业与优势央企国企组成联合体,参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标。

  四、支持民企申优创优。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创建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施工和重要技术创新,开展帮扶指导服务,提升项目工程质量水平。推动民营勘察设计企业发展,支持民营勘察设计企业参与行业技术交流,繁荣设计创作,申报优秀勘察设计成果认定。支持为项目提供BIM、智慧工地等信息化应用服务企业参与“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评选。

  五、激发企业创新驱动力。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科技开发项目,鼓励试点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建立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成果库,支持民营企业先进成熟科技成果入库。支持民营企业科技人才作为负责人或骨干承担或参与行业科技任务。

  六、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以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智能化、钢结构、隧道和消防为重点领域,以建筑之乡为实施载体,开展建筑业企业“专精特新”创建行动。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库,做好跟踪监测,实施精准培育。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对优质中小企业基于研发奖补,形成一批数字化转型优势建筑企业。探索实施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支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带头将专业工程择优分包给优质诚信的专业承包企业,带动中小民营企业做专做精。

  七、推动劳务企业实体化经营。开展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转型发展,鼓励现有劳务班组成立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培育专业作业企业1000家。支持建筑之乡和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试点工作,将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

  八、加强企业人才培育储备。建立完善住房城乡科技专家库,大力培养民营企业青年科技人才,吸纳青年专家进入科技智库。挖掘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建筑设计师,培育省级勘察设计大师等行业领军人才。建立工程总承包复合型人才培育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统揽全局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民营建筑业企业召开专场招聘会,为企业发展注入人才新动能。打造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大军,持续推进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一级及以上的民营企业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到2027年新增岗位技能工人20万人,高级工以上建筑工人2万人,推动建筑工人技能整体水平提升。

  九、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深化推进欠薪欠款“点题整治”,坚持现场排查和投诉处理相结合,推动欠薪欠款线索化解。严格落实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务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加强欠薪欠款问题源头治理。强化信息化过程监管,精确预警、高效化解欠薪欠款风险隐患。总结施工过程结算试点经验,在国企投资项目大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将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十、完善服务机制。加强亲清政商关系建设,推动各地成立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专家、专业律师多方共建的服务小组,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协调解决相关行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共性问题。构建便捷畅通的涉企信息直达通道,实现助企服务常态化、排忧解难精准化、诉求办理机制化、问题解决实效化。加强宣传推介,积极举办(承办)工程类会议,展示民营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成果,向社会推介优质民企。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在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科学谋划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新举措,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取得实效。省厅按照本方案对各设区市推动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效开展总结评估。各设区市建设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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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8
文号:闽建筑[2023]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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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3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评协[2023]20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3]20号           2023-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规范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规范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以下简称自律检查),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资产评估准则等情况实施的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是指接受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律检查主要包括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资产评估协会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组织开展的自律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资产评估协会依据投诉举报、信息技术手段、日常监管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或受财政部门、其他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的专案、专题等自律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实施专项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包含行政监督检查和自律检查工作内容的联合检查。资产评估协会通过联合检查实施自律检查的,按照联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自律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自律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依法合规、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七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自律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自律检查工作,也可接受中评协委托进行自律检查。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资产评估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资产评估师担任。

  资产评估协会开展自律检查工作应当由不少于三名检查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组的检查质量及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

  第九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连续登记执业5年以上;

  (二)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评估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五)资产评估协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资产评估师担任检查组组长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有不少于2次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检查经验。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检查组工作安排;

  (二)全面完整履行检查程序;

  (三)检查档案文件资料;

  (四)收集证据材料;

  (五)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六)形成检查结论;

  (七)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八)资产评估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取、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

  (二)查阅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制度;

  (三)查阅与自律检查相关的文件、凭证和资料;

  (四)查阅评估信息系统软件等网络运行流程和相关记录文件;

  (五)按照检查要求对所查阅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记录;

  (六)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印;

  (七)就有关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八)资产评估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加强自身约束,禁止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被检查对象)的住宿安排;

  (二)违规使用被检查对象的交通工具;

  (三)接受被检查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四)收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五)由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

  (六)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八)未经批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九)将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客户的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或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十)以检查为名,向被检查对象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协会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根据需要成立资产评估技术咨询专家小组,负责检查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检查对象、范围及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自律检查工作安排,确定被检查对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上年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五)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六)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

  (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异常的;

  (八)一年内新设立并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或当年首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

  (九)首次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

  (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

  (十一)累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百分之五十以上合伙人变更的;

  (十二)资产评估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十三)发生合并、分立的;

  (十四)资产评估协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的自律检查工作,如实接受检查组访谈询问,提供资产评估档案、文件资料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自律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准则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

  (四)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

  (五)资产评估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原则上以被检查对象上一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主,必要时可延伸。

  专项检查范围根据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协会应当在被检查对象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检查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条 自律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前期准备、进驻检查现场、实施检查并形成检查底稿、交换检查意见并形成检查报告、向资产评估协会汇报、检查材料移交等。

  (一)资产评估协会在实施检查工作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被检查对象,提前向被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需提交的资料以及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2.指导被检查对象提交资料和进行自查。

  3.成立检查组,签署承诺文件、组织内部培训、制定检查方案。

  4.其他需要的准备工作。

  (二)检查组进驻检查现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召开进点会,宣读和递交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检查工作纪律、需要配合的事项。

  2.听取被检查对象对自身基本情况、自查情况和配合检查情况的报告。

  3.对被检查对象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查验,确定所提供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对需要补充的资料列出清单,交由被检查机构按时提供。根据工作场地的实际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三)检查组实施检查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依据被检查对象的有关资料,选取重点检查的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选取报告时,应实现对总部和分支机构全覆盖,并兼顾不同类型的评估业务。

  2.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指南、指导意见,采取审阅、查验、抽查、询问、访谈、意见交换等检查方式,对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的规范性和完备性、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成员应当在分工职责范围内进行交流和判断,最终形成统一意见。

  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对无异议的检查问题,由被检查对象签署“情况属实”并在检查工作底稿及附件上盖章。对有异议的检查问题,由被检查对象补充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对相关材料出具认定意见。未在检查期间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对检查意见无异议。检查组长对工作底稿及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复核。

  (四)检查组与被检查对象交换意见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向被检查对象下达《检查意见函》,取得检查意见函送达回证。

  2.被检查对象反馈意见或说明,并补充相关资料。

  3.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意见或说明进行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

  4.检查组根据被检查对象沟通意见情况形成检查结论,按照要求撰写检查报告。

  (五)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向资产评估协会汇报检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资产评估协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等所有检查资料移交资产评估协会。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可根据需要对检查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十三条 采取其他检查方式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确定检查程序。

  第五章 自律惩戒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视其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自律惩戒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建议,由惩戒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议,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通过发函、谈话提醒、强制培训等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

  (二)对应当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规定进行自律惩戒;

  (三)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每年的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和自律惩戒、处理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检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存档,并设立电子档案。其中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没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检查材料,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专项检查工作形成的检查材料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存档,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协会应当在每年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自律检查工作作出全面总结,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检查办法,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06年5月16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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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4
文号:中评协[2023]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评协[2023]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3]19号             2023-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各级资产评估协会与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首席评估师及其资产评估师(以下统称谈话对象)进行交流,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管理手段。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存在《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谈话提醒工作,并负责大型证券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业务和重要事项的谈话提醒。

  地方协会负责中小型证券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业务和本辖区所有评估机构的非证券评估业务的谈话提醒,也可接受中评协委托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书面或其他适当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第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对谈话记录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七条 谈话对象不能按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评估协会请假。针对同一问题的谈话提醒,谈话对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第八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按要求报送资产评估协会。

  第九条 谈话对象未经资产评估协会同意,不参加谈话提醒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自律惩戒。

  第十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谈话提醒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06年5月16日印发的《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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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4
文号:中评协[2023]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1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10号          2023-7-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1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8%(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8年至1952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3年至1947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2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2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7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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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1
文号:沪人社规[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1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16号             2023-6-2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32元。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6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对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于上述两个参数发生变化,今年本市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继续对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从何时进行调整?

  答:为进一步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增强其获得感,自今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2023年当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三、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幅度是多少?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32元。

  四、今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次调整后抚恤金最低标准的,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946元的最低标准计发,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按每人每月203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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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6
文号:沪人社规[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7号          2023-4-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成功创业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创业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扶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构建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活动各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质效。

  “十四五”期间,依托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院校创业指导站、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等资源,以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为基础,开发系列创业培训精品课程;培育覆盖各类创业培训课程的师资队伍,支持一批优秀创业培训师资建立创业指导工作室;加大优质创业培训机构扶持力度,打造一批具有较高水平、较强影响力的创业培训示范基地。

  二、培训范围

  遵循创业活动的规律,开展覆盖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创业初创期、创业发展期等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

  (一)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培训。各区就业促进中心按照公益性和适需性原则,对本市有创业能力提升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劳动者,重点面向本市各类职业院校和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群体、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开展创业意识激发期和创业准备期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二)创业初创期培训。鼓励具有相关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对本市有意改善创业组织经营情况的已创业者开展创业初创期培训。创业初创期培训由创业培训评价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并对评价合格的培训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本市创业3年内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持股合伙人,通过培训获得创业初创期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补贴资金从市就业促进中心单位预算中列支。同一人参加同一创业初创期培训项目只可申请1次补贴,同一人享受初创期培训项目补贴不超过3次。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等在线方式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培训费补贴,经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并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创业发展期培训。市、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创业者需求,对有意扩大企业规模的创业者,重点面向已获得创业大赛奖项或风险机构投资的企业负责人,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组织开展创业发展期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三、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马兰花计划”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建设本市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各类技术标准体系,发布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项目)专业设置标准和评价规范,加强对创业培训师资、课程、教材、机构等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

  (二)强化数字化管理应用。市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管理要求,遴选创业培训评价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并对创业培训及评价实施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实现培训机构全覆盖、培训人员全实名、培训过程可追溯、培训质量可监控。各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数字化管理应用,提升创业培训评价质量。

  (三)促进培训机构发展。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发动职业培训机构、各类院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优势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并通过建立优奖劣汰的机制,选树一批创业培训示范机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审批创业培训机构(项目)资质,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各类院校经申请获得创业培训项目资质后开展创业培训。

  (四)提升培训课程质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和支持相关学校、培训机构等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区域特色资源,对各类创业群体的各创业阶段,开发创业培训精品课程。经市就业促进中心评估认定的创业培训精品课程,可给予开发机构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16号)第五条对于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额度确定,并将其纳入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培训课程体系。鼓励和支持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制作数字化课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创业培训。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市、区就业促进中心依托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完善资格审核、质量评估机制,实现创业培训师资实名制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和评估考核,对未达到评估标准的及时退出创业培训师资库。组织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支持优秀创业讲师成立创业指导工作室,提升创业培训师资培训指导能力,培育一批优秀创业培训讲师。

  (六)规范评价和证书管理。创业培训评价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由评价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做到评价与发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各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评价质量进行督导管理。市、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培训工作分工负责创业培训相关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管理信息安全、流向清晰、数据准确,维护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加强培训后跟踪服务。创业培训机构应为参训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建立学员服务记录,记录学员基本情况、创业进展情况等信息。各区就业促进中心要整合各类创业服务资源,统筹推进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有效衔接,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跟踪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制定;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创业培训评价管理服务机构的确定和指导管理,技术标准制定,培训课程和师资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创业培训项目实施效果监督等工作。各区要落实责任部门,加强人员保障,制定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区应根据创业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方案,加强区域内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推进。各区要做好创业培训的日常管理、过程监督、考核监督、证书管理等一体化指导服务,要借助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定期对培训情况、培训机构以及培训师资进行监督与评估。各培训评价组织方要严格按照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评价。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做好创业培训资金保障,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创业发展期培训的讲师授课、场地、教材、评价证书印制等,以及创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相关经费按职责分工列入同级就业促进中心单位预算统筹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主题宣传活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加大创业培训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平台,广泛宣传创业者、创业培训师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管理人员的典型事迹,发挥示范作用,交流工作经验,深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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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7
文号:沪人社规[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5号            2023-3-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网上办理,也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在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选择。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4%,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1%。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

  五、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年限不满15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确定在本市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八、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医保退休待遇认定等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等待期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本市灵活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以集体参保的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凭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本市家庭农场凭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十、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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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31
文号:沪人社规[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2号           2023-3-7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用人单位稳岗扩岗,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3〕1号)相关要求,现就本市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吸纳同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1次就业补贴。

  三、资金渠道

  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申请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形成符合条件的补贴单位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补贴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审核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做好资金保障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做好业务指导和经办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各环节有效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并做好用人单位政策咨询和指导工作。

  (三)各区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发放补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本市高校2023届毕业生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就业促进中心统计汇总后提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贴资金。

  (三)各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对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制订就业补贴政策。对象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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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7
文号:沪人社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发[2023]5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3]50号            2023-9-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团市委、妇联、残联、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催生更多市场主体,推进创业富民,更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业带动就业,聚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科研人员等重点群体,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完善政策扶持和孵化服务,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动力,为实现高质量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底,通过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优化提供创业服务,支持更多重点群体投身创业活动,形成创业主体多元、创业层次提升、创业领域扩大、创业形式丰富的高质量创业新格局。力争实现每年支持成功自主创业20万人(其中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3万人、农民6.5万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1.2万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0.5万人次,农村返乡入乡创业人数累计50万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能够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增收。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创业生态环境。提升市场准入准营和退出便利化水平。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便利化,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全面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强化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进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网上办理,推广实施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远程评审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规范。升级企业开办“全链通”系统,提升变更(备案)、跨区域迁移全程网办水平,提高企业“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掌上办理”服务能力。加大市场主体精准帮扶力度。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优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相关政策措施,降低转换成本。建设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站点,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周期。增强产业发展接续性和竞争力。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完善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引导电商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入驻开辟绿色通道。清理废除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政策措施。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融通带动形成协同创新合力,搭建大企业、高校院所与中小企业之间协同创新平台,实现供给与需求、技术与市场的深度对接,营造良好发展生态。(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创业主体全生命周期政策扶持。落实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创业孵化、创业项目等各类补贴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备案的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各地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全面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各地充实创业担保基金,鼓励各地引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担”。提升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效能,推动担保基金有效履行代偿责任,促进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稳健运行。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推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网上申请和审批,注重加强对借款人的跟踪指导服务。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支持金融机构围绕“稳岗扩岗”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加“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将投放低息信用贷款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稳定用工5人以上的民营企业和3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重点向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提高企业受益面和受惠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扩大“苏服贷”“苏科贷”“小微贷”“苏农贷”“苏质贷”“巾帼科创贷”“乡村振兴巾帼贷”“苏创融”“e推客”等投放规模。发挥专项基金作用。发挥省博士后创投中心作用,支持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发挥江苏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作用,开发青创金融产品,为硬核科技、乡村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直接资助、免息借款或创业贷款等形式的配套资助,缓解青年创业融资难题。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重点创业群体。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实训等活动,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商业实战模拟等“沉浸式”体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意设计成果落地转化,引导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创业。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加快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常态化创业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经营性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引导退役军人在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安保及社会服务等领域创业,培育一批具有潜力、产品质量好、诚信度高、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引导一批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支持农民创业。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推动做大做强做优,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更多市场主体。加强劳务品牌建设,鼓励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发挥专业所长和从业经历等优势开展创新创业,持续推进乡土人才“三带”行动计划,推广“技能人才+特色产业+特色区域”模式,形成劳务品牌创业集聚效应。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农民开展电商创业。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增加就业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同等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充分激发人才评价的就业拉动效能。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强化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发挥部省共建留创园和省留创园作为海外人才集聚主阵地作用,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园区配套建设留创园,加强项目申报、投融资、创业培训、涉外联络、市场推广与产业对接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强化以才引才,用好港澳引才桥梁。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根据实际发展夜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在家政服务、养老托育、摆摊设点等投资少、风险小的项目创业。允许以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提供维权“绿色通道”和法律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渐退缓退政策,对低保对象因就业创业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缓退期。(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创业服务质量。拓展创业服务内容。制定江苏省公共创业服务指引,梳理公共创业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布服务目录和服务流程。集聚各方优质创业服务资源,健全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构建智慧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公共创业服务,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推动更多创业服务事项“打包办”“畅通办”,全面推行创业登记实名制管理,精准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实施精准创业指导。组织开展“创响江苏”创业指导专家基层行、苏创大讲堂、青年创业导师结对问诊、女企业家创业导师进校园、民营企业进高校“三个一”(一场创业创新分享会、一场企业人才招聘会、一场校企产学研对接会)、残疾人创业指导等活动,通过主动对接、定期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对重点群体创业进行分类指导。提供人力资源支持。通过唱响做实“创响江苏”四季歌,建好用好“苏心聘”APP、高校毕业生就业掌上宝、“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江苏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组织“百校千企万岗”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云聘大会、“职为她来”云聘会等活动,面向各类创业项目人才引进和招聘用工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对接洽谈活动,为重点群体创业实体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强化人才创业服务。推进“苏畅”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完善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功能,加强服务集成、资源集成、功能集成,打造全省人才大数据库,实现更多人才证明申请材料“免提交、一键通”,提升12345尚贤人才服务热线效能,多渠道帮助创业人才解决安居、就医、子女就医等问题,全力支持各类人才来苏创新创业。构建产业人才地图,动态精准掌握产业人才供需变化,提升人才创业贡献度。(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创业培训赋能。开展针对性培训。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创业意识、创业技能、创业政策等培训。深入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行动、青年群体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创响江苏”创业培训进校园等活动,根据SIYB培训体系、网络创业培训及各地开发的创业培训项目,聚焦重点群体创业创新各阶段能力素质要求,开展针对性、梯次性、补贴性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者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针对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开展有特色、精细化创业创新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推行“创业+技能”培训模式,加强创业创新教育培训和专业教育融合的课程体系建设,推动各院校将创业培训课程学时纳入大学生学分管理范围。加强“互联网+创业培训”,依托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云平台开展资源征集、线上培训、线上督导、线上考核等工作,鼓励创业意识培训等培训项目或课程通过线上实施,并综合运用职业培训券等手段,对参加培训大学生开展培训推荐等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和统筹推进,把创业培训和项目论证、项目落地、就业创业结合起来,持续提供“线上+线下”政策扶持、案例分享、创业指导、信息推送、就业创业推介等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强化师资管理。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动态管理,完善培养、进出、考评和激励机制,开展师资培训、研讨交流、教学观摩、讲师大赛等活动,全省每年培训或聘请创业创新导师、创业培训讲师不少于350名。吸引高水平教授、创业培训师、知名企业家、行业专家和院校教师担任创业创新导师,组织成立大学生、退役军人创业导师团、创业培训咨询专家志愿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建设一批特色载体。积极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退役军人高水平就业创业示范园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品牌创业载体,向孵化实体和项目提供专家辅导、技术支持、融资对接、政策解读、业务代办、人事招聘等综合创业服务,为创新创业项目落地成长搭建平台。符合条件的基地可申领创业基地运营、创业孵化补贴。发挥创业示范基地效能。分层次培育全国和省级创业基地,发挥全国、省级创业基地典型带动作用,引导各级创业载体改造升级,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对备案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最高一次性60万元补助,实施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对评定为A级的基地再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补助。对入选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拓展基地服务供给。鼓励各地强化各类创业载体交流合作,共享发布创业项目、孵化场地、仪器设备等信息,为重点群体与创业资源搭建资源整合平台。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用于创业项目使用的场地,优先向重点群体免费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办好品牌赛事。组织开展“创响江苏”、中国国际“互联网+”“创客中国”“中国创翼”“i创杯”、农村创业创新、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创青春”“挑战杯”“慧创她时代·巾帼科技创新大赛”、残疾人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赛事,推进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金种子”孵育项目等活动,发掘一批优秀创业项目,选树一批创业典型,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组织特色活动。通过组织实施“创响江苏”系列、“苏青合伙人”青年创新创业、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计划,常态化举办创业论坛、行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为创业者搭建经验分享、交流合作、展示项目的公共平台。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全省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地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年度人物、江苏省留学回国先进个人评选及残疾人创新创业人才选拔等活动,选树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位置,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推进各项创业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共同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

  (二)做准做实创业数据。各地要加强对创业者的跟踪指导,高质量开展创业服务实名制登记工作,主动对接、交流共享信息,做准做实创业数据,实现创业服务工作精准到人、直达到户,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数据比对,确定各地创业服务情况、支持成功创业成效。各地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情况,将纳入年度全省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督查激励评价指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图片、简洁明了的文字等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创业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及制度性成果等,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精心组织各类创业主题活动,丰富成果展示、品牌打造、项目路演、创业沙龙等活动内容,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创业活动。

  (四)强化监督落实。各地要抓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具体实施,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定期调度汇总实施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要依法维护重点群体创业者权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投诉通道,不断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共青团江苏省委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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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苏人社发[2023]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医保发[2023]49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49号           2023-10-8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1.稳步提高筹资水平。适应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的实际,继续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省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对市、县实行分档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2.加强参保动员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统筹工作安排,逐级压实责任,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参保动员。聚焦新生儿、学生儿童、大中专学生、大中专毕业生、流动人口、农民工以及困难人群等重点人群,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工作、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

  3.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街道、村居、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加强与税务、人社、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协同,建立完善联合推进机制,探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持续开展走进社区、村居、企业、医院、校园、机关等“六走进”活动,利用春节等传统节日的时间节点,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重点做好对筹资和待遇政策的解读,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

  三、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4.优化待遇保障制度。2023年底前,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完善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促进统筹区内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将“江苏医惠保1号”作为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推进,实现参保群众医疗费用梯次减负。

  5.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完善门诊慢性病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脑卒中、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等心脑血管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

  四、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6.分类资助参保缴费。立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于具有多重困难群众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待遇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衔接,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健全参保台账,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科学设定监测预警标准,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救助的主动性。

  7.加强医保目录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扩大责任医师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规范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8.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持续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实现“四个全覆盖”,推进基础病组(种)以及中医优势病种医保支付改革,探索开展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统筹做好医保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任务目标。

  五、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9.持续推进带量采购提速扩面。制定带量采购品种选择、规则制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提升集采规范化水平。推进省级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做好国家组织和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工作,完成带量采购期满品种接续工作,到2023年底,累计开展国家和省级集采的药品品种不少于450个、医用耗材品种不少于24个。依托数据支撑,强化集采执行监测监管,发挥结余留用激励作用,持续释放带量采购改革红利。

  10.全面推进阳光采购改革。开展挂网价格动态调整,联动全国挂网价。探索制定开展药品竞价挂网工作。建立集采未中选品种协同降价机制,规范集采未中选品种挂网。完善药品挂网价格预警工作机制,持续推进挂网价格综合治理。推进全省统一的招采子系统平台建设,实现通过省招采子系统开展阳光采购、带量采购全流程业务功能应用。落实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引导医药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11.扎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常态化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和调价统计制度。指导苏州市、常州市等试点城市深化探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评估,形成可用的改革成果。

  六、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12.加大欺诈骗保打击力度。实施医保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持续开展医保基金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监管,做实常态化监管,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落地应用,开展医保反欺诈大数据应用监管试点。强化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探索开展长三角地区异地就医联查互审。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评价,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压实基金监管责任。

  13.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医保基金预算严肃性和硬约束,坚持资金投入和绩效管理并重,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扎实开展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做好医保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医保基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做好医保基金运行评价和风险预警分析,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七、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14.优化医保公共服务。加快推进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联动的医保公共服务网络建设。落实“15分钟医保服务圈”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加强与政务等部门对接,加快推进村(社区)医保公共服务点建设,推动更多医保公共服务高频事项纳入帮办代办,下沉办理。积极引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保政策宣传、引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范围,继续扩展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医院数量,加快推进自主备案服务。通过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提升经办队伍能力,不断提升参保群众对医保服务的满意度。

  15.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按照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标准,完善优化业务流程。持续提升江苏税务APP、微信、支付宝、银行APP等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业务占比,不断优化银行柜面、办税服务厅等线下服务。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持续优化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参保、缴费业务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统筹考虑医保和税务信息系统升级、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因素,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间,及时向参保人员发送“参保一封信”或短信提醒,持续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参保服务。

  16.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处方流转、异地就医备案等便民服务应用,加快构建医保信息化惠民便民服务新生态。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八、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17.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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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8
文号:苏医保发[2023]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会协[2023]83号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会协[2023]83号          2023-10-24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注册会计师: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第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2.注册会计师执业印章印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会[2003]4号)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发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除业务检查、换证等特殊情况暂时由事务所保管外,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事务所处理完特殊工作外,应及时将证书及印章退还给注册会计师本人;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注册会计师有权利要求事务所把证书及印章返还本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所列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因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离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去世、个人申请等原因,不再但任执业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统一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会的,应当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本人要求留存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省注协可在注册会计师证书照片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留给本人。注册会计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由省注协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对拒不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省注协将向社会公告被吊销证书的有关内容,并对此种违规行为进行社会公开谴责。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并附送遗失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批准文件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由注册会计师本人亲自到省注协办理补发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我会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注册会计师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制作按本办法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见附件2),由印章持有人或注册单位带上模版前往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注册会计师执业印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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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4
文号:晋会协[2023]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发[2023]53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3]53号          2023-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民政部、财政部决定于2023年起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如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中央财政在分配该项救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2023年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2024年起增加考虑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数量,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

  (二)绩效考核。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省份,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省份,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因地制宜统筹制定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民政部门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省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地方养老信息系统或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民政部

财政部

2023年10月10日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0-20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对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通知》提出,各地可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绩效考核评估,严格补助资金监管,做好服务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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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0
文号:民发[2023]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发[2023]58号 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23]58号            2023-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已在全区域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政策的省份,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尚在局部区域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政策的省份,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全国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6年底,全国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扩大和优化服务供给

  (三)增强服务供给能力。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完善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支持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增设老年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支持餐饮企业采取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门店开办老年餐桌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新建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四)优化餐食配送服务。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解决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问题。

  (五)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地区扩大服务供给,可依托有条件的村级睦邻(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载体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等,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六)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三、保障服务质量

  (七)规范服务供给。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指导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新,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保证老年人吃得饱、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开展其他为老服务。

  (八)提升智能服务管理水平。依托现有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精准对接老年助餐服务多元供给资源。在提供线下便利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多种形式、方便快捷的智慧服务和智能管理方法。

  (九)培育优质服务品牌。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大力支持连锁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

  四、确保服务可持续

  (十)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

  (十一)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实施就餐分类补贴。坚持有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三)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十四)强化日常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化完善已有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中央财政要对地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并将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激励工作。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十八)做好督促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督促指导各地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注重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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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0
文号:民发[2023]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企业函[2023]28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告

工信部企业函[2023]283号            2023-10-17

  按照《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44号),经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集群),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一、集群要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畅通协作网络,增强创新活力,深化开放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完善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提高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集群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集群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加强集群发展跟踪和评估,组织集群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督和考核,对已认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

  五、集群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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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工信部企业函[2023]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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