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因为经济纠纷官司败诉需要赔付原告100万元赔偿金,但同时原告也因为另一份经济纠纷需要赔付另一方个人,现在原告与公司及另一方个人想签订一份三方代付协议,由我公司将100万直接付给另一方个人,我现在想问一下:签订的三方代付协议是否可以生效?公司可以用三方协议及法院判决书作为付款的凭据吗?公司如支付100万赔偿款给另一方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这里是两个经济业务,贵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业务,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业务。
看这两个业务是否是应税行为还是简单的借贷关系。
如果贵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业务是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贵公司该笔支出税前扣除需要发票而不是判决书。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代扣个税:看债权人与第三方业务是否为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如果只是简单的借贷关系,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
 
如果涉及个税,贵公司只是代为支付方,不是实际支付方,贵公司代扣不代缴,也就是说支付个第三方价款时,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由实际支付方债权人进行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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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地产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土地取得的法院开具的收据,这收据所得税 和土增税 , 可以作为法定扣除凭证吗? 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吗 ?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通过二手市场取得的应取得专票方可进行抵扣
 
土增税:
法院拍卖收据不属于土增税清算中的合法凭据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所得税:
同时法院拍卖收据不能代替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贵公司只取得收据的,增值税 土增税 所得税 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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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请问一下老师,一家房地产公司有2个项目,一个是老项目,一个是新项目,请问1、企业所得税年度怎么汇算?2、成本费用科目分一期二期核算吗?

新老项目是增值税口径,对所得税汇算不产生影响,按照正常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办法操作即可。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贵公司两个开发项目,需要视为两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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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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