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工资是底薪4000加效益工资4000,一共8000每月,那么社保缴费基数是按4000还是8000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社保缴费基数为8000 其中个人部分需要在社平工资的60%到3倍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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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如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税前扣除的,那么知道是不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对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商业险性质。所得税上对保险类别没有准确的范围依据,但要求为全体职工购买,少一个都不好使。并且保险资金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参照财社[2002]18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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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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