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去年购入未超500万的固定资产,减掉折旧额后的余额,做税前调增。今年又出售,出售金额与折旧均已转入清理,今年计算所得税时,将去年税前调减额再调增处理,对吗?一家房地产公司有两块地,分次开发,第一个项目是老项目,第二个项目是新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项目分开汇算?还是两个项目一起汇算?2、一个项目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结转土地成本时按哪种方法结转?如果是占地面积法,占地面积怎么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纳税年度进行核算,不是按项目核算缴纳。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因此,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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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房地产企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之前有预缴税金和进项留底税额,本月按9%税率开具发票,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时销项税额先抵减预缴税金后再抵减进项税额,还是先抵减进项税额后再抵减预缴税金?

这个问题现在有两种观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将两种观点在下面列示,以供参考。

一、认为不能抵的依据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适用哪种计税方法,均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对应的方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18号公告明确告知了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可以参与抵减的时间——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该项目对应的预缴税款是处于待抵减状态的,只有当项目的纳税义务发生了,项目对应的预缴税款才能够抵减。

2.《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一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政策的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计算应纳税款,并可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该书第227页)。

3.河南省国税局就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总结: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A项目的预缴税款不可以抵减B项目产生的应纳税额,等到A项目达到纳税义务发生进行纳税申报时,才可以抵减A项目的预缴税款。当然,这时如果B项目的预缴税款有未抵减完的税款是可以用来抵减A项目的,当然,也可以抵减其他业务产生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预缴税款不能抵减已达到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达到纳税义务后,所有预缴税款都可以相互抵减,没有限制。


二、认为能抵的依据是:

1.增值税是以整个纳税人为纳税主体进行税款抵扣、应纳税额计算的,既然是减除预缴税额就应当允许全部减除,如果按项目减除,那么同一企业的进项税额是不是也应按不同项目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并没有明确是抵减该项目的预缴税款,那么抵减全公司的预缴税款也是没在问题的。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就认为,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7年7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17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按照河北省国税局的这个解答,A项目和C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B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换句话说,河北省国税局认为在增值税政策中并不要求A项目和C项目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才可以抵减其预缴的税款。

4.湖北省的规定是可以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缴的增值税。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发布日期:2017-12-29)4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以及对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是否能用来抵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缴增值税后,如纳税申报的所属期为预收款的当期或者以后期的,其预缴税款可用来抵缴纳税申报应缴纳增值税。

总结:抵减预缴税款不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限制,当期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及以后各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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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单位为合伙企业,借款给其他法人企业,我单位按合同收取的利息收入,如果属于投资,适用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不并入企业收入,各个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20%交个税;如果属于利息收入,适用财税(2000)91号文附件1第四条,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按经营所得5%-35%交个税。请问老师,如何确定我单位是否属于投资?是会计上按金融工具计入就属于投资?按其他应收款计入就属于利息收入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即91号文中说,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但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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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在外地申请一个单独核算的分公司,请问在财务记账和报税方面和总公司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分公司是否采用独立核算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和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关系。

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其中:

1、增值税、消费税

这两个税种,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消费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再缴纳(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以上规定,不区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层面一视同仁。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理论上讲,“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可能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跨地区施工,即使工资由总机构发放,也必须由发放机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不区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层面一视同仁。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对于“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出现理解偏差最多的一个税种。很多纳税人认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工作,“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必要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正确的认知是: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都无需独立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4、其他税种

除了上述4大税种,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其他税金,由各分公司独立完成申报缴纳,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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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为什么在实际工作中都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是简化处理吗?那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还准确吗?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公司是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没有简化处理的说法;


一、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一)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若其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若数额较大,且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中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对其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否则会增加商誉的价值。

(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由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

(三)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不予确认: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如果有递延所得税的情况没有计入,会影响会计利润和税法口径的利润不同,导致所得税费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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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培训学校赠送的部分课程,相关支出会计做销售费用处理,那还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这笔业务正确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您的描述,无法判断是否为“买一赠一”,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那么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避免了从货物按照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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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500万以下的机器设备一次性计入费用用不用留残值? 有个300多万的设备我一次性计入费用了,没留残值,我看百度上是要留残值的,我有点懵,望老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可以理解为趸折旧,一次性折旧,只是折旧方法的变更,但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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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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