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还有再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发生了融资服务费、担保费一百多万,金额较大,我想问一下,这部分服务费和担保费如何记账呢?另外,银行还会收取5%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该如何记账。如果担保费和服务费记入财务费用的话,需要单独设置二级科目 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差额、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因此,借款产生的担保费服务费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属于经营期间,应计入财务费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资本化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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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借营业外支出,贷应收账款这种情况汇算清缴时怎么样填写A105090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填写A105090表既填报帐载金额又填报税收金额;不符合上述政策的只填报账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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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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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请问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坏账能税前扣除吗 没有计提坏账损失 做的借营业外支出贷应收账款 还是要调增?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填a105090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贵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相关损失资料留存备查;不符合的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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