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超过30万元,但是每月租金不超过10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总局减税办-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9.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因此,您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超过30万元,超过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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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须补缴增值税是否不用缴纳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企业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转出须补缴增值税但是不需缴纳滞纳金,否则需要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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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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