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营业成本包含哪些?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需要填写吗? 利润总额等于什么?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因此,营业收入即利润表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累计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不需要填报。利润总额即利润表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累计利润总额,上述三项无计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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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请问民办培训学校有哪些税收优惠?

1、增值税(注意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因此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企业所得税

      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耕地占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4、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5、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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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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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兼职会计工资支出,按劳务报酬入账,需要每月取得代开的劳务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贵公司支付兼职会计劳务报酬,不属于工资。如果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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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有一台12年购的车,当时未入账,现在这台车要卖,并要开发票,是否能做盘盈处理,要是做盘盈,入账需要什么样的审批手续,入账和销售的科目是什么,销售税率是多少?

一、会计处理: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公司固定资产盘盈按会计上的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不作为盘盈处理。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贵公司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12年使用过车辆,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即固定资产盘盈,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同时处置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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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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