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企业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怎么扣除扣除的标准是多少?有具体的文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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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发票联和抵扣联我公司可以不抵扣进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经过认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凭证,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认证,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抵扣,上述文件没有规定企业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抵扣,是企业选择抵扣增值税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才可以抵扣,对企业来说可以选择不抵扣增值税,但是可以作为企业入账和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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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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