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确保今年实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去年增收800亿元的目标,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税收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596号)。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检查工作,总局稽查局于1998年10月13日召集部分地区的同志,就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座谈。根据座谈的情况,我们整理了《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
为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确保今年实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去年增收800亿元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底以前,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对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开展税收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为此,总局稽查局召集部分地区的同志于10月13日在总局开了一个工作座谈会,主要议题是就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本身的特殊性,进行重点分析,找出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以便于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现将大家讨沦的情况归纳整理如下:
一、烟草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集团内供销公司平价购入烟叶低价交给烟厂,烟厂低价卖给供销公司成品烟,导致烟厂少缴消费税。
(二)受托加工卷烟,烟厂不代扣代缴消费税问题。
(三)烟厂对外捐赠没有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四)烟厂投资烟草以外行业,如服务行业等,是否独立核算,申报纳税。
(五)用串换指标买来的卷烟,销售后资金体外循环,不记销售收入。
(六)按政策规定,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许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但-些企业对免税的卷烟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内销卷烟的应纳增值税。
二、电力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随电费附征的各种价外费用特别是地方政府附征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不记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不申报纳税、先挂往来帐,再直接冲减成本。
(三)将自己的集资款,收取的违约金单独设帐,不申报收入。
(四)企业自用的电力不申报纳税。
(五)扩大抵扣范围。一是购进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申报抵扣进项。二是运输发票中不属于抵扣范围的代征费、保险费等申报抵扣。
(六)铁路运输费的问题。按规定铁路运输费可以按10%计算并抵扣进项税款,对允许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的范围,税收政策虽有规定,但企业在申报时往往擅自扩大,以少缴税款。
(七)“三电办”随电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
(八)企业福利用电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九)发电厂与余热厂互换产品,不开发票。
(十)忽视统配电力企业的进项审核。税务机关只注重统配预征到位,忽视对集中汇总的进项进行认真审核,此环节易出现多抵进项税款问题。
(十一)电力企业用自制票据、财政收据收取价外费用,设置帐外帐。
(十二)用红字直接冲减当期收入。电力企业无法收回的电费以红字直接冲减销售,减少当期销售收入。
三、石油天然气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问题
(二)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抵扣税款。
(三)非生产单位领用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用于免税项目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如农场。
(五)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水、电。
(六)非正常损失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视同销售的未申报纳税。如对外投资。
(八)价外费用未申报纳税。如装车费。
(九)滞后记帐,延迟申报问题。如企业按收付实现制记帐。
(十)企业自用的问题。
四、石化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以销售非标油为名,如以烃化油、粗轻油为名,实际销售符合标号的汽油、柴油,偷消费税。
(二)石化企业低价销售产品时采取集资的方式收取的价款直接挂往来帐或转增“资本公积”,未计入销售额申报纳税。
公议要求,此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不要层层下转,以加大力度;涉及重大税收政策问题要与流转税部门进行协调。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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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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