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为全国税收收入的完成作出了贡献。但是,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缓慢,呈现负增长态势。截至9月底,集体企业所得税完成172亿元,占全年计划的70.1%,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3%;国有企业所得税完成33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9.3%,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低于其他工商税收的平均进度。分析其原因,除受亚洲等一些国家金融危机影响,内需不旺、销售不畅导致企业的效益下滑,企业改组改造后所得税收入入库科目发生变化,以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尚未形成新的税源等因素的影响外,企业财务管理薄弱,税收征管不严、措施不力,存有擅自、越权减免税,企业欠税增加等,也是影响所得税收入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防止“跑、冒、滴、漏”,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收法规执行,不得擅自或超越权限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变相减免税。各地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的法规,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清理和检查,凡减免税到期的,要恢复征税,凡违反国家统一政策法规的,要立即纠正。各地按国家统一法规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时,要认真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351号)的要求,各地在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检查时,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的法规,严格进行减免税资格审查,不得变通或放宽条件。
二、加强对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的税收法规法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的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意义重大。税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要实行查帐征收,并加大稽查力度。稽查的重点是企业发放的工资、提取的折旧及各项基金、核销的损失、弥补的亏损等这些重要的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严防侵蚀税基,减少国家税收。
三、强化核定应税所得额的管理,加大征收力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的法规,企业不能提供准确、完整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同规模其他企业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也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法规的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结合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清理集体、私营企业的欠税
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1998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对挂靠“集体”性质的私营企业进行清理和甄别,这为清理集体、私营企业欠缴所得税提供了一个有利时机。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进行资金核实工作时,也要把清理企业欠税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对欠税企业要查明情况,分析原因,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并按税法法规进行处罚。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企业要按法规申请缓缴,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法法规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
五、加强税源管理,防止发生漏征漏管户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组改造工作的推进,一些单位和个人千方百计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对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了解、税源管理以及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等,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形成一些漏征漏管户。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法规,坚决认真地进行清查,严格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税源档案,并采取措施,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
六、严格遵守税款入库法规
各地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时,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法规的入库科目,将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发现错库、混库要坚决纠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以集体、私营企业为主体改组改造成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作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科目组织入库,以后年度再按改组改造后企业的性质组织入库。
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和甄别出来的挂靠“集体”性质的私营企业,其所得税收入应按私营企业所得税科目入库,不得混入其他的入库科目。
当前,完成1998年税收收入任务的时间紧迫,为了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组织收入工作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分析收入增减原因,做到应收尽收。各地税务部门在11月10日前要分别将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完成进度和预计完成任务的情况,统一向总局汇报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