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4]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06-02
文号:国税函发[1994]27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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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函[2006]1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6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12.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了解税款征收进度,掌握税源变化的情况,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按照所附报表的格式统一印制下发,从今年第二季度起正式上报。

  二、各地在税务机构分设后,中央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报送税源报表。

  三、报送报表时,要附有简要的分析说明;重点税源大户情况发生变化影响税额较大的,亦应加以说明。

  希望各地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保证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报送及时。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附:

  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2.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略)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属于本表填报范围。

  二、资料来源

  本汇总表按照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统计编报。

  三、编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分为年、季报两种,均按同一格式统计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第一、二、三季度报表均按截止本季末的累计数填列;第四季度用年报代替,按年末累计数填列。

  (二)报送时间: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四十五天内报出;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半月内报出。

  (三)“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为一式七份,分为一张汇总表和六张附表,即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它企业分别编表,无论年(季)报均需报送一张汇总表及六张附表,附表应注明企业性质。

  四、指标说明

  (一)关于栏次统计范围

  1.工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工业企业。

  2.商品流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内资商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仓储、图书发行等企业。

  3.运输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铁路、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机场、海河港口、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企业。

  4.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5.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包括旅行社、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歌舞厅、餐馆、酒楼、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咨询等各类服务企业。

  6.金融保险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内资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全国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其它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7.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以及以总公司名义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以及上述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8.邮电通信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邮电通信企业。

  9.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不含洗印厂、印刷厂、新华书店及供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制品等事业单位。

  10.农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内资农业企业,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

  (二)关于项目口径说明

  1.“企业总户数”:指“盈利企业户数”和“亏损企业户数”之和。

  2.“盈利企业户数”:指本年度盈利的企业,包括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企业;用本年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等。

  3.“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或商品(不包括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填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填商品销售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填营业收入等,其他企业以此类推,按相关口径统计。

  4.“销售成本及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务性的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5.“利润总额”: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损益表的“利润总额”数字填写。

  6.“税收调整净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调整内容计算填列。

  7.“弥补亏损额”:指企业经批准当年实际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8.“其他减免税利润额”:指按税收政策规定减、免的利润额。如技术转让、治理“三废”等。

  9.“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统计填列。

  10.“应缴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数额填列(包括联营、境外投资分得利润和股息红利收入按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

  11.“减、免所得税额”:指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减征、免征所得税数额,例如对校办工厂、福利企业、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数额。

  12.“年初未缴所得税”:指上年12月末未缴的所得税额。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列,同时在编表中说明。

  13.“实际上缴所得税”:按企业实际交库数字填列。

  14.“年末未缴所得税额”:按企业年末实际欠缴数填列。

  15.“实际负担率”:指应缴所得税额占利润总额的比率。

  16.“税后利润”: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应缴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不包括其它单项留利。

  17.“亏损企业户数”:指本年度实际发生亏损的企业户数。

  18.“亏损总额”:指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不包括用本期利润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数。

  19.“查补净增(减)所得额”:指税务部门实际检查数额,年终以汇算清缴查核数填列。

  20.“查补净增(减)所得税”:口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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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税务焦点: 投流费被认定为广告费,如何应对15%(30%)扣除限额?

电商税务问题确实是当前很多商家面临的棘手难题。投流费扣除限制、佣金发票缺失、进货发票难题这三大痛点,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变得更加突出。

  一、投流费被认定为广告费的政策依据

  市监总局6月19日印发的《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第六条规定:“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适用广告法。”

  这实际上明确了投流费的广告属性,应按广告费处理。事实上,即使没有这个执法指南,从实质上来讲,税务机关也普遍认为投流费就是广告宣传费,只是实务中有较大沟通空间。

  二、前车之鉴:长沙某公司投流费被纳税调增案例

  5年前就有过一起公开的投流费被纳税调增案例。长沙某线上教育平台(以下简称“M公司”)开设了200多门职业培训课程,注册用户200多万,2018年收入规模4个亿。

  税务机关稽查时发现,M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列的销售费用是1.89亿,但其中广宣费只填了217万,销售费用填报栏中“其他”项目填列数高达1.42亿。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这个项只要数额大,现在都容易引发预警。不管是财务报表上的“其他”还是税务申报表上的“其他”,往往是个“什么都往里装”的框,里面最容易藏有问题。

  M公司财务总监认为,这些业务费用的实质是对方提供的一种新兴的信息技术服务,不是广宣费。但稽查局结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移动互联网广告标准》等认定,M公司的投流费实质上就是广告推广,要求M公司做调整,按广宣费限额扣除,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1116万,加收滞纳金89万。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税收争议。企业一定要拿出税总发[2017]30号文件做抗辩:对没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三、电商面临的现实困境

  很多电商反映:“现在渠道成本特别高,平台压榨,你不投流根本没有流量,还要被纳税调增,那就不赚钱了。”

  这反映了行业的现实困境。实务中税务机关也知道让电商按15%调增太过苛刻,所以只要企业拿到的不是“广告费”发票(如拿到的是“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就存在沟通空间。

  《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的出台,只是进一步压缩了这种沟通空间,给税务机关征税时又多了一个引用的依据。

  四、如何应对:一份情况说明参考模板

  在立法层面没有改变扣除比例的情况下,目前只能依靠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以下是一份情况说明参考模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关于我司投流费性质认定及税前扣除事宜的情况说明

某某税务局:

  我司作为一家专注于直播电商业务的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需要向平台支付投流费以获取流量支持。相关费用均取得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的合规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贵局在检查中提出,该费用应认定为广宣费,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限额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对此,我司结合业务性质、行业特性及相关政策,认为投流费与传统广宣费存在根本性差异,不受扣除比例限制,特作出如下说明:

  第一,投流费属于获取客户的直接成本,而非期间费用

  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与收入存在直接匹配性。我司投流费的核心功能是直接驱动交易转化,通过平台算法将直播间精准推送给潜在用户,用户进入直播间后可点击链接完成下单。

  整个过程可以通过点击率、转化率、ROI等实时数据监控投流效果与销售收入的关联。这种投流转化收入的及时闭环,符合“与收入直接匹配”的成本属性。我司在会计核算中也将其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列示,与传统广宣费的品牌曝光属性截然不同。

  第二,投流费实质是流量促进,属于电商运营的基础设施成本

  从商业本质来看,电商投流费与线下商业的店面租金具有同质性,均为获取交易场景的必要支出。线下企业在核心商圈租赁店面支付的租金本质是购买地段流量,该费用可全额计入成本扣除。

  电商企业通过投流获取平台流量,实质上是购买线上交易场景,投流费即流量租金。平台根据流量质量动态计费,与线下商场按照销售额抽成的浮动租金逻辑一致。

  第三,15%扣除比例已不适应电商渠道成本高企的行业现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的15%广宣费扣除比例制定于2008年,主要针对传统实体企业的营销模式,距今已17年。当前电商行业已进入流量竞争白热化阶段,投流费作为核心渠道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普遍超过20%,部分新兴品牌甚至高达50%。

  从行业特性来看,电商业务无自然流量,投流是生存之必须,属于刚性成本,而非可以选择的营销增量支出。若按15%限额扣除,我司每年需调增的金额占利润总额30%以上,且因业务持续增长,调增部分需要永久结转,实质是变相增加企业税负。

  第四,从发票品目以及平台定义来看,投流费符合信息技术服务的属性

  根据平台关于投流费的协议,其收取投流费是基于“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平台提供的软件技术支持、用户流量匹配、信息发布通道维护等服务。其核心是技术赋能+流量对接,而非广告发布。

  从服务内容来看,投流费对应的是平台算法技术服务,如用户画像分析、实时流量分配,而非传统广告的媒介发布。从发票合规性来看,我司取得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与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致。

  第五,结合市监总局执法指南:受众不特定不等于流量费即广告

  市监总局《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第六条仅明确“受众不特定”是广告特征之一,并不意味着受众不特定就一定是广告。同时精准投放也只是一种信息传播技术,并不意味着使用了精准投放就一定是广告。

  广告是一种内容,投流是一种传播技术。判断是否为广告,关键是否通过了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即以是否传播推销内容为核心。

  投流费对应的精准投放,其核心行为是技术筛选匹配,而非传播推销信息。平台收取投流费后,做的是从海量用户中筛选出可能感兴趣的人,这一过程不产生任何推销内容,仅提供技术对接服务。

  第六,从立法目的来看,税收政策应适配新业态发展

  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规范税收征管,更在于促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电商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业态,其以流量驱动的运营模式与传统商业存在本质差异。

  税收执法应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非机械套用传统规则。从行业发展来看,投流费是电商企业的基础性成本、刚性成本,全额扣除是保障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

  综上,我司认为投流费作为电商业务的直接成本、刚性成本、流量租金,在取得合规发票、业务实质清晰的前提下,应允许全额税前扣除。恳请贵局结合业务实质,考虑税收公平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新审视投流费的税务分类。

  五、重要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投流费在立法层面无限接近于广宣费,前述沟通方法只有在税务机关愿意站在企业立场考虑的情况下才有用。如果税务机关坚决要调整,企业怎么说可能都难以改变结果。

  六、 生存法则:合规时代的转型路径

  面对投流费税务新政的重压,企业亟需跳出传统流量思维,重构经营逻辑与组织架构。不同规模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差异化破局之道:

  头部玩家的合规重构

  大型企业可通过架构重组实现合规优化:拆分广告子公司专业承接投放业务,通过关联交易合理定价;或采用“品效合同”模式,将部分广告费与销售佣金挂钩。化妆品企业可探索与母婴公司达成“分摊协议”,巧妙借用后者剩余广告额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中小商家的精细化运营

  中小商家必须转向精准化运营:通过AI工具优化投放效果,果断淘汰点击率低于3%的低效素材;把握晚8-10点黄金时段加价投放,提升投入产出比。建立高复购客户社群,降低流量依赖,用“满赠活动”等合规营销方式替代高风险刷单行为。

  内容创作者的价值转型

  个体户与主播亟待内容升级:组建专业内容团队,深耕垂直领域产出优质内容(美妆教程/产品测评等),将自然流量占比提升至50%以上。通过分账模式将收入拆分至多个主体,分别享受15%扣除额度,实现合规优化。

  实体企业的战略机遇

  具备成熟线下渠道的实体企业迎来利好期。线上销售占比不超过30%的品牌所受冲击有限,反而获得更大发展空间,可趁机扩大市场份额。

  政策本质:回归商业本源

  此次投流费政策绝非简单的"加税",而是一次精准的行业纠偏。它撕开了电商"流量至上"的虚假繁荣,迫使行业从"烧钱抢流量"转向"用心造产品"。

  对企业而言,生存的关键不再是计算投流账,而是算清价值账:是否掌控产业链核心环节?能否让消费者愿意为品牌溢价买单?对整体经济而言,这场洗牌将推动资源向实体经济聚集,让电商回归"服务实体、提升效率"的本质,这正是政策深层次的导向所在。

  电商税务三大痛点——投流费、佣金发票、进货发票,目前都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在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时,电商企业需要权衡“强行代开”、“核定征收”和“原地观望”三种策略的风险与收益,做出最适合自身发展的选择。

  归根结底,合规经营是电商长远发展的唯一出路。建议电商企业尽快审视自身业务模式的合规性,逐步清理历史问题,在“合规”与“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