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一、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新政策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国家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针对上述政策中的第三项,云南省的配套政策为: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小微企业享受政府减免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项税费,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含义,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按照上述原则,小微企业只需计算并确认减免后应缴纳的税费,享受减免的税费不需用专门作会计处理。


但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按照这个规定,我们需要把小微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单独计算出来,并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二)具体会计处理举例

假设云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9年1-4季度营业收入、利润情况以及纳税和享受税收减免情况如下表:

图片1.png

根据上表,云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免征增值税,需计提增值税并进行会计处理,以一季度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2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贷: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 6000


2.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无需进行计提,也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3.对四季度的增值税业务,按正常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4.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四季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计提缴纳的税法进行会计处理,享受减免的部分不作处理,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以四季度为例,计提税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651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79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186


借:所得税费用 31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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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涉及到增值税预交税款及开具发票纳税问题,请问如何理解房地产企业预售款?能给出相应税收文件出处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如何确定?签合同还是交付呢?有具体税务文件么?

一、预售款就是指房屋没有完工之前与客没有户签订预售合同所收到的款项,请按照合同法中关于预售合同的规定来理解。
二、根据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现行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有明确规定,工作中通常掌握为开具结算发票或交付商品房熟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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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成立分公司在注册地的税务局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同市的,跨市的,跨省的,分别如何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交纳。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发票只能在注册地开具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五证”合一后,成立分公司在注册地的工商部门登记后,税务局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如果分公司登记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在分公司注册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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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1:所有的企业纳税人都需要年度汇算清缴吗 ? 2:所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要汇算清缴吗?3:纳税信用等级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吗?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否分 查账征收 和 核定征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因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其他纳税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
三、纳税信用等级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四、个体工商户和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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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单位上月向某医院销售一笔医疗辅材,这个月接到医院通知说单价不对,要我们重新开具,我们得红字冲回,这个过程我们怎么操作,是对方医院在开票系统中提申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因此,医院如果上了新版发票开具系统,在开票系统中提申请;如果未上新版发票开具系统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收回发票有贵公司上传信息表并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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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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