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因税控设备损坏等原因重新购买税控设备,是否可以享受全额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纳税人因税控设备损坏等原因重新购买税控设备不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不可全额抵减,但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享受全额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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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收购发票的开具规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二)“销售方”的“名称”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三)“开具日期”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五)“单价”栏填写收购货物价格,不包含收购单位另行发生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中介费等杂费。


  (六)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同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元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将销售方身份证影印件存档并列入固定收购对象名册。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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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9月1日后,选择纳入蔬菜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要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的规定:“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和活性炭(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


  五、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1)、《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标准》(附件2)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


  因此,选择纳入蔬菜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的计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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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频振式杀虫灯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现对部分产品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


  二、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三、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频振式杀虫灯符合上述条件的适用9%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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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成立了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时可否用限额来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另根据《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福建省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成立了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在3年内可以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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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但该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挂靠在其他企业缴纳,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四、……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因此,贵公司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社会保险费挂靠在其他企业缴纳的,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贵公司不可以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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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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