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您好老师,请问我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房主开给我们的租金发票,期限是从2016年1至2018年12月,我以前并没有预提过,那么在2018年末,我应该怎样入帐,可以将3年的房租都做管理费用里面,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吗? 还是得将2016与2017的做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里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2016年和2017年的还能不能在今年的所得税前抵扣,谢谢 具体的帐务、报表与所得税我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2016、2017年负担的租金,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取得的发票相应的支出,做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里面,税收上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回到所属年度进行补充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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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在2018年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走帐,如果形成税会差异了,是不是相当于先预缴,之后再退税?如何进当期损赢呢?这样还需要调整报表。 如果不按会计准则走,按税法走的话,那有没有问题?是允许的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在2018年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仍然按会计准则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所得税上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即所得税一次性扣除,做纳税调减,会计上分期计提折旧,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处理。不是先预缴,之后再退税。如果税收会计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会计报告不需要进行上级部门批准或审计,企业可进行无差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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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请问过节给职工发放米、面、油,可以走福利费吗?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所以过节给职工发放米、面、油属于福利费范围,按照福利费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福利作为实物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应并入职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为职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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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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