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单位营业用房(平房),房照是企业名,被开发商动迁了,给了两套住宅楼(住宅楼房照也下来了)现在想卖这套住宅楼,我原来的营业平房没在企业账上,企业如何把平房入账上呢,回迁协议上只有面积没有金额,(我当地税务说企业对企业回迁算视同销售,我们把房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在把楼卖给我企业,请问有什么税法依据吗)

首先先说会计处理  平方产权是企业的,但是没在账上。属于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会计差错做追溯调整。
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按照对应年限计提折旧同样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进行处理。当期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其次税务局说贵公司视同销售不准确,应为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才叫视同销售。
而贵公司情况,无论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都应该按照销售处理。
 
首先会计,贵公司行为属于以房换房、以物易物、也就是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贵公司取得房产的属于有偿。
 
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土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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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缴纳社保基数是如何算出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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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2018年6月21日,进的材料发票。现在税务局说这张发票是属于虚开,让我们调账。 交所得税和滞纳金,我应当在年所得汇算改表吗?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失联走逃)、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并非现金支付不能抵扣)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并能拿出上述资料的,可以依据上述文件,与税务局进行沟通所得税调整事项。
 
不符合的,在事项发生年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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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您好老师请问我们单位是大学生实习示范基地,来我公司实习的大学生每个月开的实习工资,需要申报个税吗?需要签什么合同?

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该事项没有明确文件,按照总局答疑口径:国税局2012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企业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而已经规定了实习生报酬的性质。同时,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则是区分个人所得是否为“工资、薪金’”的关键,与企业无雇佣关系,才可以征收劳务报酬税。发文指出实习生为企业工作是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的存废,也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绝对标准。
 
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需要缴纳社保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实习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实习相关合同即可(民事合同意思自治,不违反相关法律即可(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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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跟法人借款,借款约定利率4%,但是2年没有支付,会计和税法都应该如果处理,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会计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所得税上由于没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且没有实际支付(关联方借款利息需要实际支出方可以税前扣除。)
所得税做调增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从个人角度按照支付口径判断代扣代缴义务的。贵公司没有实际支付,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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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0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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