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新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还没出,建议按照老准则处理)
第九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准则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是评估价入账。
债务人使用房产抵账的,相当于出售房产,贵公司在接受房产时需要缴纳契税,过户后需要缴纳房产税。
贵公司出售不动产的,需要交纳土增税以及增值税。相关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