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工业企业政策性搬迁都交什么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性搬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所以,收到拆迁补偿,土地部分免征增值税,建筑物和其他部分征收增值税(各省执行不一,请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后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搬迁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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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收入确认时间点?开具发票时间点,都是什么?可以不同步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以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收到售房款或者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时点,应当进项计算申报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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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们单位签了一笔合同,对方预付了百分之50的货款,完工后,对方验收未合格,尾款也未给付,该笔业务一直未做处理,对方也失联了,请问老师,预收款项用开票吗?不开票进项用转出吗?发生的成本咋办?

所谓“走收入”即确认收入,分别按会计政策会计确认会计收入和按税收政策确认税收收入。会计上通常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会计收入,其他情况按准则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税收收入确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所以贵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对方付款日期计算申报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消了建安服务在取得预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
贵公司对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50%货款没有开票,但应该进行未票收入申报缴纳。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转出。
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对方信用问题造成信用风险的,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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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我单位2016年少计费用,2018年汇算清缴可以做调减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所以 ,贵公司2016年少计费用企业所得税上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2018年汇算清缴不可以做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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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2008年开始建造的,2014年房证下來己经使用并且出租,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但是沒有计提折旧,只有在建工程中账是320万,沒有拿地的支付款项,本人2016年接的本单位账,如何计算累计折旧,能否补提以前年度的折旧。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上述业务应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因此,可以不提折旧,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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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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