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之间借款,可以自己约定利息,但从税收角度,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如为关联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借款方付利息时,出借一方提增值税发票,及贷款协议,借款方据此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