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师您好:A公司认缴B公司1800万,占股90%,实际到账900万,B公司账面亏损500万,现A公司拟出售B公司给同一集团下C公司,以B公司净资产份额交易,B公司亏损部分A公司可以弥补吗?B公司的亏损是否需要通过第三方出鉴定报告?

只有吸收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重组是才涉及被吸收方亏损由吸收方限额继承,贵公司业务属于转让股权,不能进行法人主体之间弥补亏损操作。

但如果母公司由于出售子公司股权,造成实际的投资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凭据相关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初始投资相关证明做税前扣除。
由于贵公司该业务属于集团内部转让,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股权转让,被转让方涉及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时,需要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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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工业企业的职工食堂进行维修,维修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维修费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能提供一下依据文件的名称?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只是职工食堂装修,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职工食堂进行维修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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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单位于近期派1人去外地学习,并不是全部人员的常规培训,这种培训费也不能抵扣吗?

(1)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仅限于与从事的职业或者岗位相关的培训支出;
 (2)对于专科、本科、大学函授等属于学历教育的,不属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范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MBA教育作为专业学位教育,也属于学历教育的一种,不属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范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为员工报销的该项费用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员工报销的属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范围的培训费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 .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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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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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企业向个人借款一千万,支付利息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增值税3%,公司拿到3%的专票可以抵扣吗?个人方的个人所得税按利息的20%交吗?还是按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找税率交吗?个人方的个税计算方法及步聚,企业方记帐凭证怎么做。如果个人方把支付利息的发票委托给有个体工商户执照的代开发票的话,增值税3%不变,个税按服务业的核定征收可以吗?企业方可以收这个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若是取得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醒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4)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5)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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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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