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您好,老师,您上次回答我的问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25人以下可以不设工会,我们公司没有几个人,但您说有的地方收取工会筹备金,我们是黑龙江省的,我也不知道文件在哪里,不知是否收取工会筹备金,多次去税务局也问不出什么,税管员都说要交,我想知道这种地方文件我应该去哪里找到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以及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  一、代征范围
省内除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
(一)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范围: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缴纳比例。缴费单位分别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因此,贵公司未建立工会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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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企业2016年购买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已办理汇款,材料已入库,有相关的合同。2018年11月税务局认定该供应商为走逃企业,直接在税务局申报大厅修改了2016年认证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直接划走该笔进项税额,并收取了滞纳金。我公司对于划走的税款如何走账,该笔增值税款如何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谢谢老师的讲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因此,已经申报抵扣的,应于税务机关通知月份先作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认证申报月份作进项税额转出。笔增值税款做(调整)同期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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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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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这部分金额土增税还可以扣除吗?土增税扣除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现金,这个规定和增值税的冲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是增值税计算申报销项税时的减除,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土地价款无关,是两个税种政策,分别扣除,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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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退休返聘人员可以选择工资新金所得,也可以去选择劳动报酬所得,选择哪个比较好呢?我想工资薪金交社保统筹,但是劳动报酬不交社保,个税应是一样吧?老师看选择哪个最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贵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劳务报酬处理。不存在自行选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按照保险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更注重实质,而不是形式。
文件依据和道理就这样。
请贵公司自行选择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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