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开具红字发票时,原蓝字发票为税控发票怎么红冲?
答复:
(1)若原蓝字发票为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开票方纳税人税控设备与税控系统档案尚未注销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受票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受票方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相符,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②受票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受票方填开《信息表》时需要与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相符。
③开票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以及受票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开票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开票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④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开票方开具的是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仍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开票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负数开具。红字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若原蓝字发票为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开票方纳税人税控设备与税控系统档案已注销,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数电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数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