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长租短租酒店式公寓如何交增值税和房产税?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配套服务指哪些?如果提供了配套服务,房产税按从价计征还是按从租计征?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分析:

1、配套服务是酒店行业的的相关服务,如:客房清扫等。

2、增值税:提供配套服务的长短租收入,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3、房产税:房主提供配套服务的长短租收入,由于房主取得的为住宿服务收入,非房租收入。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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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除报关单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

【问题】

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除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具体有何要求?

【回答】

按照规定,除出口退(免)申报凭证外,贵公司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囗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具体来说,贵公司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

备案单证的具体内容是:(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囗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如贵公司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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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0
来源:山东税务

答疑无偿赠送、来店有礼、随机赠送等促销方式,税负高吗?

问题:

无偿赠送、来店有礼、随机赠送等促销方式,税负高吗?

答复:

1、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3、偶然所得个税需要按照20%扣缴。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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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0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答疑发生的借款利息计提了,尚未实际支付,也未取得利息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发生的借款利息计提了,尚未实际支付,也未取得利息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利息的发票,而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注意一:

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必须是实际支付的,才可以税前扣除。对非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强调实际支付。

注意二:

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由于利息支付日期尚未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这种情况下无需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税前扣除利息费用就可以。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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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0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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