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兼营免税项目如何确定进项税转出额?

【问题】

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兼营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转出额,应该如何确定?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分得清专门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直接做转出;分不清用于免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例分摊做转出;对于混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可以抵扣,只有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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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19
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答疑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如何申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如何申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5行“6%税率”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

2.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填入第9b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5行“5%征收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填入第5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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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会计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预防和应对?

【问题】

会计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预防和应对?

【回答】

会计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造假风险:会计人员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存在虚增收入、虚减成本、虚增资产等行为,从而误导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导致公司面临法律风险。

2. 税务风险:会计人员在纳税过程中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从而导致公司面临税务罚款和法律诉讼风险。

3. 合同风险:会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合同条款不清晰、签订不当等问题,从而导致公司面临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

4. 知识产权风险:会计人员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存在泄露、侵权等行为,从而导致公司面临知识产权纠纷和法律风险。

为了预防和应对这些法律风险,会计人员应该:

1.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2. 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和法规变化,遵守税收法规,减少税务风险。

3. 在签订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避免出现合同纠纷。

4.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防范知识产权侵权和泄露风险。

5. 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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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16
来源:会计网校

答疑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如何计算税前可扣除金额?

【问题】

A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2年11月新购置了两台生产设备,单位价值分别为300万元、600万元,两台生产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均为10年。A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公司购置的两台生产设备,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税前可扣除金额?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A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300万元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8〕54号文件、6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计入2022年度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A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为600万元的生产设备,法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按照12号公告规定,可以将其单位价值的50%在购置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不短于最低折旧年限的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即300万元可以2022年一次性扣除,另外300万元可自2023年起在不短于9个年度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12号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目前已执行到期。企业若在2023年有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政策规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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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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