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被征用为隔离酒店取得政府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交税吗?

(一)会计处理

  酒店被政府征用为隔离酒店,并不是无偿的,政府会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费用。而且酒店在作为隔离酒店期间,提供的服务依然是日常的酒店住宿服务等,只是服务对象比较特殊而已。

  因此,对于酒店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需要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作为政府补贴核算,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1.政府补助必须具有无偿性;

  2.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税务处理

  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从本质上说属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酒店企业需要依法缴税。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酒店作为隔离酒店从政府取得的收入,通常是按照时间、房间数、酒店登记等作为标准计算的,属于45号公告规定的“与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收入,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酒店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对在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的期间取得征收率为3%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说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从2022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免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企业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六税两费”:可以依法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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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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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卤鸡蛋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各类蛋类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很容易混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农产品征税范围包括:“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为什么蛋类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容易混淆呢?

  ——说是农产品深加工吧,可是“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即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范围,可以享受自产自销的免税或外购销售的低税率。

  那么,是不是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都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范围呢?——如果认为是的话,又错误了。

  因为,52号文后面还有一句“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即如果包装属于罐头的则不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而是农产品深加工产品。

  对于“罐头”,如果对于食品包装不熟悉或不了解的,会想当然的想象为玻璃、马口铁等。当然,玻璃、马口铁等也是“罐头”的包装材料,但不是全部,这部分只是“硬罐头”,另外还有“软罐头”。软罐头是以聚酯、铝箔、聚烯烃等薄膜复合而成的包装材料制成的耐高温蒸煮袋为包装容器,并经密封、杀菌而制得的能长期保存的袋装食品。

  对于卤鸡蛋,我们在超市货架上常见的就是“软罐头”的形式,开袋即食。同样,还有“软罐头”包装的咸鸭蛋、松花蛋等,也是可以开袋即食——这部分也不能按照农产品(初级产品)来征税,而是应该按照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处理。

  如果是超市的熟食区未包装或虽包装但不属于“软罐头”包装的卤鸡蛋、茶叶蛋等,则依然属于初级产品,适用低税率9%。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加工过的蛋类产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重点是看包装:比如,卤鸡蛋、咸鸭蛋如果是“软罐头”的包装形式,就需要按照农产品深加工产品高税率13%计算;如果没有包装或用“罐头”(包括软、硬)以外的形式包装,就是初级产品,不是自产自销的税率就是低税率9%。

  另外,经过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卤蛋等,已经不属于“鲜活”蛋类了,不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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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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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企业有一些研发费用,但是没有研发项目,企业内部也没有立项,也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可以加计扣除吗?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因此,研发活动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且现代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开支金额都比较大,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要求也要经过一系列的内部审批等程序。换言之,在企业内部,没有立项的研发项目,是不可能有研发费用支持的,所谓“没有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就比较可疑。

  为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六、申报及备案管理”特别规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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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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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怎么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 (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 《扣除信息表》 (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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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疑印花税立法后,是否所有租赁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比如电脑租赁、桌椅租赁、花卉租赁这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合同指书面合同,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不是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不是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

对于当事人书立的书面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四百六十九条以及印花税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具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租赁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如有其他疑问,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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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7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答疑请问个所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是哪个文件的规定?

一、增值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文件规定,企业可将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按照不征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资金拨付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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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7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答疑合作社收到的农业农村局发放的一次性种粮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粮油基地建设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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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疑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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