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哪些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问题】

哪些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回答】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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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疑如何判断是否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

如何判断是否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回答】

第一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则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三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种情形: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大家: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因此,建议应取得但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在2023年5月31日前依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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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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