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由于客户逾期未消费,纳税人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为客户办理退票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如需补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如何办理?
纳税人登录新电子税局,系统对“往期未申报”的情况进行提醒,纳税人可根据提示进行逾期申报。
答疑新电子税局中外省企业持有北京房产应该如何登录,登录后按照什么路径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外省在京拥有房产的企业,应按要求在房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在新电子税务局登记房土税源信息。
路径是:“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进行税源采集及申报
②纳税人可以允许逾期申报。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答疑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后,未重新认定前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答疑企业境内外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境内企业亏损可以用境外所得进行弥补。
答疑企业筹建期间能否作为亏损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答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答疑我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去年作了“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贷款置换”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答疑生育津贴要交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疑什么是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指的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答疑申报期结束后如何进行补申报?
纳税人有逾期未申报的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以外,可通过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后,通过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未申报查询】进入功能菜单,输入查询条件,然后点击对应的税费种进行补申报。申报完成后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模块缴纳。此功能模块包括申报产生的应纳税额、逾期未缴纳的欠税、滞纳金和违法违章罚款等应缴税费。
个人所得税的补申报缴款,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对应模块完成。
答疑开发票还要额外交"税点"?这合规吗?
当然不合规,开具发票是每个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不能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税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答疑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答疑 我公司交付A公司的项目产生延期,产生延期罚款需要缴纳。目前流程是A公司全款打项目费用给我们,我们再单独缴纳给A公司罚款,请问该笔罚款A公司需要给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购方收取的违约金如属于赔偿性质,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疑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扣除凭证而没有进行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能否在今年进行税前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答疑哪些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第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答疑哪些情形下,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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