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更换手机号后,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验证码接受不到怎么办?
【回答】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点击【自然人业务】,选择下方“找回手机号码”功能,可直接设置新的手机号码。
(二)通过扫码或扫脸验证方式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账户中心】-【个人信息管理】-【手机号码修改】模块修改新的手机号码。
答疑2024年11月1日起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购买方可通过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对应的增值税税额,并据此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答疑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答疑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如果可以,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五条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答疑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员工都是居民个人,境内企业发放工资,要怎么扣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温馨提示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答疑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税,办理税收抵免时需要提供或者留存什么资料呢?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答疑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该怎么确定呢?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答疑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该到哪里进行申报呢?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
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答疑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疑填写税收统计调查表时,无法点击页面单元格,显示不合法的代码组的值怎么办?填报过程中掉线,无法上报保存怎么办?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填报税收统计调查时,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火狐浏览器;若出现掉线情况可能是因登录填报时间过长,建议在填报过程中注意多点击保存按键,防止数据丢失。
答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答疑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一)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疑为员工缴纳的保险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吗?
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处理: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疑个人2025年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答疑已经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了,之后发现还有忘记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何补充享受漏填的专项附加扣除?
已办理年度汇算的,根据上述问题1的操作流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时选择所要更改的年度即可。填报完毕后回到首页,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对应的年度。点击“更正”,核对完个人基础信息,点击“下一步”开始更正申报。进入申报界面后,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再次核对此前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成功享受,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税款计算页面。根据税款计算结果,点击“下一步”办理退(补)税流程即可。
答疑去年忘记填报符合扣除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了,导致预扣预缴环节没能享受扣除,现在还没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何补充享受漏填的专项附加扣除?
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打开个人所得税App,进入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找不到“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点击“更多功能”,即可添加“专项附加扣除”功能),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应的扣除信息,并选择对应的年度,点击右上角“确认”后开始填报。填报完成后提交即可,点击“查看填报记录”查看您填报的内容。
您还可以在年度汇算办理页面再次查看您填报并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疑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疑纳税人从事鲜活肉蛋产品的批发、零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疑员工上岗和转岗培训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按照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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