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如何办理?
【回答】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答疑什么是数电发票发票总额度?发票总额度能否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 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答疑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怎样确定计税销售额?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答疑从事养殖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有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疑在电子税务局里如何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变更:
一是现在市场监督部门进行变更,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税务机关会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确认后自动更新纳税人信息。
二是先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变更,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或在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入。在信息变更页面,系统会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信息,包括变更前、变更后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
答疑个税抵扣时自有住房的认定标准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答疑夫妻双方在老家有住房贷款,但我们工作都在成都,在成都没有自有住房。这种情况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专项和租房专项吗? 我看文件上写的是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就可以享受租房的专项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疑固定资产转投资性房地产后,房产税按以前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算还是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现有价值来计算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答疑在成都市农村有自建房(宅基地性质、非商品房),同时因为在成都工作距离离家较远,在成都市区确实有租房的行为,可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答疑企业购买办公楼后,又单独购买的地上露天停车位,是否属于房产税中“房产”定义?
不属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
答疑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是否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答疑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
答疑纳税人按年收取房屋租金,按季申报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故,季度申报房产税时,以季度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
答疑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在税控设备未注销的情况下,还需要每月抄报税及清卡吗?
【北京口径】不注销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每月仍需抄报清卡。
答疑《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北京口径】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数电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数电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答疑“手中结存的税控纸票可在税控系统继续开完”与“企业未开具完毕的纸质发票可通过电票平台进行开具”是否矛盾?“手中结存的税控纸票可在税控系统继续开完”是否可以选择在电票平台中开具结存发票?
当前纳税人远程注销税控设备需满足以下条件:①纳税人状态为“正常”;②非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非机动车、二手车企业;③已纳入数电票试点,且未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④除六类特殊发票外,纳税人持有的其他税控发票结存需为0;【六类发票指: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折叠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六联无金额限制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⑤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的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⑥持有未注销的税控设备,并且未持报税盘。
上述六类发票如果仍有结存,系统在远程注销过程中会提示纳税人剩余税控纸票将切换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开具。
答疑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已开发票资料汇总数据并导出?
请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进入,选择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系统会依据条件展示查询结果,在查询结果中选择需要导出的发票数据,点击“导出”即可。
答疑我公司为外省公司,刚在北京购入办公性质的商品房,如何申报房产税?
按征管规定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后,申报缴纳房产税。
在首次申报房产税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采集房源信息,征期正常申报。
答疑酒店式公寓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疑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已经采集完成,但在纳税申报界面显示为灰色无法勾选申报,请问如何处理?
征期内处理方式:请您再次通过【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界面尝试申报。税源采集成功后,点击跳转申报后,右上角所属期选择是否正确,可以选择自选后,自行选择申报所属期尝试申报。如仍无法勾选,请您通过“在线导办”咨询;非征期处理方式: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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