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取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回答】
是的。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们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境外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答疑公司平时已经给我代扣代缴个税,为什么汇算时我需要补税?
单位平时为您做的是预扣预缴,当预缴不足时,年度汇算就会涉及补税。以下为常见需要补税的情形:
(1)在两处以上单位任职受雇,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或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
(2)年度内更换任职受雇单位,全年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3)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4)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汇算时需要调减扣除项目;
(5)同时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已经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6)有多笔年终奖预缴时都选择了单独计税,但汇算清缴时只允许一笔年终奖单独计税。
答疑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如何填写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答疑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工会经费?
2025年4月进入本年度工会经费第一个征期,需缴纳2024年四季度和2025年一季度工会经费。申报路径及方式如下: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模块,选择缴费期限(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缴费期限)确认后,可点击右侧我要填表或点击左侧“查看/编辑”,进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其中,必填项目为:①“征收品目”下拉选择工会经费;②“征收子目”下拉选择工会经费(申报);③“应税额”填写费款所属期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选择并填写后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税项×2%×40%),点击暂存或直接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可点击“立即缴款”完成费款的缴纳。再次返回【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界面,继续选择下一个季度的属期,同样步骤完成申报。
请注意:①《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中务必选择征收子目:工会经费(申报),以确保按照8‰的费率征收。②如需补缴以前年度工会经费,返回【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通用申报(工会经费)】界面,按补缴年度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止,按步骤申报即可。
答疑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人员采集模块维护个人信息?
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维护个人信息时,应先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申报管理】-【投资者信息】点击“更新”更新投资者信息,然后返回【代扣代缴】-【人员信息采集】模块据实填写更新到的投资者信息,【任职受雇类型】应选择为【其他】。
答疑数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如何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数电发票试点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自行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具体路径如下: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进入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的【立即开票】功能中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进行开具,如选择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经济代理服务等。
数电发票试点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无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形的,可自行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开具发票。具体路径如下: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的【立即开票】功能中选择【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进行开具,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的、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征收的。
答疑自然人在大厅代开经营所得发票,已按规定附征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还需要进行申报吗?
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在大厅代开经营所得发票的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办理《其他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有多处经营所得的,还需要办理多处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答疑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以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填报注意事项:
一、该政策扣除主体为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二、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答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疑涉税专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规定:“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申报代办;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务合规计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
(八)其他税务代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般涉税专业服务和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答疑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具体指什么?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
答疑我此前住房贷款不是首套房贷利率,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目前是商业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其中商业贷款部分已办理了“二套转首套”手续,可以仅凭商业贷款部分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套转首套”,其商业住房贷款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答疑纳税人在今年汇算清缴中自行或经税务机关提示后发现自身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等事项填报有误,更正申报后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的服务管理措施不能代替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错误或者虚假填报信息资料导致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依法需要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答疑我和我爱人在年中结婚,结婚前双方各自贷款买房,且均为首套住房贷款,当年度应该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如您选择婚后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后享受:第一步,在“家庭成员”中填报配偶信息及婚姻登记时间。第二步,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当年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后,选择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并选择50%的扣除比例。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如您选择婚后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另一方婚后不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夫妻双方增加家庭成员的配偶信息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不再扣除的一方修改贷款期限至婚前月份,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答疑我之前住房贷款不是首套房贷利率,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办理了“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手续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这种情况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如纳税人以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可以享受。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后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答疑我购买了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不可以。按照规定,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答疑我家孩子去年出生还没有办理户口就发生了大额的医疗费用,应该如何享受个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的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或其配偶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即可在国家医保平台APP查看子女的医疗费用信息以及符合个税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的金额信息。
您的情况比较特殊,孩子出生还没有办理户口就发生了医疗费用,这种情况下您的孩子可能有多个医保档案,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前往医保部门,提供资料合并子女各个证件的医保档案后,再查阅确认国家医保平台APP的相关金额信息,在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二是前往办税服务厅,可直接提交医疗结算相关证据资料进厅办理。
答疑我2021年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符合首套房贷利率等条件,并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4年我办理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是首套房贷利率。请问“商转公”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您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后即可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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