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在香港投保了高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保单信息会被交换回内地税务机关吗?会交换哪些信息?

【回答】

看是否是保单持有人。

  (1) 投保人信息交换

  香港《税务条例》2016年增订第17E章【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No.3) Ordinance 2016】,明确“现金价值寿险”属于须申报账户。香港保险公司须把“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税务居民国、保单现金价值/余额、当年红利或收益等,通过香港税务局按CRS自动交换给内地税务机关。具体而言,如果保单在合同期间内、没有“出险”,则投保人被认定为是这个保单的账户持有人,需要进行交换的账户财务信息为保单期末的现金价值。需要注意的是,保单期末现金价值的确定日期并不一定是在每年12月31日,实践中其他合理确定价值的日期也可以被接受,例如某保险公司每年10月31日为投保人提供相关保单的年度报告,那么该保险公司可以将10月31日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申报年度的账户余额或价值。

  (2)是否交换受益人信息

  如领取保险金的条件已达到,受益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等经济利益,此时受益人也会被认定为是这个保单的账户持有人。如果受益人是内地税务居民,受益人需要进行交换的账户财务信息包括受益人从保单中获得的保险金(账户收入)。

  (3)被保险人信息是否需要交换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被保人是否会被认定为保单的账户持有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笔者也未查询到被保险人进行CRS信息交换的案例,欢迎有经验的读者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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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24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应如何进行?

【回答】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以下环节进行缴纳:

  第一步:预缴。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第二步:申报。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其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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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23
来源:税屋

答疑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预缴税款?

【回答】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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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23
来源:税屋

答疑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回答】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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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23
来源:税屋

答疑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有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回答】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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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22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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