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已取消的财政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发文时间: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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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要求,我们对财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截至2020年3月31日已取消的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已取消的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财政部

2020年04月14日


已取消的财政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1、

【证明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或户籍、居住证明。

【证明用途】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变更、调转、补发、换证等;

【设定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2号),废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

【证明名称】

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营业执照

【证明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证明名称】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分所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证明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设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一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证明名称】

营业执照

【证明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称变更

【设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五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证明名称】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证明用途】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会计师

【设定依据】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第六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证明名称】

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证明用途】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设定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五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 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证明名称】

营业执照

【证明用途】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设定依据】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十四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证明名称】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证明用途】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设定依据】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十七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

【证明名称】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

【证明用途】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设定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四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已废止。


10、

【证明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用途】

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材料审核

【设定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2017年新修订的《会计法》已删除“从事会计工作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条款,现有会计职称报名条件中已经不再要求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订。


11、

【证明名称】

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提出申请前上月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证明用途】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业务评估资格

【设定依据】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根据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精神,拟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审批。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订。


12、

【证明名称】

经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提出申请上月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证明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设定依据】

《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2012年1月21日由财会[2012]2号修订)

【取消方式】

已取消。根据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精神,拟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资格审批。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修订。


13、

【证明名称】

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的证明

【证明用途】

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持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持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予以取消。


14、

【证明名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提交的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

【证明用途】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须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予以取消。


15、

【证明名称】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证明用途】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须持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予以取消。


16、

【证明名称】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需提交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证明用途】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须持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该证明事项已经通过制定新的财税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予以取消。


17、

【证明名称】

职业资格证书证明

【证明用途】

申请人在办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领时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二条

【取消方式】

 已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 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明确申请相关培训补贴时,原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


18、

【证明名称】

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证明用途】

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取消方式】

已取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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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