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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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9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纳税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前款所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是指包括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部分第三产业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一般性粉尘,下同),以及市政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协作机制,按部门职责有序开展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符合核定计算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


  (二)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对核定计算涉税数据进行维护调整;


  (三)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和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本市的抽样测算方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二)负责向区税务机关提供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三)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计算办法


  第六条 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方法核定计算的餐饮业(无污水排放计量设备的)、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煤锅炉产生的污染物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值×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排放特征值系数依照本办法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污染物适用税额。


  第七条 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方法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污水排放计量设备的)和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以污染排放特征值除以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本办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2)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0.065×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为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依照本办法所附《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见附件3)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依据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有审批权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关材料上所载明的数据;


  (二)公路、铁路、水务、管网等线性工程面积核定时应提供长度、宽度、管径等主要技术参数;


  (三)无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施工用地面积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用地面积核定计算施工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达到本办法所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4)中二类标准且达到一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50%计算应纳税额;仅达到二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100%计算应纳税额;未达到二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200%计算应纳税额。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尘管理中存在等级标准信息的,征税机关以此信息为准,确定消减系数。


  第十二条 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燃气)产生二氧化硫的应纳税额为:


  第三章 核定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核定计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时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通过安装监测计量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等方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不再适用本办法的,应在发生变化次月重新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


  (一)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纳税。


  (二)适用本办法其他方法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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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