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20]7号 河南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豫人社[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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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下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繳费部分。


  (三)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和人员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缓缴手续简化办理,企业可通过线上、传真等形式申请缓缴,并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实行告知承诺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后实施,不再进行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程序办理。各地已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


  三、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代扣代缴部分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的职工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二)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企业在减、免、缓缴期内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及时通过线上等形式进行备案。


  四、妥善处理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


  对2020年2月已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重新核定其应缴费额,对应减免部分,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退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选择退费。2月份未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以及未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在按照有关减免政策重新核定缴纳数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数额一并征收。上述延后征缴不计征滞纳金。


  五、科学划定企业规模类型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对难以确定分类划型的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加强与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衔接,运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科学确定减免企业对象,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同步做好新参保企业分类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六、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比例提高到4%,省级将根据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减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全额弥补。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适当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支持帮助其做好待遇发放和援企稳岗工作。对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现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统筹地区,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补助。加快推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七、确保各项待遇按时发放


  各地要切实承担保发放(支付)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市县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等手段,确保发放。要继续稳定现有征缴方式,不得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八、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标对表,层层压实责任。各级人社、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社保费减免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不打折扣,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生效,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后自行失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河南省阶段性减免缓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3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号)文,对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政策,范围之广、力度之大、份量之重,让广大企业感受到扑面而来的温暖。


  一、对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单位缴费5个月


  中小微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0%以上,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对稳定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如何给中小微企业最大的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为此,我省顶格用好国家规定的免征收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月-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明确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二、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3个月


  大型企业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它们抗风险能力比较强,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也遇到了困难,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能对企业恢复生产起到积极作用。为此,我省同样顶格用好国家规定的减半征收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月-4月,共3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因疫情影响也不同程度遇到了困难,这些单位将一并减半征收。而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到生产经营问题,因此不在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内。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免由各统筹地具体确定,时间不超过5个月


  政策规定,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最长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对因减征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自行负担。


  四、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由于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在减免征收社会保险费后,短时间内生产经营状况难以迅速好转,缴费仍然存在困难。为此,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也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并且减免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对中小微企业,在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在享受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后,再申请缓缴。对大型企业而言,在享受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同时,可以申请缓缴另外一半的单位缴费部分,也可以在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后,再申请缓缴。各地前期出台的有关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可以继续执行,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简化享受减、免、缓社会保险费的办理手续


  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不需要参保单位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和提供证明材料。各参保单位只需要和平时一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原有的“不见面”途径,依法正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同时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企业申请缓缴,疫情防控期间不再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企业通过线上、传真等形式申请,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实行告知承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后即可实施。


  六、如何划型界定大中小微企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对难以确定分类划型的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通过与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衔接,运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科学确定减免企业对象,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大型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等,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七、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减损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申请人员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需要提醒的是,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企业在减、免、缓缴期内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及时通过线上等形式进行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备案。


  八、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要求各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省级将根据各地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的市县加大省级基金调剂支持力度。同时,要求各地要稳定现有征缴方式,不得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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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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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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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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