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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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登记包括实名认证和办税授权关系绑定。实名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授权关系绑定是指确认办税人员与其所服务纳税人之间的办税授权关系,明晰办税职责。


  四、实名认证采集的信息包括办税人员的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五、实名登记可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在税务机关办理。其中持有非居民身份证和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需在税务机关办理。


  办税人员只需进行一次实名信息采集和核验。实名信息全省共享。


  六、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完成办税授权关系绑定: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根据对于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相关管理要求提供需采集的资料。


  七、办税人员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与实名登记信息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方可办理涉税(费)事项。


  八、对涉及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以及其他需要验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还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实名信息。


  九、办税人员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或重新进行信息采集。办税人员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新的,实名信息和办税授权关系均自动失效。


  授权关系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应当及时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前往税务机关,更新维护办税授权关系。


  十、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办税人员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要求,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


  二、《公告》制定目的


  通过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费)事项的办理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托税收实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公告》起草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含义、范围、实名登记办理渠道、实名登记办理要求等。


  一是阐释了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含义。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核验、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是明确了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范围。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是明确实名登记的含义。实名登记包括实名认证和办税授权关系绑定。实名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授权关系绑定是指确认办税人员与其所服务纳税人之间的办税授权关系,明晰办税职责。


  四是明确了实名认证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办税人员必须提供的信息。


  五是明确了实名登记的渠道。明确办税人员可通过税务机关或电子办税等渠道办理实名登记。从办理的便利性考虑,推荐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六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办税授权关系绑定的要求。


  七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要求。规定: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与实名登记信息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通过的方可办理涉税(费)事项。


  八是明确了需采集、核验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实名信息的业务情形。


  九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信息变更要求和变更方式。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关系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应当及时通过电子办税渠道或前往税务机关,更新维护办税授权关系。


  十是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责任。明确广东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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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