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5-16
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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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支机构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附件1);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附件2);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服务业企业填报,附件3)。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分为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关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申请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应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附件4), 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为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3项指标的权重均为25%,另外25%权重归属于总机构。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为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水电费支出: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时,其税款分配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附件5):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相关涉税业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后赋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办理汇总税种纳税申报时未按实际情况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三)纳税证明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对汇总期间的纳税情况申请开具汇总税种纳税证明时,可以申请开具汇总的纳税证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应附《分支机构名单》。


(四)发票管理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发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税收优惠业务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


(六)“免抵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免抵退”税及各项出口退(免)税单证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之间分配。


(七)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业务的,退抵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八)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九)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先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核准注销。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汇总申报纳税。


(十)其他税收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他税收业务,按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办理。


六、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5.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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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