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4-07
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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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登记部门(工商、编办和民政)办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原有的地税税务登记证在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证照前,可继续用于办理国税各项涉税业务。


二、资格登记


(一)试点实施前已是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应税行为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优惠备案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继续有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纳税人应将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详见附件)。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


(三)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发票管理


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手续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票种核定手续;未在地税部门办理票种核定手续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手续。具体发票管理事项另行公告。


五、申报征收


(一)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含4月)之前的营业税仍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自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应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


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以1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请选择使用税库银或ETS方式扣款的试点纳税人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三方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试点纳税人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在国税已经签订的委托扣款三方协议依然有效。


六、业务辅导


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营改增业务辅导培训。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gd-n-tax.gov.cn)“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专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 “广东国税”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税指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事项需提供的资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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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