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2016]12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青财税[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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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已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于2015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27号财税[2015]141号文件精神,现就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确认程序


经区(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本年度内新申请登记成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登记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见附件1);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年检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就其填列材料、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条件的,填写《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青岛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由青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联合公布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经青岛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本年度内新申请登记成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登记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见附件1);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在年检环节填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青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就其填列材料、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联合公布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确认条件


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四、时间安排


2015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确认名单,各区(市)于2016年6月15日前联合上报。青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于2016年7月15日前公布全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今后每年分别于7月、次年1月分批确认公布名单。


五、其他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切实将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落实到位;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对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确认机关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过程中,要采取组织填写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调查表、发放明白纸等形式,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搞好服务,推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实。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2.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


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docXX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doc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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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