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6]16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23
文号:鲁国税函[2016]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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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确保山东省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推进,减轻银行保险证券业纳税人办税负担和财务核算成本,针对该行业多为省级集中核算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就山东省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改革试点期间税收收入归属不变原则,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银行、保险、证券业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缴纳主体、缴纳地点和入库级次,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原营业税缴纳主体、缴纳地点和入库级次保持不变。


二、适用范围


银行业试点纳税人、保险业试点纳税人和证券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统称试点纳税人),在我省(不含青岛)范围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本通知计算缴纳增值税。总部在省外设立,但在我省设立省级经营机构并跨省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的试点纳税人,也适用本通知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实物黄金、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地申报纳税。


银行业试点纳税人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保险业试点纳税人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依法设立的从事保险活动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证券业试点纳税人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计算缴纳方式


对试点纳税人采取“统一核算、按期清算、就地入库”的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省各级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照总机构本部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占全省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税款,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入库。


(一)税款计算


1.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全省销项税额-当期全省进项税额+当期全省进项转出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应纳税额÷当期全省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


3.分配应纳税额


分配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的应税销售额×分配比例


(二)纳税申报


1.各分支机构发生属地申报纳税的应税行为,应于当期申报期结束前8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各分支机构应于申报期结束前7日,向总机构报送《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统一核算信息传递单》(附件1,下称《传递单》),用于统一核算增值税。


3.各分支机构申报完毕后,总机构根据《传递单》,统一核算全省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于申报期结束前3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统一核算申报,并附报《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税款分配表》(见附件2,《分配表》)。


(三)税款缴纳


1.当期有分配应纳税额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分配表》,对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应于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系统分配税款,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并于当月将税款入库证明传真到总机构,由总机构留存备查。


2.各分支机构发生属地申报纳税的应税行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总机构统一核算后当期出现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税款,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4.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各分支机构若未发生应属地申报纳税的简易计税等应税行为、免税行为的,不需办理纳税申报,按照计算分配的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四、发票开具


营改增后,采取统一核算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延用营业税制下的发票开具级次,即:营业税制下各分支机构自行开具发票的仍然自行开具;营业税制下使用市级机构发票的,仍然使用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相关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控器具部署按照以上原则实施。


五、备案登记


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填写《银行保险证券业试点纳税人统一核算备案表》(附件3),填写各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原营业税缴纳地点、入库级次、收款级次、发票领用级次、发票开具级次等,以及原缴纳营业税分支机构所辖经营网点等,报送至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分支机构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六、其他事项


(一)各分支机构专项评估及税务检查,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实施,税收日常管理及日常检查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实施,评估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就地入库。


(二)各分支机构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和未按本通知要求核算和缴纳税款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省国税局可随时调整增值税核算方式。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统一核算信息传递单


2.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各分支机构销售统计表


3.银行保险证券业试点纳税人统一核算备案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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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